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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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社团的发起、申请、成立、注册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发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我校在籍学生10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3、学生社团必须有规范的章程。

4、学生社团必须有一个学科组的推荐,并获得该学科组的指导。

5、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在社团申请书中介绍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

第六条凡自愿发起成立学生社团者,需按以下程序向社团指导中心提出申请。

1、由该社团发起人到学生社团指导中心领取《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熟悉相关法规和要求。

2、起草本社团的章程,其中应包括社团名称,社团的性质和宗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社团的管理条例、活动组织原则,会费收取和使用制度,其它有关事项等内容。

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

3、由该社团发起人的申请及指导教师的鉴定意见到社团指导中

心领取《学生社团组织审批表》,逐项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4、经社团指导中心审查,报校团委批准后,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宣布成立。

社团指导中心将《学生社团组织审批表》一式四份,分送所在年纪、校团委、社团指导中心和校学生会备案;

5、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社团指导中心将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6、体育类社团,还须提供社团活动安全承诺书。

第七条学生社团正式成立之前,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八条学生社团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两星期之内到社团指导中心进行学年注册工作,以利于社团指导中心更好地掌握各社团的情况,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将按本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理。

第三章 社团运作及管理

第九条中学生社团指导中心为社团的管理和组织机构,负责所有社团的宏观指导工作。

第十条各学生社团拥有组织、宣传与本社团相关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配合学校和社团指导中心各项工作的义务。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聘任与更换:

1、各社团负责人候选名单由社团指导老师提名,交由社团成员民主选举产生,经社团指导中心审核后,公布任命;

2、各社团负责人聘期原则上为一年,在聘任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社团指导中心有权报请校团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3、如有特殊情况,可由社团指导中心在广泛征求社团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学习确有困难,不能勉强担任社团干部;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3、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校纪处分者;

4、有其他违反法纪法规行为者。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如下权利:

1、在所属社团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社员可参加所属社团举办的各项活动。

3、有批评和监督所属社团各部门工作的权利。

4、有询问和监督所属社团的财务开支情况的权利。

5、对社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社团的领导机关和社团工作人员的权利。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社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社团章程》,接受所属社团的领导,积极参加所属社团开展的各项活动。

2、勤奋学习,尊师爱校,认真学习社团老师传授的专业技

能。

3、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执行社团的决议,积极完成所属社团交给的任务。

4、维护社团荣誉和利益,并为所属社团的发展进言献策。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社员,由主管部门和所属社团视其

情节,分别采取批评、警告、直接开除出所属社团的办法进行处理:

1、违反我校规章制度,受学校处分者。

2、违反社团章程有关规定或违反所属社团的各项纪律者。

3、违反国家法律,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开展的全校性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两周向社团联合会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及预算经费报告(填写社团指导中心统一的活动申报表和经费申请表),经校团委及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活动,社团指导中心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在进行活动申报时,应将宣传方案一并提交社团指导中心,以便对其提出修改意见,做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在争取社会赞助时,必须与提供赞助方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诚实守信,不得有损学校的形象。

任何社团不得在校内开展以纯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九条凡组织跨校级的学生社团活动,必须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交校团委报校长室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活动应有书面计划、总结材料及电子相关材料交社团指导中心存档。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对外联系赞助,统一使用校团委、社团指导

中心出具的介绍信、合同和协议,对于所接受的各项经费,由校团委、社团指导中心统一出具证明。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会费,收取标准应报社团指导中心批准。

对于会费和其他经费的管理,各社团必须指定专人(非社长)负责,并制定详尽的财务管理制度。

社团指导中心将定期

对其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社团停办整顿和取缔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在运行过程中出现较大困难,或是出现严重违规现象,社团指导中心有权利对其进行整顿或取缔,社团负责人也可自行向社团指导中心提交整顿或取缔该社团的正式申请。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出现下列较严重情况之一者,经社团指导中心讨论后,报请校团委批准,将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2、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3、规定时间不到社团指导中心注册。

4.、社员少于10个。

5、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不接受所属部门的指导;

6、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

7、社团负责人自行提出要整顿的;

8、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9、社团组织过于庞大无法全面组织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出现下列严重情况之一者,,经社联讨论后,报请校团委批准,予以解散: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违反社团联合会的制度办法(私自招新、侵吞财务等)。

3、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4、连续三个月末举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财务混乱。

5、盗用指导单位或其它组织名义,进行非正常活动,影响恶劣后果严重。

6、社团以整顿为理由停止活动或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7、整顿期间(一个月)对内部建设或者活动机制没有任何改进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有权对出现了上述问题,或正式递交整顿或取缔申请的社团进行调查,了解社团当时基本情况。

社团应将原有注册证、财务账目及剩余资金、社员名单、社团公章以及一些其他的重要资料和物品上交社团指导中心。

1、社团指导中心将代表团委协同所在部门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开社长招聘,择优录用符合条件的同学继任该社社长。

新任社长须提交社团整顿报告及社团发展计划。

2、社团问题严重,该社团没有发展前景,对该社团进行取缔,并全校通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属于中学学生社团领导小组、学生社团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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