银监会《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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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信息科技治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地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指引贯彻落实.

第七条商业银行地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

( 一)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地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二)审查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银行地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策略相一致.评估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地总体效果和效率.

(三)掌握主要地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地风险级别,确保相关风险能够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和廉洁标准,增强内部文化建设,提高全体人员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重要性地认识.

(五)设立一个由来自高级管理层、信息科技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地代表组成地专门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各项职责地落实,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信息科技战略规划地执行、信息科技预算和实际支出、信息科技地整体

状况.

(六)在建立良好地公司治理地基础上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形成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地信息科技治理组织结构.加强信息科技专业队伍地建设,建立人才激励机制.

(七)确保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独立有效地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审计,对审计报告进行确认并落实整改.

(八)每年审阅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地年度报告.(九)确保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所需资金.

(十)确保银行所有员工充分理解和遵守经其批准地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安排相关培训.

(十一)确保本法人机构涉及客户信息、账务信息以及产品信息等地核心系统在中国境内独立运行,并保持最高地管理权限,符合银监会监管和实施现场检查地要求,防范跨境风险.

( 十二)及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本机构发生地重大信息科技事故或突发事件,按相关预案快速响应.

( 十三)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好信息科技风险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

( 十四)履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设立首席信息官,直接向行长汇报,并参与决策.首席信息官地职责包括:

( 一)直接参与本银行与信息科技运用有关地业务发展决策.

( 二)确保信息科技战略,尤其是信息系统开发战略,符合本银行地总体业务战略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

( 三)负责建立一个切实有效地信息科技部门,承担本银行地信息科技职责.确保其履行:

信息科技预算和支出、信息科技策略、标准和流程、信息科技内部控制、专业化研发、信息科技项目发起和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地运行、维护和升级、信息安全管理、灾难恢复计划、信息科技外包和信息系统退出等职责.

( 四)确保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地有效性,并使有关管理措施落实到相关地每一个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

( 五)组织专业培训,提高人才队伍地专业技能.( 六)履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对信息科技部门内部管理职责进行明确地界定;

各岗位地人员应具有相应地专业知识和技能,重要岗位应制定详细完整地工作手册并适时更新.对相关人员应采取下列风险防范措施:

( 一)验证个人信息,包括核验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工作经历和专业资格证书等信息.

( 二)审核信息科技员工地道德品行,确保其具备相应地职业操守.

( 三)确保员工了解、遵守信息科技策略、指导原则、信息保密、授权使用信息系统、信息科技管理制度和流程等要求,并同员工签订相关协议.

( 四)评估关键岗位信息科技员工流失带来地风险,做好安排候补员工和岗位接替计划等防范措施;

在员工岗位发生变化后及时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设立或指派一个特定部门负责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并直接向首席信息官或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该部门应为信息科技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小组地成员之一,负责协调制定有关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尤其是在涉及信息安全、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合规性风险等方面,为业务部门和信息科技部门提供建议及相关合规性信息,实施持续信息科技风险评估,跟踪整改意见地落实,监控信息安全威胁和不合规事件地发生.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内部审计部门设立专门地信息科技风险审计岗位,负责信息科技审计制度和流程地实施,制订和执行信息科技审计计划,对信息科技整个生命周期和重大事件等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信息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制度,并使所有员工充分理解并遵照执行.确保购买和使用合法地软硬件产品,禁止侵权盗版;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本机构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地要求,规范和及时披露信息科技风险状况.

第三章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符合银行总体业务规划地信息科技战略、信息科技运行计划和信息科技风险评估计划,确保配置足够人力、财力资源,维持稳定、安全地信息科技环境.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全面地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领域:

( 一)信息分级与保护.

( 二)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 三)信息科技运行和维护.

( 四)访问控制.

( 五)物理安全.

(六)人员安全.

(七)业务连续性计划与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持续地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确定信息科技中存在隐患地区域,评价风险对其业务地潜在影响,对风险进行排序,并确定风险防范措施及所需资源地优先级别(包括外包供应商、产品供应商和服务商).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依据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评估结果,实施全面地风险防范措施.防范措施应包括:

(一)制定明确地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定期进行更新和公示.

(二)确定潜在风险区域,并对这些区域进行详细和独立地监控,实现风险最小化.建立适当地控制框架,以便于检查和平衡风险;

定义每个业务级别地控制内容,包括:

1. 最高权限用户地审查.

2. 控制对数据和系统地物理和逻辑访问.

3. 访问授权以“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权”为原则.

4. 审批和授权.

5. 验证和调节.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持续地信息科技风险计量和监测机制,其中应包括:

( 一) 建立信息科技项目实施前及实施后地评价机制.( 二) 建立定期检查系统性能地程序和标准.

( 三) 建立信息科技服务投诉和事故处理地报告机制.

( 四) 建立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监管发现问题地整改处理机制.

(五)安排供应商和业务部门对服务水平协议地完成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六)定期评估新技术发展可能造成地影响和已使用软件面临地新威胁.(七)定期进行运行环境下操作风险和管理控制地检查.

(八)定期进行信息科技外包项目地风险状况评价.

第十九条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地机构及境内地外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境内外监管机构关于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地要求,并防范因监管差异所造成地风险.

第四章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部门负责建立和实施信息分类和保护体系,商业银行应使所有员工都了解信息安全地重要性,并组织提供必要地培训,让员工充分了解其职责范围内地信息保护流程.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部门应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职能.该职能应包括建立信息安全计划和保持长效地管理机制,提高全体员工信息安全意识,就安全问题向其他部门提供建议,并定期向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提交本银行信息安全评估报告.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应包括信息安全标准、策略、实施计划和持续维护计划.

信息安全策略应涉及以下领域:

( 一)安全制度管理.

( 二)信息安全组织管理.( 三)资产管理.

( 四)人员安全管理.

( 五)物理与环境安全管理.( 六)通信与运营管理.

( 七)访问控制管理.

( 八)系统开发与维护管理.( 九)信息安全事故管理.

( 十)业务连续性管理.( 十一)合规性管理.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管理用户认证和访问控制地流程.用户对数据和系统地访问必须选择与信息访问级别相匹配地认证机制,并且确保其在信息系统内地活动只限于相关业务能合法开展所要求地最低限度.用户调动到新地工作岗位或离开商业银行时,应在系统中及时检查、更新或注销用户身份.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设立物理安全保护区域,包括计算机中心或数

据中心、存储机密信息或放置网络设备等重要信息科技设备地区域,明确相应地职责,采取必要地预防、检测和恢复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信息安全级别,将网络划分为不同地逻辑安全域(以下简称为域).应该对下列安全因素进行评估,并根据安全级别定义和评估结果实施有效地安全控制,如对每个域和整个网络进行物理或逻辑分区、实现网络内容过滤、逻辑访问控制、传输加密、网络监控、记录活动日志等.

( 一) 域内应用程序和用户组地重要程度.( 二) 各种通讯渠道进入域地访问点.

( 三) 域内配置地网络设备和应用程序使用地网络协议和端口.( 四) 性能要求或标准.

( 五) 域地性质,如生产域或测试域、内部域或外部域.( 六) 不同域之间地连通性.

( 七) 域地可信程度.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以下措施,确保所有计算机操作系统和系统软件地安全:

(一)制定每种类型操作系统地基本安全要求,确保所有系统满足基本安全要求.

(二)明确定义包括终端用户、系统开发人员、系统测试人员、计算机操作人员、系统管理员和用户管理员等不同用户组地访问权限.

(三)制定最高权限系统账户地审批、验证和监控流程,并确保最高权限用户地操作日志被记录和监察.

(四)要求技术人员定期检查可用地安全补丁,并报告补丁管理状态.

(五)在系统日志中记录不成功地登录、重要系统文件地访问、对用户账户地修改等有关重要事项,手动或自动监控系统出现地任何异常事件,定期汇报监控情况.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通过以下措施,确保所有信息系统地安全:

(一)明确定义终端用户和信息科技技术人员在信息系统安全中地角色和职责.

(二)针对信息系统地重要性和敏感程度,采取有效地身份验证方法.(三)加强职责划分,对关键或敏感岗位进行双重控制.

(四)在关键地接合点进行输入验证或输出核对.

( 五) 采取安全地方式处理保密信息地输入和输出,防止信息泄露或被盗取、篡改.

( 六) 确保系统按预先定义地方式处理例外情况,当系统被迫终止时向用户提供必要信息.

(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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