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电网公司电费抄核收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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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各供电局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费的法规、政策,落实本标准及各子公司依据本标准进一步细化的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技术标准、考核办法等;

负责具体实施电费抄核收管理工作。

各局市场营销部主任为本单位抄核收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每年末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抄核收工作进行自查,自查报告在次年元月20日前上报公司市场交易部,电费抄核收管理自查报告提纲见附件2。

1.3管理原则

1.3.1按照科学化管理原则,建立抄表、电量电费核算、电费收取、电费账务、营业稽查、营业责任事故追究等管理制度。

1.3.2按照标准化管理原则,建立营业抄核收标准化作业程序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1.3.3按照集约化管理原则,优化整合抄核收工作流程,实行电量电费核算、电费收缴、电费账务、电费资金的统一管理。

1.3.4积极推进营销现代化建设,以信息化技术提高抄核收管理手段,实现抄核收工作全过程管理与控制,取消传统的手工作业方式,提高营业抄核收工作的自动化管理水平。

1.4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主席第六十号令)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第196号令)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

1.5主要名词解释

1.5.1电费抄核收工作是指营业工作中从系统形成抄表数据到收费销账的一系列业务过程,包括表计数据抄录、电量电费核算、电费收取及电费账务管理等工作。

1.5.2抄表例日是指按计划排定的抄表日期;

实抄率是指实际抄表客户的户数占该期应抄表客户户数之百分比;

抄表差错率是指错抄客户的户数占该期应抄表客户户数之百分比;

电费差错率是指差错电费金额与该期应收电费总额之百分比。

1.5.3电费是指各级供电企业电力销售的总收入,包括目录电费、力率调整电费、国家或地方规定随征的基金、附加费,但不包括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电费。

1.5.4应收电费是指根据客户电能计量装置的记录,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向客户收取的电费;

实收电费是指依据应收电费向客户实际收取的电费;

应收电费余额(欠费)是指客户交费期限过后仍未确认实收的电费;

1.5.5在途电费是指已完成营业收费工作,但尚未确认为实收电费的电费资金。

1.5.6电费回收率是指一定时间内的客户交费与应收电费之百分比;

2抄表管理

抄表工作是抄核收管理的第一个环节,是抄表人员利用各种抄表方式对所有在供电企业立户的用电户电能计量表计,进行的电量抄录工作。

抄见的用电户电量是计收电费的依据。

抄表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抄表日期内及时、准确、无误地抄录电能表数据(流程图见附件1)。

其工作内容和要求如下:

2.1抄表例日

2.1.1全省大客户(包括趸售客户)抄表时间统一为每月25日24时。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抄表时间的,须书面报告公司,经公司备案批准后实行。

2.1.2其他客户应按月、按例日进行抄表,并保持抄表周期的稳定;

各局应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抄表例日。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双月抄表方式,应报公司备案批准。

2.1.3对于新装客户,要在建档后的1个月内抄表,遇特殊情况,两个月内应抄表。

2.2抄表方式及工作要求

抄表方式主要采用自动抄表、抄表器抄表、手工抄表等。

抄表线路以供电线路或变压器台区等方式确定。

2.2.1远程抄表

2.2.1.1抄表员在抄表例日通过各种远程抄表方式,将抄回的电能表数据审核无误后传送给核算人员。

2.2.1.2审核发现异常的客户,抄表员应现场核实。

属远程抄表系统故障时,应立即报告相关维护部门及时处理。

2.2.1.3对于远程抄表的客户,抄表人员每年现场核实不得少于2次。

2.2.2现场抄表

2.2.2.1抄表员按规定日期到现场准确、及时、完整地抄回所有客户电能表指示数。

2.2.2.2现场抄表时要核对相关信息(变压器铭牌、容量、电能表表号、电表位数、倍率等),并检查电能计量装置及封印是否完整齐全,无误后抄录电能表数据。

2.2.2.3抄表完毕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将数据导(录)入电费计算系统。

2.2.2.4采用抄表卡抄表的单位,抄表卡应由专人集中管理。

2.2.2.5对于安装有互感器的电能表,在抄表时应抄录到小数点后2位,需量表应完整抄录指示数,一般用电户抄整数位。

2.2.2.6抄录容量超过315千伏安的用电户电表时,应通知客户同时抄表,以免客户对表码产生异议。

2.2.2.7抄表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抄,并做到不漏抄、不错抄,不得任意估抄。

确因用电户原因未能如期抄录电能表读数时,可通知用电户改期补抄;

在非丰枯交接月份确因客户原因未能如期抄表时,居民客户可暂按上月电量估抄计收电费,待下月抄表时一并结清,但需要在抄表卡(器)中注明估抄情况,不得连续两个月估抄。

2.2.3抄表异常

2.2.3.1抄表异常的分类:

包括电量异常、计量装置异常、用电异常、改变用电性质异常等。

电量异常:

指电量突增、突减(本月抄见电量与前三个月平均电量或上月电量相比增减幅度在±

30%及以上)。

计量装置异常:

指抄表时发现表计故障,如表计烧毁、表计倒转、停走、电子显示缺失、封印打开、互感器开路、烧坏、缺相等。

用电异常:

指抄表时发现私增容量、擅自接线用电等违约窃电行为,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等。

2.2.3.2发现以上异常时,应生成异常报告单发送相关部门处理。

填写违章、窃电登记单,并经用电户现场签字确认;

对拒绝配合工作的用电户应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用电检查人员或有关领导到现场取证调查。

2.2.3.3对审核员或客户提出的抄表问题,应在1日内现场复核、更正完成,并予以答复。

2.2.4抄表考核

2.2.4.1各局应建立抄表质量评价及监督考核制度,对实抄率、抄表差错率、差错电量、客户用电信息准确率、抄表信息完整率进行考核。

2.2.4.2建立抄表区域轮换制度,原则上轮换周期不大于一年。

2.2.4.3建立抄表工作检查制度,各供电企业应加强对抄表工作的监督、检查。

人工抄表的大客户年度抄表复查面应不低于总抄表户次数的10%;

居民客户及自动抄表的大客户抄表复查面应不低于总抄表户次数的2%。

2.2.4.4公司将通过营销稽查方式对各局抄表工作进行考核。

3电量电费核算(流程图见附件1)

3.1人员要求

各局应按规定设置电费计算和审核专职人员,负责对电费的计算和审核工作。

抄表、核算与收费分别由不同人员负责,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原则上同一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其中两项工作。

审核人员所负责的审核区域应进行不定期轮换。

3.2工作要求

3.2.1计算和审核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计算和审核已抄区域客户的电费。

审核时,对大工业、趸售客户、新装或变更用电第一次计算电费的客户,应逐户进行审核;

对其余客户可按抄表异常情况的重点审核,并填写异常报告。

3.2.2审核人员应对审核区域内影响当月计费的工作单进行逐项审核,具体内容如下:

3.2.2.1新装:

审核客户基本档案信息、变压器、线路、电能计量装置信息是否完整。

用电类别、电价、功率因数调整标准是否执行正确。

3.2.2.2变更用电:

审核所有用电变更前后的容量、电价、功率因数调整标准、计量装置信息是否变更正确。

3.2.2.3退、补电量、电费:

对退补电量、电费的依据及计算方式的正确性进行审核。

3.2.3审核人员应将发现的异常情况反馈给相关人员修改正确后,重新计算电费。

3.3审核抄表数据

3.3.1检查抄表数据是否完整、有无异常。

3.3.2应制定合理的电量异常校核比例,由系统自动予以提示作为审核的参考,所定比例最大不能超过正常电量的50%。

3.3.3审核人员应将审核发现的异常报告反馈给相关人员复核,双方确认签字后审核人员才能据以修改。

如有差错,由审核人员注明原因并做好记录,经系统回退给责任人,由责任人修改相关数据后再提交。

3.3.4电费发行

3.3.4.1审核人员确认电费计算正确无误后,发行电费,生成欠费信息,转收费环节。

3.3.4.2电费发行后,确需要重新计算时,应经过相关负责人审批。

3.4电量电费退补

3.4.1退、补电量电费应通过相关工作单并经过审批后进行。

3.4.2追、退补电量电费的审批权限由各供电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4.3建立退、补电量电费台账并每月统计退补电量、电费情况。

3.5电费差错处理及考核

3.5.1对于形成应收账款后的差错,采用红字冲减法对应收和实收进行处理。

3.5.2建立电量电费差错考核制度。

对电量电费结算数据的完整性、准确率,以及电费差错率、差错金额、报表差错率进行考核。

3.5.3建立核算工作检查制度,各供电企业应加强对核算工作的监督、检查。

核算工作检查面大客户不得低于2%。

4收费管理(流程图见附件1)

4.1电费通知方式

发送电费交款通知可选择抄表员送单、邮政代投、电话通知、传真、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

4.2收费方式

4.2.1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电费交费方式,加强电费风险控制与管理,严格执行《供用电合同》,缩短电费资金在途时间,确保电费资金安全,提高收费工作效率。

4.2.2推广银行联网收费方式,开通并完善网上交费、电话交费、充值卡付费、自助终端交费等多种收费方式,除边远地区外,要逐步取消走收电费的收费方式。

4.2.3各供电企业应甄别电费风险较大的客户,对有拖、欠电费历史记录的用电客户;

租赁型的用电客户;

交付能力较差的用电客户;

停产或半停产的用电客户;

临时用电客户实施预购电的收费方式。

4.3收费期限

供电企业可根据客户的用电性质和具体情况,通过供用电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电费结算协议》,确定向客户收取电费的期限和额度。

4.3.1对居民客户,自抄表之日起,10日内为交清电费期限,超过为逾期。

4.3.2对每月一次性交清电费的其他客户,供电企业规定的交费日前或电费结算协议约定的交费日前为交清电费期限,超过为逾期。

4.3.3对分次交清电费的用电户,电费结算协议约定的分次交费日前为交费期限,超过为逾期。

4.3.4月用电费达三十万元及以上的非预付费客户,须签订“电费结算协议”,严格按协议结算电费。

4.3.5逾期不交或未交清电费,即为拖欠电费。

对拖欠电费的用电户,要严格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收取电费违约金,不得任意减免。

在与客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补充协议中须明确电费违约金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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