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平台运营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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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信息中心是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与考评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三条新媒体的开通。
禁止任何个人以本单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第四条新媒体信息变更。
各单位、部门开通官方新媒体,必须填写《新媒体建设申请表》,对相关情况(如名称、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明确主管领导、后台管理人员,登记表须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信息中心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开通新媒体后,应及时申请认证。
如因工作需要,发生新媒体建设分管领导或管理员变更,应重新填写《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并及时报信息中心备案。
第五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各级官方新媒体应每年11月份必须按照要求提交年审报告,报信息中心进行年度审核检查。
未提交年审报告或审查不合格的,该平台不得继续运行,须及时其注销账号或通过新媒体平台关闭其帐号。
第六条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和“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原则。
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工作队伍、落实发布审核机制、细化工作流程等,各开设单位须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信息发布
第七条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1-2名信息员,负责新媒体内容的搜集、整理、编辑上传、发布工作。
第八条新媒体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1)各类动态信息、宣传教育、服务信息、重要事项和行业动态;
(2)形象宣传、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
(3)经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4)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要发布或转发的信息。
第九条新媒体发布信息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
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语言生动风趣,多运用网络语言,生活语言,发布信息尽量达到图文并茂。
第十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由信息员收集、整理,并提出发布申请,经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不健康等违规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平率1-3天发布一次为基础,并根据根据各部门工作情况和宣传需要调整。
第十二条新媒体用户通过官方新媒体咨询业务,相应单位、部门应及时回复。
如不能即时回复,应承诺答复期限。
第四章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新媒体的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新媒体各平台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新媒体平台申请表
预申请
名称
平台类型(选填微信、头条号、微博或移动客户端)
主办单位
申请时间
负责人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管理员姓名
QQ号码
微信号
新媒体平台申请说明
附件2
新媒体平台备案登记表
填写时间:
账号ID
创建时间
关注人数
二维码
新媒体平台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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