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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一次建成,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投资确有困难的可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中医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应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以拟建中医医院所在地区的区域人口数确定。

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宜按0.22~0.27张床测算。

中医医院建设应立足于改扩建为主,在现有床位能满足正常业务需要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宜增加床位。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60床、100

床、200床、300床、400床、500床六种。

第十二条中医医院的日门(急)诊量宜与所设病床数的3.5倍相匹配。

具有中医专科特色的中医医院日门(急)诊量可按专科实际日门(急)诊量做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中医医院的用房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组成(见附录一)。

第十四条中医医院中药制剂室、中医传统疗法中心、大型医疗设备等项目的用房应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建筑面积单列。

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增加相应的科研和教学等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社会化服务的原则,

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中医医院业务科室设置及病床分配比例,应按照医院规模、工作量和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情况下应突出中医重点科室。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

第十七条中医医院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应符合表一的指标。

表一 中医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2/床)

建设规模

床 位

60

100

200

300

400

500

日门(急)诊人次

210

350

700

1050

1400

1750

建筑面积

69~72

72~75

75~78

78~80

80~84

84~87

注:

1、根据中医医院建设规模、所在地区、结构类型、设计要求等情况选择上限或下限。

2、大于500床的中医医院建设,参照500床建设标准执行(下同)。

第十八条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的比例关系,见表二。

表二 中医医院各种功能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急诊部

3.1

3.2

3.3

门诊部

16.7

17.5

18.2

18.5

19.0

住院部

29.2

30.5

33.0

34.5

35.5

35.7

医技科室

19.7

17.0

16.6

16.0

药剂科室

13.5

12.1

9.4

8.5

8.3

8.0

保障系统

10.4

10.0

9.8

9.0

行政管理

3.7

3.8

院内生活服务

5.0

5.2

1、使用中,各种功能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不同地区和中医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2、药剂科室未含中药制剂室。

第十九条 当日门(急)诊人次与病床数之比值与本建设标准取用值相差较大时,可按每一日门(急)诊人次平均2 m²

,调整日门

(急)诊部与其他功能用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关系。

第二十条 中药制剂室、中医传统疗法中心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三。

表三 中医医院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

项目名称

中药制剂室

小型500~600

中型800~1200

大型2000~2500

中医传统疗法中心

(针灸治疗室、熏蒸治疗室、灸疗法室、足疗区按摩室、候诊室、医护办公室等中医传统治疗室及其他辅助用房)

650

第二十一条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应以具有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²

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

中医药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四的规定。

表四 中医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

医院分类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

面积指标

8~10

4

2.5

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院大型医疗设备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参照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门诊楼、病房楼、医技楼等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

中医医院建筑宜以多层为主,医院改建、扩建用地特别紧张时,可采用高层建筑。

中医医院建筑中的水平或垂直交通宜便捷、顺畅。

第二十四条 当中医医院作为抗震防灾的医院时,主要建筑物的抗震要求应按乙类建筑设防。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的建筑节能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达到节能、节水、节材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中医医院50%以上的病房,应有良好的日照。

诊部、急诊部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二十七条 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药剂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选用安全、卫生、耐用的材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

照明宜采用吸顶灯具;

二、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潮湿、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

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三、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五、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中药饮片贮存及质量检测用房和设施,中成药、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等有相应的储存区。

以上用房应有防尘、防蚊、防蝇、防虫、防鼠等措施。

中药制剂用房应设必要的通风、空调、除湿

等设施。

有条件的应设空气净化设施。

室外下水道必须畅通良好,室内下水道应有可靠的液封装置。

第二十九条针灸科、推拿科等科室的中医治疗室,宜配置保持室内温度的设施,并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第三十条中医医院的诊疗用房和病房,宜保持适宜的室内温度和湿度。

不同气候区的中医医院应根据以上原则设置相应的采暖和空调设施。

对空气洁净度有特殊要求的医疗用房,应设空气净化装置。

第三十一条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应少于二台,其中一台为无障碍电梯。

病房楼应单设污物梯。

第三十二条中医医院的蒸汽、冷热水和冬季采暖均宜采用分区专线供应。

院内的管道应采取利于保养、维修和改造的措施。

患者使用的卫生间下水管道口径应按一般设计规范计算结果加大一级,并应采取防堵、防渗漏、防腐蚀措施。

第三十三条中医医院必须具备不间断供电条件,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当双回路电源不能保证时应设自备电源。

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第三十四条中医医院锅炉设施应按蒸汽和采暖设备总容量乘以高峰同时利用系数设置,且不宜少于二台。

第三十五条中医医院的建筑设计应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满足不同患者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

第三十六条中医医院的医疗废物、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及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四章 选址、用地与总平面布置

第三十七条 中医医院选址应在地质条件、水文条件较好的地方;

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卫生环境好、噪音较小、水电源充足的地方;

并应远离托儿所、幼儿园及中小学等。

同时应考虑中医医院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中医医院的建设用地应包括:

建筑用地;

道路、广场、停车用地;

绿化用地及发展用地。

第三十九条 中医医院总平面布置,要功能分区明确,满足医疗、卫生、防火、防灾、隔离等要求。

至少应有二个出入口,以满足安全疏散和洁污分流的要求。

感染性疾病科应设独立出入口,避免交叉感染。

院内交通通道设置合理,标识清晰,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

室内采光、色彩设计应符合医疗功能及患者心理需求。

第四十条建筑物布置应尽量使诊室、病房等主要医疗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自然通风,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

第四十一条中药饮片、中成药及灭菌制剂等用房的周围环境应整洁、无污染。

人流、物流、车流及医疗垃圾通道宜分开布置。

生活垃圾与医疗垃圾的设施应分开设置,并应远离诊疗区域。

第四十二条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较安静的环境,避免环境噪声的干扰,特别是避免交通噪声的干扰。

第四十三条太平间应设于隐蔽处,与其他功能区域相隔离。

太平间宜单独设通向院外的通道,避免与主要人流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四十四条营养食堂、锅炉房、厨房、煎药室、动物饲养房、发电机房、冷冻机房等与主要医疗用房、周围院外房屋之间应处理好噪音、气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新建中医医院要充分考虑医院用车特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停车的数量,可按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新建中医医院的绿地率宜为30%~35%,改建、扩

建中医医院的绿地率宜为25%~30%。

建筑密度宜为25%~30%,新建建筑容积率宜控制在0.6~1.5之间,当改建、扩建用地紧张时,其建筑容积率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2.5。

具体指标应以当地规划部门所规定的指标为准。

第五章 设备配置

第四十七条 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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