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调研报告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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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调研报告Word文档格式.doc

一、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概念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12月29日《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本指引所称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即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准贷记卡和借记卡。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方法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信用卡诈骗罪犯罪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需要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体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行动目的,即行为人明知道利用信用卡去侵占他人财物是非法的行为而故意去做的。

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写出本罪的故意目的性,但是比照诈骗犯罪的本质属性和该罪侵犯的客体来看,应该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之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所以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目的主要是非法占有合法信用卡所有人的财物,所以这种犯罪行为首先是侵害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其次是以信用卡为犯罪媒介,利用信用卡所具有的业务功能实施犯罪行为,去扰乱信用卡业务的正常秩序,从而严重妨害信用卡的信誉,同时也严重妨害了我们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

(四)客观要件。

由于信用卡业务的复杂性,信用卡诈骗犯罪在客观上也表现出复杂多样性。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4.恶意透支。

三、信用卡诈骗的管辖规定

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流窜作案逐年增多,受害人在甲地申领的信用卡,被犯罪嫌疑人在乙地盗取了信用卡信息,并在丙地被提现或消费。

犯罪嫌疑人企图通过空间的转换逃避刑事打击。

为及时有效打击此类犯罪,现就有关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对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四、当前信用卡诈骗的特点和趋势

(一)发案数量持续上升,危害日趋严重

伴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快速发展,在人们更多地享受信用卡带来方便、快捷的业务的同时,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的现象与日俱增,且情况日趋严重。

从统计的发案数量上看呈逐年增多趋势,并且涉案金额巨大,案件损失惊人。

(二)犯罪手段多种多样,且智能性强

目前,信用卡犯罪主体的知识化程度普遍较高,有的犯罪分子拥有大学甚至研究生学历,有的还具备一定的金融专业或计算机专业知识,并且对于信用卡业务活动的环节流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领域开始成为犯罪滋生的温床,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开始向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智能化犯罪过渡。

(三)多系团伙作案,组织分工严密、隐蔽性强

从目前查处的各类信用卡犯罪案件来看,为了便于更好地实施犯罪,犯罪分子往往组成犯罪团伙,犯罪过程中各成员分工明确,在提供伪卡、持卡消费、异地销赃等各个环节均有专人负责。

他们相互勾结,密切配合,不断利用信用卡交易、服务等各个环节实施犯罪,其中还不乏部分银行、特约商户的内部工作人员,为进一步实施犯罪提供了可能。

同时,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强,在犯罪潜伏期内利用多种手段隐藏、销毁犯罪证据或转移资金。

(四)呈流窜作案、连续诈骗的特点

由于信用卡具有跨地区使用的特点,犯罪分子往往跨地区流窜作案,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当持卡人发现其信用卡出现问题,随即向银行信用卡中心进行挂失,然而银行接报后采取发出黑名单等措施往往有一段时间,犯罪分子便利用这一时间差在短期内大肆购物消费,连续诈骗作案以谋取最大利益。

其犯罪方式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是连续在某地作案;

另一方面是连续在不同柜员机上诈骗同一客户。

(五)跨国、跨境作案日益突出

由于金融市场的全球化、一体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的新局面,在繁荣了我国的信用卡产业的同时,也加剧了信用卡业的全球化风险。

目前,国际上形成了不少的国际信用卡犯罪集团,利用其雄厚的资金专门进行伪造信用卡的活动,然后再予以出售或使用。

为了逃避打击,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的行为也就相应超出了地域和国界。

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往往发生在不同的地区和国家,即伪卡集团伪造假卡、窃取客户资料、使用假卡进行消费等流程均是在不同国家、地域分别完成的。

五、当前信用卡犯罪的作案方式

(一)伪造信用卡

目前,伪卡种类主要是国际信用卡组织发行的信用卡,如MASTER卡、VISA卡、美国运通卡等。

国际犯罪集团拥有先进的技术设备,精良的制作工艺,再加上由于我国的网络建设起步晚,查询及通讯设备落后,使得国际犯罪集团组织伪造信用卡屡屡得手,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具体手法主要包括:

早期仿照发卡银行发行的信用卡进行非法生产制造;

非法获取发卡银行空白信用卡进行凸印、写磁,输入相关信息制成信用卡;

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信用卡账号及密码,利用作废的信用卡,甚至普通磁卡重新写码,在ATM机、POS机上实施诈骗。

(二)冒用他人信用卡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行为:

拾得他人遗失的信用卡而冒用;

利用代为保管之机而冒用;

骗取他人的信用卡后而冒用;

接受非持卡人转手的信用卡冒用等。

另外,由于发卡银行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存在审核办理信用卡不严的现象,导致了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这一漏洞,大肆从网络等其他途径非法获取大批公民真实的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的违法行为,而这一切真正的持卡人并不知情。

(三)伪造假身份证、虚假证明材料,骗领信用卡

犯罪分子在申领信用卡时,利用事前伪造的信函、私刻的公章,或者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和资信证明,取得银行信任,骗取了银行信用卡。

由于该卡为真的信用卡,犯罪分子利用其大肆消费,进行恶意透支。

由于犯罪分子在领卡时使用的是假的身份证明,即使发卡银行发现其恶意透支的行为,也无法寻找到犯罪分子本人,这给发卡银行造成了大量的损失。

(四)利用ATM机,设置各种陷阱盗取现金

1、犯罪分子用透明胶条等物将ATM机的出钞口堵起来,持卡人刷卡后发现现金不能吐出,往往认为ATM机发生故障并向银行报修。

犯罪嫌疑人待持卡人离开后伺机将已经吐在出钞口内的现金盗走。

2、在ATM机上假冒管理方,骗取持卡人资金。

犯罪分子在ATM上张贴公告,以种种理由诸如需程序升级或主管部门之要求,要持卡人进行拨打所留“客服电话”等一定行为,诱骗持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按虚假指示将自己卡上的资金直接转入犯罪人指定的账户上。

3、盗取持卡人真卡。

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采用调包手段获取卡主手中信用卡。

二是,在ATM机插卡处安装夹卡工具,用以夹住持卡人真卡造成吞卡假象,待持卡人误认为ATM机发生故障离开后取走该信用卡,然后利用该信用卡进行盗取现金。

4、在ATM机上安装有记忆功能的假键盘,盗取用户的账号和密码。

(五)利用解码器、微型摄像头获取客户资料。

犯罪分子窃取客户信用卡密码、账号的方式方法很多,最原始简单的就是采用跟踪偷窥,复杂的就利用一些高科技手段,例如利用解码器、微型摄像头等设备获取客户资料。

(六)利用手机、电话套取银行卡资料、密码

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短信编造各种谎言实施诈骗,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或公安民警打电话给持卡人骗取卡号和密码,或者通过发送中奖短信及假冒消费提示短信的方式引诱持卡人拨打假冒的银行客服电话骗取账号、密码信息。

犯罪分子通过电话连接各银行的电话银行,在使用各种手段诱骗银行客户拨打该电话号码后,电话的自动语音提示提供国内各大银行的电话银行号码和金融服务,客户通过使用该电话进行查询后,诈骗分子便截取了客户的信用卡账号、密码、身份证等信息,从而盗取客户账户内的资金。

(七)利用互联网实施信用卡犯罪

利用互联网实施信用卡犯罪,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

一是非法入侵服务器窃取客户信息资料,通过转账手段盗取客户资金。

二是通过先行设置的黑客软件传送给计算机用户,使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安装木马程序或其他计算机病毒,运用键盘记录、屏幕录像或直接盗取浏览器数字证书等方式获取客户账号、密码;

三是在互联网上开设非法购物网站或者伪造的银行网站,引诱持卡人登录其仿冒网站输入银行账号和密码,盗取持卡人信息。

(八)恶意透支信用卡

信用卡先消费后还款的支付特征,决定了恶意透支风险的可能性与潜在性。

一些持卡人,明知自己信用卡账户上已无存款,或仅有少量的存款,仍频繁、大量透支,实际上已不具备偿还能力,或者根本不打算偿还,最后欠债潜逃,使银行遭受巨大损失。

(九)非法套现信用卡

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表现为以下方式:

一是持卡人与商家或某些“贷款公司”、“中介公司”合作,持卡人通过付给商家3%—5%的手续费来获取套现。

一般是利用商家的POS机进行虚假交易,将信用卡上的金额划走,商家或“贷款公司”、“中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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