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韩FTA上贸易救济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13088185 上传时间:2022-10-04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5.6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中韩FTA上贸易救济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论中韩FTA上贸易救济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论中韩FTA上贸易救济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论中韩FTA上贸易救济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论中韩FTA上贸易救济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论中韩FTA上贸易救济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论中韩FTA上贸易救济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中韩FTA上贸易救济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论中韩FTA上贸易救济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中韩FTA上贸易救济分成为3个节和15个条款。

3个

节分成为保障措施(第1节)、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第2节)、贸易救济委员会(第3节)。

本论文以2015年12月生效之后进入第二年的中韩FFA协定上贸易救济制度为中心,考察两国的履行现状及问题,同时以此为基础,导出该协定执行过程中的改善方案及今后课题。

关键词中韩FTA贸易救济制度反倾销反补贴一、绪论

贸易救济措施这一词汇对于中国和韩国再也不是生疏的词汇。

最近,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各国加强保护贸易,美国、EU等世界各国以钢铁、化学等供应过剩品种为起头,实施进口限制。

特别是,美国于2017年3月以中国为对象,对钢铁产品征收最多76%反倾销关税和最多

251%反补贴关税,为保护本国产业,积极运用贸易救济制度。

贸易救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由于发展对外贸易和实行对外开放,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造成某类本国竞争不占优势的外国产品大量进入本国市场,给国内同类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之威,进口国政府为了保护国内同类产业的安全,所采取的必要、适度、有限的限制进口的措施。

贸易救济的根本性质是为了有效地维护国际贸易中的公平贸易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一定范围内维护成员方国内产业安全。

在2014年11月10日中国北京召开的中韩首脑会议上,韩国和中国两国首脑宣布实质性达成了韩·

中FFA,经过长达30个月的长期洽谈,中韩终于签订了VTA。

该协定经过国会批准,于2015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韩·

中两国成为目前世界贸易救济制度的最大被诉国之一。

考虑到这些状况,在韩·

中FTA协商时,这些特征体现在了协定书上。

为此,本论文以2015年12月生效之后进入第二年的中韩FTA协定上贸易救济制度为中心,考察两国的履行现状及问题,同时以此为基础,导出该协定执行过程中的改善方案及今后课题。

二、中韩FFA上贸易救济分析

从一般FTA中显示的贸易救济措施形式来看,可划分为四种形态。

第一,在WTO协定中规定排除贸易救济措施;

第二,采取以“WTOPlus方式”加强的方式;

第三,直接使用WTO原

则;

第四,代替WTO原则而适应当事国国内程序的方式。

观察韩国已经签订的FTA贸易救济协定,韩国向往WTOPlus方式,中韩FTA协定的贸易救济制度也选择“WTOPlus方式”。

(一)保障措施

1.保障措施的实施

中韩FTA作为一方当事国所能采取的保护措施,规定停止追加下调税率或者将商品的关税率上调一定水平。

即,虽然在WTO协定中可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但是在中韩FTA中只规定关税措施。

2.条件与限制

保护措施的动用所需的条件及限制适用WTO协定的内容。

但,在通报时,中韩FTA规定由着手调查的当事国向“他方当事国”进行书面通报。

就协议时期,规定在适用保护措施之前“如果能够实施就尽早”进行协议,我认为今后应该设置具体期限。

就调查期间,虽然WTO协定没有特别限制,但是中韩FTA将调查期间规定为一年,保护措施的动用期间为两年,可延长两年。

3.临时措施

在延迟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一缔约方可根据其主管机关做出的关于存在明确证据表明由于按照本协定规定降低或消除关税,导致原产于另一缔约方的产品进口数量增加,并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初步裁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一缔约方在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前应通知另一缔约方,并在采取该措施后进行磋商。

临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200天。

4.补偿

一缔约方应在不迟于实施保障措施后30天,向另一缔约方提供就适当的贸易自由化补偿进行磋商的机会。

该补偿的形式为与该措施所导致的贸易影响或者预计增加的关税负担实质相等的减让。

采取措施一方应按缔约双方同意的方式提供补偿。

(二)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1.一般条款

各缔约方保留其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项下有关反倾销、反补贴的权利和义务。

在临时措施实施后及最终措施实施前提供所有重要事实和考虑的完整和有意义的披露,临时措施实施后的披露应立即进行。

缔约双方确认在反倾销调查计算倾销幅度时不使用第三国替代价值和

Zeroing的方法。

2.通知和磋商

一缔约方的调查机关收到针对另一缔约方的符合要求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后,在发起调查前至少7天,该缔约方应向另一缔约方提供其收到申请书的书面通知,并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向另一缔约方就该申请提供会面或其他类似机会。

3.价格承诺

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当一缔约方就倾销及倾销造成的损害做出肯定性初步裁定后,该缔约方应根据其法律及程序规定,对另一方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要求予以适当考虑并提供会面机会,该价格承诺如获接受,可中止调查程序,不征收反倾销税。

4.累计评估

如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为躲避不正当的反倾销及反补贴关税措施,当来自一个以上国家的一产品的进口同时接受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缔约方应谨慎审查是否根据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和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对进口产品的影响所做的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5.适用于新出口商复审的微量标准

当根据《反倾销协定》第9.5条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时,如确定的倾销幅度低于《反倾销

协定》第5.8条规定的微量标准,则不应对出口缔约方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征收反倾销税。

6.贸易救济委员会

缔约双方成立贸易救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监督本章的实施和讨论缔约双方同意的事项。

委员会由各缔约方负责贸易救济措施的相关机构的适当级别代表组成。

委员会通常—年召集一次会议,如缔约双方同意可多次召集会议。

三、中韩FTA上贸易救济特点及完善建议

目前,全世界性FTA中的贸易救济领域趋势是提高制度的透明性,追求抑制滥用救济措施和过多措施水平的WTOPlus。

为此,中韩FTA也采取WTOplus方式。

原本签订FTA的目的是在WTO体制中实现更加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中韩FTA的贸易救济规定是忠于这些

FTA签订目的而签订的。

如前面的分析,中韩FTA中贸易救济制度的特征可大分为如下三种。

第一,奠定两者保护措施制度,通过中韩FTA谅解而确保国内企业损失救济可能性及通过防止滥用相互保护措施条款而防止出口企业损失。

第二,通过明确反倾销调查开始前的通知时间,确保对于对方国家反倾销措施的预测可能性,通过考虑价格约定及协议规定,努力通过最小限度的措施保护国内产业。

第三,设立贸易救济委员会,通过中韩FTA贸易救济制度执行相关问题及其他议题的讨论,加强两国在贸易救济领域中的合作。

另外,更仔细观察规定,如果动用保护措施,WTO协定中可调整关税率的同时可以采取数量限制措施。

但是,中韩FTA只规定关税措施。

另外在WTO保护措施协定中对于调查期限没有限制,但是中韩FTA将调查期间规定为一年,将保护措施的动用期间规定为两年(延长两年)。

同时,在反倾销及反补贴关税时,对于累计评价和微小标准的规定及第三国价格代替/归零法则条款等进行明文规定。

中韩两国在进行FTA协商时,采取了两个阶段协商方式,在第一阶段协商中,作为贸易救济措施的组成要素,协议规定保护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关税,将农产品为对象的另外保护措施导入问题留作第二阶段的协商课题。

结果,以包括大米的大部分韩国主要农产品从谅解中除外为条件,两国协议不规定农产品的特别保护措施条款。

但是,因为中韩两国都是WTO会员国,所以仍然维持WTO协定中对特别紧急进口限制措施的权利。

另外,在第三节中对贸易委员会进行规定,从这里可以看出两国对于中韩两国的贸易摩擦努力通过事先协议和讨论而最小化。

但是因为没有规定贸易救济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和运营相关内容,所以我认为应该明确相关范围及内容。

四、结论

中韩FTA生效之后,韩国立即取消了对中国出口额年87亿美元的物品的关税,对中国出口458亿美元的物品在生效10年后取消全部关税。

因此,今后有望对包括中小企业的韩国企业改善对中国出口出路将起到巨大帮助。

但是,在两国积极开展的贸易交流中,贸易救济措施对两国市场的实质性作用非常重要。

随着FTA的生效,取消关税的影响只限于大部分敏感品种,关税也阶段性地取消,所以FTA生效效果在市场上逐渐出现。

因此,在能够感觉到这些的时候,大部分市场已经固定化而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效性存在局限性,所以两国必须对此持续进行监控。

结果,在两国因FTA而市场开放速度越来越快的情况下,需要动用贸易救济措施的必要性将越来越增加。

因此,根据中韩FTA协定而设立的“贸易救济委员会”必须考虑是否扩大其规模和加强其功能。

特别是,在今后两国企业的反倾销及反补贴关税被起诉时,必须构筑该企业和两国政府之间的共助体系,积极努力快速解决问题。

最后,不能把中韩FTA单纯地认为是中韩之间的两者贸易协定,而是将其视为今后达成的中韩日FTA的前提协定及东亚经济统合的前提,必须慎重对待该制度的运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农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