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2017.8.1实施)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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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议庭审判长一般由资历较深的法官担任,也可以由承办法官担任。

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由其担任审判长。

6.因专业化审判需要组建的相对固定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人员应当定期交流,期限一般为两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7.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可以审理下列案件:

(1)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

(2)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

(3)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本院适用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国家赔偿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4)对本院生效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进行再审、重新审理的案件;

(5)其他有必要由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审理的案件。

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审理上述案件时,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协调配合审判业务庭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指定分案、审判团队配备、诉讼程序运转、司法公开、新闻宣传等服务保障工作。

8.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审判职责外,还应当以下审判职责:

(1)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并指导做好其他庭审准备工作;

(2)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3)主持合议庭评议;

(4)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按程序层报赔偿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

(5)依照权限签署法律文书;

(6)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审判长自己承办案件时,应当同时履行承办法官的职责。

9.承办法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1)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就当事人提出的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3)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依法调取必要证据;

(4)制作阅卷笔录,拟订庭审提纲,撰写审理报告;

(5)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6)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7)根据合议庭、赔偿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制作并签署裁判文书;

(8)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落实院党组关于网上办案、司法公开、电子卷宗、案卷归档等工作要求;

(9)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10.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其他法官应当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复核并在裁判文书上签名。

11.裁判文书也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审判长依次签署;

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

依法由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裁判文书由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经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署。

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裁判文书由院长或受其委托的其他院领导签署。

执行死刑的命令出院长签发。

12.除本规定列明的特殊情影外,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13.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2)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

(3)受法官委托或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

(4)受法官指派,协调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工作;

(5)受法官委托或协助法官依法调取必要证据;

(6)根据法官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7)在法官指导下草拟审理报告、裁判文书;

(8)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14.书记员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4)按照网上办案要求及时上传案件材料,具体落实司法公开各项工作要求;

(5)校对、送达法律文书;

(6)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7)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专业法官会议

15.专业法官会议由各审判业务庭室在本部门范围内召集,拟讨论案件涉及交叉领域的,可以在全院范围内邀请相关专业审判领域的资深法官参与讨论。

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6.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下列案件:

(1)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

(2)合议庭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的案件;

(3)合议庭拟作出答复或批复的请示案件;

(4)合议庭拟作出裁判结果与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不一致的案件;

(5)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决定提交讨论的案件;

(6)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7)合议庭少数意见坚持认为需要提请讨论并经庭长同意的案件。

(三)审判委员会

17.审判委员会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在内部设立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执行等专业委员会。

18.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案件: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

(2)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重新审理的案件;

(3)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国家赔偿监督程序对本院生效裁判、决定提出抗诉、检察意见的案件;

(4)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仍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5)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6)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7)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8)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9.除讨论决定案件外,审判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2)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

(3)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4)听取审判业务庭室工作汇报,分析研判本院和全国法院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实施审判管理;

(5)讨论发布指导性案例;

(6)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赔偿委员会

2O.赔偿委员会的职责、讨论案件范围、工作流程、议事规则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审判流程

(一)立案

21.收案和立案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全院统一标准。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自接收材料起,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应当依托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及时向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公开收立案环节的信息。

22.符合收案和立案条件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全面采集申请立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名称、证照号码、送达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要求其签署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提供对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相应信息。

23.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应当按照案件类别,要求当事人或一审法院提供下列诉讼材料,并开具收取凭证:

(1)民事、行政再审申请和刑事、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由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交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原审生效裁判文书、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手续、证据材料的书面及电子文件。

(2)二审案件,由一审法院在移送上诉卷宗时,一并提供一审案件电子卷宗和上诉状、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手续、有关证据材料的电子文件。

24.信息中心应当健全完善电子卷宗调取通道,支持实时调取一审、原审案件的电子卷宗,并导入办案平台。

25.巡回法庭原则上不审理或办理请示案件,如确有必要的,应当在立案前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报告并说明理白,审判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后,巡回法庭可以立案。

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或因管辖权问题报请裁定、决定的案件,由巡回法庭审理或办理。

(二)分案

26.分案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指定分案:

(1)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及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有必要由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承办的;

(2)当事人、诉讼地位、案由等信息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案件,或者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

(3)本院提审的案件;

(4)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根据特殊案件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提出分案建议的案件;

(5)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

27.各审判业务庭室可以制定本庭室具体随机分案规则,经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向全院公开,由信息中心在办案平台上落实。

随机分案规则需要调整的,有关审判业务庭室应当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三)庭前准备

28.合议庭成员均应在庭前阔卷,重点关注庭审中准备查明的事实证据问题以及需要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辩论的法律问题。

承办法官一般应制作阅卷笔录、提炼争议焦点、拟订庭审提纲。

29.遇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上诉案件有新证据的,合议庭可以召集庭前会议交换证据、组织质证、排除非法证据等,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合议庭可以通过庭前会议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

30.承办法官应当指导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及时将案件审理过程中采集的当事人信息录入办案平台,包括被申诉人、被申请人的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送达地址等信息。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当事人又委托、增加、变更诉讼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送达地址等发生变化的,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应当及时采集、填录、更新上述信息。

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应当通过查阅案卷、联系下级法院、联系检察院等途径完成上述信息由采集工作。

31.合议庭成员确定后,书记员应当依托办案平台及时制作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呈报承办法官签发后,提交总值班室电子签章。

书记员应当及时向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等文书和材料,并在办案平台及时填录送达信息。

对于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以上文书和材料应当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

32.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应当在开庭通知书、传票中告知检察机关和全体诉讼参与人庭审直播注意事项。

33.检察机关或当事人书面申请不进行网络直播,经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承办法官应当在办案平台填写《最高人民法院庭审不进行网络直播审批表》,层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34.庭审直播预告发布后,出现延期审理、撤诉、调解等特殊情况的,承办法官应当在办案平台填写《最高人民法院取消庭审网络直播审批表》,层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四)庭审

33.合议庭开庭审判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36.经庭前会议已确认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合议庭在庭审中作出说明后,可以简化庭审举证和质证。

37.庭审出现不直直播的情况时,审判长有权指令书记员中断或终止直播,中断直播事由消除后,审判长应当指令书记员恢复直播。

中断、恢复、终止直播的情况,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38.案件审理中收集到的证据材料,由书记员负责同步扫描形成电子文档并上传办案平台。

(五)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

39.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均应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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