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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根源

市场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需要独立的、权威的货币供给的调节者,这是赋于中央银行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法定地位和经济根源。

现代市场经济是货币经济,经济运行实践上表现为以货币收支为核心的运作过程,货币供应量与货币必要量之间的平衡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然而,正如19世纪的英国经济学家兼金融撰稿人沃尔特•白芝浩所言:

“货币是不会自行调节的。

”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并非万能,原因就在于:

个人的理性行为并不能导致社会的理性结果。

曼瑟·

奥尔森的经济学第二定律正确地指出,只有借助于“引导之手”或适当的制度安排,才能实现有效的集体结果。

那么,独立的中央银行便是实现货币供应量与货币必要量之间动态平衡这一理性结果的一种制度安排。

只有这种制度安排,才能有效排除企业、地方政府乃至中央政府某些部门常常出现的“理性无知”的干扰,按照货币经济运行的内在规律调节货币供应量以适应货币必要量,校正社会总需求与总供应的失衡,实现稳定货币,保证货币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社会理性结果。

(二)政治根源

  政府经济行为目标由于种种原因发生货币政策目标的错位,以及由此引起的约束政府不当经济决策的需要,是赋予中央银行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法定地位的政治根源。

  货币政策目标即中央银行采取调节和控制措施所应达到的目的,它有终极目标与中介目标之别。

从各国立法规定及其实践来看,货币政策终级目标的法定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单一法定目标模式,如《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的任务是稳定货币。

二是多重法定目标模式,例如1946年和1979年的《英格兰银行法》将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实际收入的合理增长率和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四项货币政策目标。

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稳定币值和经济增长。

但不管哪种模式,各国都将“稳定币值”作为货币政策唯一目标或首要目标。

  政府经济行为目标与货币政策一致性,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本假设基础上的,即由公众选举产生的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其行为目标与社会公共利益是一致的,因而与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货币政策目标也自然是吻合的。

  

(三)社会根源

  随着现代社会公共需要范围、规模、质量的不断攀升,政府有主动采取通货膨胀政策的倾向,对此加以防范的需要,是赋予中央银行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法定地位的社会根源。

  中央银行能否抵制政府财政不合理的融资要求,是一国货币政策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

政府财政支出的责任应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限,然而,社会公共需要的外延是动态的、发展的,不是一层不变的。

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从生产可能性边缘角度出发研究社会公共需要,得出了社会公共需要的范围、规模、质量有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而不断扩大的结论。

由于现代社会中公共需要范围和规模的扩大及质量的提高具有客观必然性,与此相适应,政府便有主动采取通货膨胀政策的倾向,为了刺激经济发展和维持庞大的政府开支,很有可能采取赤字财政政策。

当赤字是以中央银行借款的方式弥补时,便导致财政赤字货币化和货币供应量增加。

赤字财政的货币化使货币政策目标偏离轨道,但从短期来看政府可以从中直接受益。

所以,只有独立的中央银行,才能抵制政府财政透支和其他不合理的融资要求,并以稳定的货币政策时刻进行防范。

从这一点来看可以说,独立的货币当局唯一的目标就是防止政府求助于通货膨胀政策的必然倾向。

二、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现况及加强的必要性

中国人民银行自1984年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其独立性是在不断加强、不断完善的。

这一演进轨迹和世界性的中央银行独立性加强的潮流是相吻合的。

尤其是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人行法》)更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法律地位及独立性。

主要表现在中央银行相对于财政部具有较大的独立性。

人民银行与财政部是各自独立、互无隶属关系的。

尽管《人行法》在确定人民银行的独立性问题上,尤其是在处理人民银行和财政、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上,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因历史的、现实的原因、条件的限制,其立法还存在诸多疏漏,其独立性仍然不是很强,最多只能属于独立性居中型。

即如我国中央银行戴相龙行长所言:

“独立是相对的,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保持相对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现行中央银行法所享有的相对独立性,远不足以使它能够完全承担起稳定币值、进行金融监管与调控的重大责任。

表现在职能独立性欠缺。

职能独立性标准,体现在中央银行能否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能否抵御财政透支及其他不合理的融资要求,能否独立进行金融监管。

而中国人民银行职能独立性的欠缺,恰恰表现在它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方面还缺乏应有的自主权,在抵御不合理的融资要求方面还缺少法律保障,而这有可能导致《人行法》第3条设定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的落空。

三、增强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建议和措施 

  我国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曾经由于货币发行“软着陆”,但经济的大起大落给宏观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央行不能自主灵活地运用货币政策,根据经济发展需要适时、灵活地调节利率和货币供应量。

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不足对经济产生了一定的危害,客观上存在尽快增强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紧迫要求。

 

(一)赋予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权

适应经济发展要求,我国政府对中央银行的职能进行了不断的调整,为提高央行独立性,从而为促进经济快速、持续、稳定发展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目前,制约我国央行独立性提高的主要瓶颈是中国人民银行没有货币政策决策权。

(二)成立统一的监管机构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发展模式,现今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业监管是适合这一模式的管理体制。

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发展的未来趋势,为了迎合这一趋势,适应“入世”后银行业开放及竞争的需要,未来应将金融业的监管权利集中统一起来,成立统一的监管机构,为金融业向混业经营转变提供有力的保障,并解决跨行业金融产品监管权限模糊不清的难题。

(三)处理好与财政部的关系

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已经划分的很清楚,无论在行政上还是资金上,人民银行都不受财政部的制约,并且《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但在具体实施中,还需要人民银行顶住压力,依法办事,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坚决杜绝向财政透支和无条件借款。

另外,《人行法》也应相应增加有关财政部向人民银行的借款额度、借款方式、借款期限等相关条款以及违反者的法律责任。

人行要做到既要与财政部密切合作,又要依法保持资金的独立性。

(四)增强政府的财政能力,强化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经济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是依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实现的,由于当前的财政规模小,在财政政策不能完全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就需要货币政策的配合。

如果政府财力雄厚,就不需货币政策的配合,中央银行就可依据经济的现实状况独立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五)增强中央银行的政治地位,提高政治独立性

增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最终目标是组织上独立于政府,隶属于全国人大,使其免受政府短期政策的左右,在人事上使人民银行领导任期与政府首脑任期错开,摆脱政府短期政治压力影响,保证货币政策的连续性。

加强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直接关系到一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合理与科学、币值稳定、有切实的保障机制、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的有力和适度,并进而影响到该国金融、经济能够稳定健康的发展。

因此,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一国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建设乃至整个金融法制建设中最为重要的基本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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