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岩溶地区石漠化监测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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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石漠化程度 4

2.3石漠化演变评价 5

2.4土地利用类型 5

2.5环境调查因子 8

2.6其它指标 12

3监测方法 14

3.1技术路线 14

3.2准备工作 15

3.3基础地理信息与遥感影像数据处理 17

3.4图斑区划 18

3.5地面调查核实 21

3.6主要监测因子及调查方法 21

3.7石漠化程度评定 23

3.8面积求算、统计与制图 23

3.9相关资料收集 25

4检查验收办法 27

4.1质量检查组织形式 27

4.2抽查方法 27

4.3监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27

4.4检查验收方法 27

4.5检查内容及合格标准 28

4.6质量评定 28

4.7检查报告 28

5监测成果 30

5.1省级监测成果 30

5.2县级监测成果 30

5.3监测成果要求 31

6附则 32

附件一石漠化监测因子调查表 33

附件二数据库结构说明 34

附件三代码表 35

附件四其它统计或调查表 38

附件五石漠化图斑GPS特征点 45

附件六石漠化监测结果统计表 47

附件七行政区划代码表 57

1总 则

1.1编制依据与监测目的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岩溶地区第二次石漠化监测工作的通知》(林沙发〔2011〕56号)、《岩溶地区石漠化监测技术规定(2011年修订)》和

《岩溶地区第二次石漠化监测工作方案》,结合云南实际,编制本实施细则。

监测目的:

定期掌握岩溶地区石漠化现状、动态变化信息,为国家和云南省制定石漠化防治政策和措施,加快石漠化土地综合治理,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基础数据资料。

1.2监测范围

岩溶主要指水流对碳酸盐岩等可溶性岩石以化学作用为主,机械作用为辅的地质作用过程及其所产生现象的总称。

本实施细则所指岩溶土地特指成土母岩为碳酸盐岩所发育的土地。

本次监测范围与前期保持一致。

云南省仍为前期监测的65个县(市、区)的岩溶土地。

云南省岩溶分布区域广阔,涉及到115个县,总面积11.09万km2;

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8.9%,是西南地区岩溶较为集中分布的地区,岩溶面积占国土面积30%以上的县有63个县(市、区)。

第一次监测范围的确定是依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云南省岩溶石山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规划》确定的65个县(市、区)。

1.3监测内容

⑴石漠化的分布、程度、面积及土壤侵蚀状况;

⑵石漠化的动态变化及演变情况;

⑶与石漠化变化有关的自然地理、生态环境及社会经济因素。

1.4组织管理

按国家林业局的统一安排,云南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实施,向国家林业局提交监测成果;

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云南省石漠化监测研究中心)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实施细则的编制、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影像数据处理、全省数据统计汇总、省级成果制作等);

各监测县具体承担室内图斑区划、外业调查核实图斑、相关资料收集、编写县级监测报告等工作。

33

1.5监测方法

采用“3S”技术与地面调查核实相结合,以地面调查核实为主的技术方法。

以前期石漠化监测图斑的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采用遥感(RS)技术、全球定位系统(GPS)进行图斑区划,通过地面调查核实进行因子监测与修正,采用地理信息系统(GIS)进行图斑与数据信息管理,获取石漠化现状及动态变化信息。

2技术标准

2.1岩溶土地石漠化状况分类

根据岩溶土地按是否石漠化分为石漠化土地、潜在石漠化土地和非石漠化土地三大类。

石漠化土地

岩溶地区土地类型潜在石漠化土地

非石漠化土地

2.1.1石漠化土地

石漠化指在热带、亚热带湿润—半湿润、半干旱气候条件和岩溶极其发育的自然背景下,受人为活动干扰,使地表植被遭受破坏,造成土壤严重侵蚀,基岩大面积裸露,砾石堆积的土地退化现象,是岩溶地区土地退化的极端形式。

石漠化土地指具有上述石漠化特征的退化土地,其具体评价标准为:

基岩裸露度(或石砾含量)≥30%,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石漠化土地。

⑴植被综合盖度<50%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⑵植被综合盖度<70%的草地;

⑶未成林造林地、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未利用地;

⑷非梯土化旱地。

2.1.2潜在石漠化土地

基岩裸露度(或石砾含量)≥30%,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潜在石漠化。

⑴植被综合盖度≥50%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⑵植被综合盖度≥70%的草地;

⑶梯土化旱地。

2.1.3非石漠化土地

在前期确定的监测乡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非石漠化土地。

⑴基岩裸露度(或石砾含量)<30%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无立木林地、宜林地、旱地、牧草地、未利用地;

⑵苗圃地、水田、建设用地、水域、林业辅助生产用地。

2.2石漠化程度

2.2.1石漠化程度划分

石漠化程度分为轻度石漠化(Ⅰ)、中度石漠化(Ⅱ)、重度石漠化(Ⅲ)和极重度石漠化(Ⅳ)四级。

2.2.2石漠化程度评定因子及指标

石漠化程度评定因子有基岩裸露度、植被类型、植被综合盖度和土层厚度。

各因子及评分标准详见表2-1~表2-4。

表2-1 基岩裸露度评分标准

岩基裸露度

(或石砾含量)

程度

30-39%

40-49%

50-59%

60-69%

≥70%

评分值

20

26

32

38

44

表2-2 植被类型评分标准

植被类型

类型

乔木型

灌木型

草丛型

旱地作物型

无植被型

5

8

12

16

表2-3 植被综合盖度评分标准

植被综合盖度

盖度

50-69%

30-49%

20-29%

10-19%

<

10%

14

旱地农作物植被综合盖度按30~49%计。

表2-4 土层厚度评分标准

土层厚度

厚度

Ⅰ级≥40cm

Ⅱ级20-39cm

Ⅲ级10-19cm

Ⅳ级<10cm

1

3

6

10

2.2.3石漠化程度分级评价标准

根据四项评定指标评分值之和确定石漠化程度,具体标准如下:

⑴轻度石漠化(Ⅰ):

各指标评分值之和≤45;

⑵中度石漠化(Ⅱ):

各指标评分值之和为46-60;

⑶重度石漠化(Ⅲ):

各指标评分值之和为61-75;

⑷极重度石漠化(Ⅳ):

各指标评分值之和>75。

2.3石漠化演变评价

2.3.1石漠化演变类型

针对石漠化与潜在石漠化的发生发展趋势情况,石漠化演变类型分为明显改善、轻微改善、稳定、退化加剧和退化严重加剧五个类型。

可概括为顺向演变类(明显改

善型、轻微改善型)、稳定类(稳定型)和逆向演变类(退化加剧型、退化严重加剧型)三大类。

2.3.2评价指标分级

⑴石漠化状况分三类(指石漠化、潜在石漠化和非石漠化);

⑵石漠化程度分四级(分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

2.3.3演变类型评价标准

⑴明显改善型

影像特征变化明显,现地调查植被状况明显改善,石漠化状况顺向演变或者石漠化程度顺向演变两级或者两级以上。

⑵轻微改善型

影像特征变化小,现地调查植被状况轻微改善,石漠化程度顺向演变一级。

⑶稳定型

影像特征没有变化,现地调查植被状况基本维持稳定,石漠化状况与石漠化程度均没有发生变化。

⑷退化加剧型

影像特征变化小,现地调查植被有轻微退化,石漠化程度逆向演变一级。

⑸退化严重加剧型

影像特征变化明显,现地调查植被退化明显,石漠化状况逆向演变或者石漠化程度逆向演变两级或者两级以上。

2.4土地利用类型

土地利用类型分林地、耕地、草地、建设用地、水域、未利用地。

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林业辅助生产用地;

耕地分为水田和旱地;

草地分为天然草地、改良草地、人工草地;

未利用地分为荒草地、河滩和干沟、裸岩、其它未利用地。

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

无立木林地宜林地

林业辅助生产用地

水田

耕地

土地利用类型 旱地

天然草地

草地 改良草地人工草地

建设用地

水 域

荒草地

沙滩和干沟

未利用地 裸岩

其它未利用地

2.4.1林地

林地指以培育森林、发展林业为目的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和林业辅助生产用地。

⑴ 有林地:

生长有森林植被、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郁闭度0.20以上(含

0.20,下同)的林地,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乔木林:

由乔木(含人工培育后矮化的)树种组成,面积和郁闭度符合有林地标准的片林或林带,包括符合造林保存株数要求的乔木型经济林。

竹林:

指竹胸径≥2cm、面积和郁闭度符合有林地标准的竹类构成的林地。

达到合理造竹株数以上且生长稳定的造林地,地类应定为竹林。

⑵ 疏林地:

生长有乔木树种,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郁闭度0.10-0.19之间

的林地。

⑶灌木林地:

生长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

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2m,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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