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类仓储保管合同范本-风控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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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和«
仓库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相关条款,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事先将所有货物的明细、吨位、预计到达时间、运输车(船)队等相关内容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接发货物准备。
2.在甲方的海轮至乙方港口过驳作业前,甲方应准备好配载小船,凭船舶签证到商务科登记、签证。
保证在乙方作业过程中,小船不断档。
已接货船舶,必须服从乙方港口工作人员指挥,安全合理地停泊乙方港口。
3.甲方派现场人员跟踪乙方生产作业全过程,对乙方的违规作业或有影响货物安全的行为责令纠正,并在乙方单据传递过程中及时查验签字认可。
4.甲方在乙方作业时,应关注乙方运输能力的匹配,对小船和甲方的货物买方做好协调与沟通,配合乙方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货物的快进快出。
5.甲方在货物堆存过程中,应做好货物数量、质量、联系方式等标识,主动与乙方相关人员沟通,促进乙方对场地货物的安全管理。
6.甲方应遵循乙方的管理制度,凭乙方上午会计开具的出库单及乙方管理人员的计划按顺序出库。
7.甲方按照协议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根据甲方的海轮报港计划,合理安排和组织相关人员在码头接应和带揽停靠工作,若因港口码头无泊位的,应在甲方海轮到港之前24小时通知甲方抛锚待港。
2.乙方安排报港计划后,应确保甲方煤炭所堆放土地的使用。
3.相关货物抵达乙方后,乙方按甲方的入库清单过磅签收,对于入库货物与来数有异议的,乙方必须取得甲方的同意或认可,以仓库实际过磅重量入库,并在运输方的送货单和乙方实际入库单上注明,并在24小时之内将实际入库单(或进仓确认书)加盖保管方授权确认的印章或授权人签字,以传真形式通报甲方货物实际到达及入库(仓)情况,乙方不承担由于过磅入库和船单重量之间的磅差的责任,乙方按磅收磅交原则操作。
4.仓储保管质量、安全要求:
乙方应最大限度的减少货物在卸船,短驳,储存,出库等环节的损耗,减少。
船舶到港卸货,乙方应及时与相关方进行沟通,确保船舱清理干净;
货物短驳至堆场时,尽可能防止货物散落地面;
装货完毕,确保货场清理干净,并及时封垛;
乙方应确保驾驶员、吊装工、叉车工、仓管员等相关人员的交通运输、作业安全,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全部安全责任。
甲方对此概不负任何责任。
5.存放在乙方仓库里的甲方货物,甲方有权随时要求提货。
如遇提不到货,或提货遇阻,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在海轮卸货过程中应注意安全,起吊工具应轻拿轻放,在风力较大情况下作业时,应注意甲方货物安全。
在自然条件恶劣并有损于甲方船舶安全停泊或安全操作时,应停止作业,必要时通知船方将船舶靠至锚地,待环境安全时再返回港口作业(该时段不计算在作业时间内),但此航次船舶作业次序不变,甲方不得安排其他船舶接档、挤档。
7.乙方在组织短途运输过程中,应在车辆的显要位置标清车号及客户名称,以便磅房工作人员记账和甲方人员的现场监督。
对沿途抛洒滴漏的,乙方应及时组织人员及机械沿途清理至甲方场地,甲方可派人监督。
8.乙方应确保货场的计量准确,及时将磅单交至甲方工作人员,由甲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9.乙方应加强场地管理,做好甲方堆存煤炭的安全保卫工作。
10.乙方在组织作业过程中,应协调好场地内各货物进出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甲方货物快进快出。
11.在甲方货物堆场过程中,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货物数量、质量、联系方式等标识,保证适当的通道,以便提高货物的装卸效率。
12.乙方应经常或定期对甲方堆存的煤炭进行检查,对有异常情况发生的应及时与甲方沟通。
13.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有效提单并核对标识准确无误后方可组织机械、人员发货,甲方应派人员监督。
14.甲方现场人员仅有货物监管权利,无放货权利。
乙方唯一凭甲方提单放货。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5.货物在仓储期间发生盗窃,丢失或乙方擅自移垛等造成短少情况,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自然损耗与乙方无关。
16.存放在乙方仓库的货物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放货、挪用和调拨、抵押,一旦发生类似情况,甲方有权转移在库所有货物,转库所涉及的出库费、运杂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7.如因乙方收、发或保管不当而发生质量、数量、权利归属争议、外包装等方面的毁损或问题,乙方应负有完全责任。
18.乙方必须于次日将前一日提货单的实际出库码单明细数据以传真形式通报甲方。
三、甲方堆存在乙方场地货物,乙方必须凭甲方提供的标准电脑提货单(手工无效)办理出库(仓)手续,提货单上须盖有“XX公司”及甲方物流部仓管人签名。
其他一切指令无效。
提货人提货时,乙方应严格核对提货人提供的«
提货单»
甲方出具«
上要求相一致方可办理出库(仓)。
乙方必须根据提单所列货物放货,不得错开、调换货物、不得超发货物;
乙方由于自身原因而造成无法及时发货的,应提前通知甲方,以免造成双方不必要的损失。
甲方提单传真件放货的,乙方收到甲方提单传真后,需致电甲方确认提单方可放货。
没有确认的传真提单,不予放货。
否则,若有假提单乙方负有完全责任。
甲方提单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
随协议附:
«
样本、相关印章样本。
乙方入库单印签:
乙方出库单印签:
四、价格及费用结算:
甲方或提货人(在提单上明确)向乙方支付出入、装卸、过磅等费用;
由甲方结算的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按协议条款支付。
结算:
按单船结算。
如甲方需清场,则先需预付乙方的中转费用,多退少补.
(1)船驳船:
元/吨;
上场直走:
元/吨(含过磅);
进场后出库包干费:
元/吨(含入库过磅、出库过磅费)。
堆存费:
甲方煤炭上场起,天内免堆存费,超出收取。
但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难,如大汛、台风等引起的因素必须移库的,移库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且人力不可抗拒的灾难,乙方无理由承担.
(4)双方约定每月底为对帐基准日。
五、乙方必须对甲方货物进、出库(仓)按标签计量或过磅重量登记出入库(仓)手续,并建立收、发、存动态台帐;
并在每月初以传真形式向甲方物流部报送上月(1号~31号)月初到月末仓库货物实际发生的收、发、存月报。
仓库月报数据如与甲方库存数据有差异,乙方应提供甲方提货人实际提货的原始提货资料依据,以便核查差异原因,并追究责任及承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煤炭价按市场价执行。
六、其它条款:
1、协议期限:
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止,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尚有货物存放在乙方仓库的,乙方负有继续保管前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存入乙方仓库内的所有货物的义务。
3、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XX公司乙方: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