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师2019年秋季人身权与侵权责任法离线考核答案哦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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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述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条的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枝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其他免除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①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②非正常使用或错误使用;

③产品已过有效期限。

3、简述互联网侵权中通知规则的构成要件

通知规则下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网络用户的行为构成侵权;

(二)合理的通知;

(三)未即使采取必要的措施;

(四)法院认定侵权成立。

4、简述第三人原因作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的形态和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与侵权人的加害行为的联系状况以及二者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形态有四种:

(1)损害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

(2)第三人的行为与侵权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导致损害的发生;

(3)侵权人和第三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统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4)侵权人和第三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或者能够确定责任大小,或者难以确定责任大小。

只有在第一种情形,即损害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第二种、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况,侵权人则与第三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具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条至第11条的规定处理。

5、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适用此归责原则的理由是什么?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理由是:

(1)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为当代世界各国环境保护立法和侵权行为立法的基本趋势,我国民事法律与国际民事经济立法接轨,必须顺应这一趋势;

(2)有利于强化环境污染者的法律责任,促进其履行环保法律义务,严格控制和积极治理污染;

(3)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减轻被侵权人证明侵权人的过错的举证责任;

(4)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即使审结案件。

二、论述题(共20分)

1、如何理解通知下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法院认定侵权成立”?

举例说明。

首先,认定侵权的权力在法院。

《侵权责任法》赋予被侵权人通知的权利,并不意味者被侵权人可以不经法院的审理,自行判断侵权行为的成立。

通知中所述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的侵权责任,仍然需要经过法院审判。

也就是说,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权力在法院。

如果法院审理认为,通知中所述行为不构成侵权,没有侵犯通知发出人的合法权益,而因为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给相关的网络用户造成了损失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通知发出人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4条即规定了因权利人的错误通知而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法院对侵权责任构成的认定。

法院对于网络用户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断。

举例:

原告主张其名誉权受到侵害,被告的责任构成应符合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的构成。

三、案例分析(每题20分,共40分)

1、案情介绍:

2011年12月,赵某为其父亲祝寿,到商场买了一个高压锅。

赵某的媳妇请邻居王某过来帮忙,王某用高压锅煮东西时,高压锅突然爆炸,高压锅锅盖飞起砸中王某,导致王某头部脑震荡,花费医疗费6万多。

经负责高压锅质理检测的专家鉴定,高压锅爆炸的直接原因是高压锅的设计有问题,导致锅盖上的排气孔堵塞。

由于高压锅的生产厂家距离遥远,王某要求出售此高压锅的商场承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

但商场声称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的,而且商场在出售这种高压锅(尚处于试销期)的时候已与买方签订有一份合同,约定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场负责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因而商场只对赵某承担双倍返还货款的违约责任,而对王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1)高压锅是赵某买的,王某不属于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1分)为什么?

(4分)

(2)王某可以向谁主张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商场的辩护是否成立?

(4)若商场最终对王某履行了赔偿责任,可否向厂商追偿?

(1)可以。

按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商场或生产厂家

按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3)不成立。

原因:

因为造成了人身损害,所以超越了违约责任,应属于侵权责任。

(4)可以。

按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2、案情介绍:

李某家搭建牛舍,按照村里的习俗,村民们都自发地来到李家帮工,吃过饭后因缺少材料,李某便委托帮工人张某帮忙到镇里购买材料,酒后的张某在驾驶小型农用车从镇里返回的途中,因操作不当撞伤行人郭某,造成郭某小腿骨折,花去医疗费若干,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郭某将李某、张某告上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张某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

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郭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为什么?

(9)

2、简述帮工人致害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11)

1、郭某的损失应当由李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之间形成了无偿的帮工关系。

作为被帮工人、受益人李某,在帮工过程中有义务对对张某的帮工活动进行选任、安全指导、审查。

由于李某选任不当、疏于指导,让酒后的张某驾车存在过错,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帮工人张某明知自己喝酒的情况下,不但没有拒绝李某的委托却欣然接受,因其酒后违反交通规则没有尽到驾驶员应尽的义务,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张某主观上有重大过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帮工人致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必须是帮工人。

帮工人必须从事帮工活动。

被侵权人存在损害后果。

帮工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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