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道义论、功利主义和德性论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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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义论,顾名思义,它集中注意于“道义”即道德动机,把义务或职责看作是中心概念,是一种以根据责任而行动为基础的伦理学。
道义论主张人与行为道德与否,不是行为的结果,而是行为本身或行为依据的原则,即行为动机正确与否。
凡行为本身是正确的,或行为依据的原则是正确的,不论结果如何都是道德的。
可见道义论侧重的是道德行为动机,不注重行为的后果,而诉诸一定的行为规则、规范及标准,它理论的核心是义务和责任。
也就是说,一个行为的正确与否,并不由这个行为的后果来决定的,而是由这个行为的动机和标准来决定的,注重的是这个行为的动机是否是“善”的,行为的本身是否体现了预设的道德的标准,这样就突出了道义理性的地位,把道义行为的内在本质认定为是预设的和普遍的。
弗兰克纳说过:
“道义论主张,除了行为或规则的效果的善恶之外,还有其它可以使一个行为或规则成为正当的或应该遵循的理由—这就是行为本身的某种特征,而不是它所实现的价值。
”
回望历史,道义论的典型代表要追溯到中国春秋时期的儒家伦理思想。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以义为上”等思想把“义”与“利”作了鲜明的定位。
这一时期的“道义”指的是对封建礼教道德原则和规范的遵守。
孟子在此基础上把“义”与“利”绝对的对立起来,指出“何必曰利?
亦有仁义而已矣。
”这样,以“义”抑“利”的思想成为了中国道义思想的核心,并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就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从理论上把“义”放在了社会生活的正统位置之上。
在宋明理学之中明确地提出“不论利害,惟看义当为与不当为”。
至此,中国在道义论学理上把“义”界定为了轻后果与结论,重规范与动机的道德行为标准。
正所谓“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
在近代道义论研究中成就最大的要数康德。
他认为道德行为的动机是善良意志,这种善良意志不是因功利而“善”,而是因其自身而“善”的“道德善”。
主张的“从义务出发”、甚至是“为义务而义务”的道义论。
他指出:
“善和恶的概念必定不是先于道德法则被决定的,而只是后于道德法则并且通过道德法则被决定的。
”通过深入辨析“幸福”与“德性”或者“幸福论”与“德性论”、辨析“不完全义务”与“完全义务”等等具有悖论性质的概念范畴,康德最终证明,道德的“善良意志”及道义动机,才是人类道德行为的真正动力和源泉,才是人类赢得道德尊严、实现真正的普遍人类目的的真正根基。
再深入认识,我们可以看出道义论的几个特点。
首先,以社会和群体的利益分配的公平、公正为考量目标。
它所关注的重心更多的是所有道德主体之间的权益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安排。
其次,追求一种普遍主义的有效性的道德规范和绝对道义性。
这种诉求,源于它对道德判断条件的前提性依赖:
一行为在道德上是否正当合理,应当看它是否与某种确定的道德原则或规范相符。
这样一来,道德原则和规范就成为行为是否符合道义的评价标准。
还有,强烈要求一种形式化的规范程序,常常表现出伦理学的形式主义或程序主义。
最后,从内涵得出,道义论与动机论是相互呼应的。
与道义论相反,功利主义主张人的行为道德与否,看行为的结果。
凡行为结果给行为者及其相关的人带来好处,或带来利大于弊的行为,则是道德的,否则就是不道德。
人们经常思考:
做某件事值得不值得?
做某件事合算不合算?
人们也常说:
“两利相衡取其大,两害相较取其轻”。
或者告诫朋友,不要占便宜,“占小便宜、吃大亏”。
凡此种种说明人们在当下的思想与行为是在功利论道德意识支配下采取的。
简言之,利益、功名支配人们的行为。
当代美国道德哲学家弗兰克纳给功利论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
他说:
“功利原则十分严格地指出,我们做一件事情所寻求的,总的说来,就是善(或利)超过恶(或害)的可能最大余额(或者恶超过善的最小差额)。
功利论认为道德的根本意义是对人的行为本身的道德价值评价,而一行为善恶好坏的性质和程度,最终取决于该行为所产生的实际结果,该行为结果必须是实质性的、且首先是相对于行为主体自身而言,其次才是相对于其他相关群体或个体。
换句话说,功利论重视道德行为的基本价值意义首先在于:
它是否实现了该道德行为主体的道德目的?
在何种程度上实现或达成了该主体的道德目的?
目的的达成即是道德的善,达成程度愈高,其道德善性就愈充分,道德价值就愈高;
反之,则是道德的恶。
道德目的不仅与主体的行为动机相关,而且更重要的是与该行为所产生的最终结果相关,行为的结果才是根本性的。
由此可以透析功利论的特点。
首先,比较重视行为的结果,而不看重行为的动机,有着明显的结果论或效果论倾向。
另外,带有强烈的道德经验主义或道德实在论色彩。
功利论中,惟一能够作为道德评价依据的,只能是行动本身所直接产生的结果或效应。
只遵循道德经验实证论的评价原则,这样,不仅是行为的动机,而且包括行为的条件和背景、行为的过程和方式在内的其他非直接效果性因素,都被作为次要的因素而排除在外。
还有,更多地倾向于个体美德或人格道德,较少遵循社会伦理的道义论思路。
也就是立足于个人。
据此可见道义论与功利主义有着多方面的不同甚至是对立。
在对道德的基本价值定位上,一个采取“道德正确”,一个坚持个体价值学;
在价值取向上,一个客观公正,一个个体自我目的优先;
在价值评价上,一个注重动机,一个注重结果。
道义论和功利论又是相互联系的。
它们每时每刻都在支配人的思想与行为,并评价人的思想与行为,,有时同时并用。
功利论与人们的物质需要、物质生活相关。
道义论则与人们的心理需要、精神生活相关。
从人们的道德生活看,两种规范伦理学具有同等的价值,同等的意义。
有一付楹联可作为佐证:
“百善孝为先,原心不原迹,原迹贫家无孝子。
万恶淫为首,论迹不论心,论心世上无完人”。
德性论是关于品格的建构、实践理性、道德教育、品格与友谊的连接等问题的理论。
它强调对人的判断的重要性。
德性伦理学的重点在于对德性的研究,德性指的是人的内在品性的规定性,诸如勇气、自制、慷慨、真诚这样的德性。
伦理学界把德性界定为"
表现于习惯行为中的品格特征,对于一个人来说,拥有它是善的"
。
在中国,“德性”主要是指内在品德性情,如良知等。
德性论体现在儒学中就是德性之知,即一种体验、体证之知,独知、自知、知体明觉。
在这里道德就是事件,是人对自己全部的生存和生活事件的历练。
一个人如何有形态、有内容而立体地活于此世乃与道德的实践、行为的亲证密不可分。
历代儒家所以皆主张检点过端,消融习气,反对“传而不习”,强调“体物不遗”、“笃志而体”,其原因就在于此。
康德在德性论上主张
德性论意味着把伦理考虑的焦点从行为者的行为转到行为者本身,转到行为者的志向和规划。
它研究的是“人是什么”或人“应当成为什么”的问题。
并且道德美德是这样的美德:
对每个人来说,拥有它都是善的。
这样又引出了一个话题:
什么是美德呢?
一般说来,美德就是说我们应该有良心、同情心和宽容心。
仁慈、慷慨、诚实、勇气、正义、谦虚、文明、忠诚……可以说,德性伦理学之所以有吸引力,就是因为它提供了自然而有魅力的美德来对道德动机进行描述。
试想下面一个情况:
你在医院里正处于一个很漫长的疾病恢复期。
你很烦燥不安,所以当某个人来访时你很高兴。
你和他聊天很愉快,他的到访正是你所需要的。
过了一会儿,你告诉他你有多么感谢他的到来——他真是一个好朋友,总是跑老远来看你。
但是,他反对你的说法而承认他只是在尽他的责任。
起初你认为他只是谦虚,但你们谈得越多,这一点就越清晰,他说的是实话。
他不是因为想你或喜欢你而来看你,只是因为他认为“做正确的事”是他的责任。
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他认为拜访你是他的责任——也许因为他知道,此时没有别人比你更需要振奋起来。
然后呢,你肯定会非常失望,他的到访对你失去了全部的价值。
我们看重友谊、爱和尊重,并且想让我们与其他人的关系基于相互的尊敬。
出于抽象的责任感或“做正确的事”的欲望的行为就不是这么回事。
我们不愿意生活在只根据这样的动机行事的人所组成的共同体中,我们也不愿意成为这样的人。
另外,有些美德是偏心的(如母爱),有些则不是。
爱和友谊包含对爱的人和朋友的偏心,对所有人的仁慈也是德性,但它是不同种类的德性。
这些需要的不是一般的公平要求,而是对这些不同美德的性质和它们彼此之间如何联系的理解。
所以,在这些问题上德性论无疑给我们提供了非常舒适的解释。
道义论、功利主义和德性论是伦理学中重要的思想理论,形成了我们日常行为的评判标准和内在原则,它们相互区别又互相联系,各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伦理道德失落的当今时代,我们要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树立伦理观念,在行为取向中做出正确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