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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危险有害因素分为13类

01 物体打击 

 

 

02 车辆伤害

03 机械伤害 

04 起重伤害

05 触电 

06 灼烫 

 

07 火灾

08 高处坠落 

09 坍塌 

010 容器爆炸 

011 其它爆炸

012 中毒和窒息 

013 其它伤害

3、按职业有害因素分类:

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

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

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不合理、劳动中紧张度过高、劳动强度过大或安排不当、不良工作体位。

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生产场所设计或安装不符合卫生要求或卫生标准、车间布局不合理、通风、照明、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安全防护。

二、现场作业安全

1、一般安全规定

(1)、加强明火管理,生产区内禁止吸烟;

(2)、危险作业如动火、登高、进入密闭场地等须事先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3)、不准使用天那水等挥发性较强的易燃液体擦试机器设备、工件、衣服;

(4)、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或者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不准进行相关作业,不配戴适当的防护用品,不准接触品;

(5)、未有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齐备及安全装置失效的设备,不准使用;

(6)、停机修理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使用;

(7)、维修、检查设施时,必须执行锁机/挂牌制度;

(8)、不是自已分管或使用的设备,未经主管批准,不准使用;

(9)、检修设备时,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不准将水倒在电气设备和线路上,以免破坏绝缘,造成事故;

(11)、不戴安全帽及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12)、不准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机件、产品及器材;

(13)、不准在电机的开关、消防器具放置场所及进出口等放置货物;

(14)、不准在机器设备上放置工具和物件,不准在车间堆放油布、废油料及易燃、易爆、易腐蚀之物品;

(15)、不准在焊接作业场所逗留;

(16)、非电工不准乱动电气设备,不准直接将电线插入插座接驳电源,车间不准使用万能插座;

(17)、在用机器设备的动转部位和危险部位,不准触摸、擦试;

(18)、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时,不准不停机进行故障处理;

2、几类特殊的现场作业及其安全管理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常常需要从事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破土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厂内运输作业、起重作业、有毒有害作业等,这些作业应特别加强安全监管,制定科学的安全技术措施,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加以安全防范。

2.1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

指在生产经营场所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动火作业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动火;

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

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

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2.2、高处作业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分为四个等级,2-5米为一级;

5-15米为二级;

15-30米为三级、30米以上为特殊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由施工方提出申请,经工程部门初审后,到保安部办理。

(4)、《高处作业证》一式二份,作业人员一份,审批单位留一份。

作业时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5)、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6)、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7)、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8)、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

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9)、遇6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10)、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2.3、破土作业

(1)、破土作业系指在生产厂区、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2)、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破土作业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

(3)、破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证。

(4)、作业安全措施

①、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

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消防设施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②、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

③、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④、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⑤、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a、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b、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c、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d、需要进行爆破的。

⑥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

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栏、警示牌、警示灯。

⑦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建设单位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⑧在雨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2.4、有限空间作业

1、有限空间

指仅有1~2个人孔即进出口受到限制的密闭、狭窄、通风不良的分隔间,或深度大于1.2m封闭或敞口的通风不良空间,分为封闭半封闭设备、地下建(构)筑物和地上建(构)筑物三类。

1.1.封闭半封闭设备

储罐、各类塔器、选粉机、磨机、水泥库、煤灰矿粉库、容器、管道等。

1.2地下建(构)筑物

指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

1.3地上建(构)筑物

指储藏室、酒槽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试验场所、烟道等。

1.4无许可有限空间

指不存在任何可能造成职业危害、人员伤亡的有限空间场所。

1.5许可性有限空间

指存在任何可能造成职业危害、人员伤亡的有限空间场所。

此种情况具有如下特点:

空间内的气体,具有危害性。

空间内存在可能导致进入者身体受限的设备、设施;

其它公认的严重的安全或健康风险。

1.6有限空间作业

指作业人员进入许可性有限空间的作业。

2、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2.1针对有限空间,生产经营单位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2.2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包括:

2.2.1设备设施与设备设施之间、设备设施内外之间相互隔断,导致作业空间通风不畅,照明不良,通讯不畅;

2.2.2活动空间较小,工作场地狭窄,易导致工作人员出入困难,相互联系不便,不利于工作监护和实施施救;

2.2.4湿度和热度较高,作业人员能量消耗大,易于疲劳;

2.2.4存在酸、碱、毒、尘、烟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介质,易引发窒息、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

2.2.5存在缺氧或富氧、易燃气体和蒸汽、有毒气体和蒸汽、冒顶、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各种机械伤害等危险有害因素。

3、安全操作程序

3.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3.1.1通风换气

(1)当必须进入缺氧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符合GB8958-2006规定。

凡进行作业时,均应采取机械通风。

 

(2)作业时,操作人员所需的适宜新风量应为40m4/h~50m4/h。

进入自然通风换气效果不良的有限空间,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换气次数不能少于4次/h~5次/h。

通风换气应满足稀释有毒有害物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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