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绩效考核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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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管理情况20%、报告质量50%、反洗钱检查20%、宣传与培训10%。
具体项目包括:
(一)基础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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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洗钱工作小组履职情况;
2.反洗钱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情况;
3.指导辖内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情况;
4.指导辖内机构开展客户风险评价分类情况;
5.指导辖内机构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6.省联社反洗钱相关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
(二)报告质量1.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情况;
2.反洗钱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情况;
3.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情况;
4.反洗钱简报的报送情况;
(三)检查开展情况1.对辖内各县级行社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及落实情况。
(四)反洗钱宣传与培训情况;
1.反洗钱宣传、培训计划2.反洗钱宣传与培训的组织情况。
第五条为了鼓励各市联社、办事处积极、主动开展反洗钱工作,对下列情况但不限于酌情加分:
(一)辖内各县级行社在反洗钱外部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
(二)积极开展反洗钱调查研究,反洗钱文章被公开刊物发表或有关部门刊发的;
(三)在省联社或人民银行举办的反洗钱知识竞赛或考试中获得前三名的;
(四)提供重要线索,使得洗钱案件得以侦破的。
第三章考核依据及程序第六条对各市联社、办事处反洗钱工作的考核,由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每季度依据其日常履职情况进行非现场考核评价。
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原则上每年至少牵头组织一次反洗钱专项检查,检查覆盖面应至少达到30%。
第七条对各市联社、办事处的考核评价应在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考核评价结果定期予以通报。
第八条各市联社、办事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根据省联社反洗钱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检查监督职责。
检查监督结果纳入机构专业考核和审计评价当中,同时向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反馈。
第九条对各县级行社发生因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而受到总行和人民银行通报处罚的情况,实行对该县级行社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取消该县级行社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各类评先参评资格。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条对发生符合《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对于发生因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或者未能有效履职反洗钱职责而受到人民银行通报处罚的情况,依据干部履职问责有关规定,对相关任职干部进行履职问责。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联社会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月1日起施行。
附: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考评表篇二:
反洗钱检查监督与考核评价制度阿鲁科尔沁旗邮政局反洗钱检查监督与考核评价制度第一条为推动阿鲁科尔沁旗邮政局反洗钱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效落实本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和监管,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反洗钱考核的处罚:
(一)未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反洗钱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明确各相关部门分工的;
(二)未根据各相关部门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明确岗位职责的;
(三)未建立健全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及身份资料保存制度的;
(四)未根据反洗钱数据监测与上报系统管理办法,对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进行查询、审核、补充、报送及错误回执处理等的;
(五)未建立健全大额现金存取交易登记制度,对在本行开户企业20万元以上人民币大额现金存取逐笔登记备案,并上报《大额现金存取报告表》及《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表》的;
(六)未按客户交易记录保管要求保存客户交易记录的;
(七)未按反洗钱协查办法积极协助有权机关开展反洗钱调查的;
(八)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的。
(九)未按规定开展反洗钱自查工作的;
(十)未按规定开展反洗钱培训与宣传工作的;
存在上述情况之一,由网点自查发现的,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
被旗局检查发现的,视情节按相关制度规定作严肃处理,并处罚500-1000元;
被人行检查发现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二、反洗钱考核的奖励办法
(一)能为旗局提供质量较高的反洗钱工作调研信息的,每篇奖励100-200元。
(二)对年度反洗钱工作完成较好,在旗局反洗钱专项审计中没有发现违规行为的或年度反洗钱专项审计评分最高的网点给予奖励500元。
(三)对认真做好可疑交易的上报工作,严格把关并协助有权机关破获洗钱案的网点,给予奖励1000—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