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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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监督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下统称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治理,规范监管行为,保证装饰工程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治理规定》(住建部第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治理方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发包的装饰工程(以下统称二次装饰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治理,适用本治理方法。

第三条受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托付,河南省装修装饰行业治理办公室负责全省二次装饰工程质量的监督治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专业站负责实施。

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装饰工程质量的监督治理工作,具体工作可托付所属职能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本治理方法所称的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治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装饰工程实体质量及装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治理方法所称的装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涉及装饰工程安全、要紧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

本治理方法所称的装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装饰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本治理方法所称的装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形实施监督。

本治理方法所称的抽查,是指监督机构依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装饰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装饰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查活动。

本治理方法所称的抽测,是指监督机构对装饰工程实体质量或施工现场的材料等进行的随机抽样检测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条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专业站,要建立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治理动态体系,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定期上报的装饰工程报表、年度或时期巡查情形、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公布装饰工程质量总体情形。

第二章差不多规定

第六条监督机构的要紧工作内容包括:

(一)对装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形进行抽查;

(二)对装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进行抽查;

(三)对涉及装饰工程结构安全和要紧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抽测;

(四)对涉及装饰工程结构安全和要紧使用功能的装饰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质量进行抽查抽测;

(五)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装饰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进行抽查;

(六)对装饰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形进行抽查;

(七)对装饰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八)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九)同意并按规定处理装饰工程质量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组织或参与对装饰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对涉及装饰工程质量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岗位人员履职尽责情形进行抽查。

(十一)把握本地区装饰工程质量状况;

(十二)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监督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正式在编人员;

(二)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工程类专业初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

(四)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治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五)熟悉把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六)具有一定的组织和谐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七)参加省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装饰工程质量监督员上岗证。

第八条监督机构业务治理的有关制度和要求:

(一)监督人员在履行装饰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

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觉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监督机构应依照本地区年度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年度质量工作目标以及资源情形,制定本地区年度或时期装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打算;

(三)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主体验收合格后单独发包的装饰工程必须提供设计单位出图章及设计人员专用章齐全的正式设计图纸;确需要改变建筑物原有结构和节能、消防设施的装饰工程必须提供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技术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2.施工合同,应招标的装饰工程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应监理的装饰工程须提供监理合同;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装饰工程项目的负责人资料和机构组成,应监理的装饰工程须提供监理单位装饰工程项目的负责人资料和机构组成;

4.施工组织设计,应监理的装饰工程须提供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5.其它需要的文件资料。

(四)监督机构可依照装饰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装饰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依照监督检查中发觉问题的情形,及时对监督方法作出调整;

(五)监督机构在装饰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中明确以下监督重点:

1.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进行抽查的具体内容;

2.对装饰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的具体内容;

3.对装饰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六)监督机构应将装饰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要紧内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三章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第九条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样规定:

(一)抽查责任主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形;

(二)抽查责任主体质量治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形;

(三)发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托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托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一)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内容等情形;

(二)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安全备案,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消防施工许可,超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装饰前还应有由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部门出具的结构检测报告等手续情形。

(三)遵守并执行差不多建设程序及有关要求情形:

1.按规定托付监理情形。

2.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装饰工程质量的治理,建立装饰工程项目治理机构,健全保证装饰工程质量的治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情形。

3.统筹装饰工程参建各方的治理体系,不干扰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正常工作。

4.无肢解、违法发包装饰工程的行为。

5.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及装饰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建筑及装饰材料、构配件、设备为合格产品。

6.无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装饰工程质量的行为。

7.涉及改变建筑物原有结构和节能、消防设施的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托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可行的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三)设计文件、图纸及变更设计洽商记录情形;

(四)落实参建单位有关工程需用的国家标准、规范、规程情形;

(五)依法组织参建各方竣工验收情形;

(六)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按期办理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情形。

第十一条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一)设计单位资质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设计合同;

(二)图纸规范、签章齐全;

(三)参加装饰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情形;

(四)签发设计修改变更、工艺洽商通知;

(五)参加有关装饰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形。

第十二条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一)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和按规定对装饰工程项目进行治理情形;

(二)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治理制度和质量责任落实情形;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实施的情形:

1.执行质量操纵措施及施工技术交底情形。

2.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安全的装饰材料及构配件、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及材料复验情形。

3.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情形。

4.装饰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质量评定资料完整、及时、齐全情形。

(四)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装饰工程施工中显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是否及时上报,且如实反映质量事故的情形;

(五)专业分包队伍的资质、资格文件;无非法分包项目工程行为等情形。

第十三条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一)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工程项目有完整、齐全的监理手续及合同情形;

(二)装饰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专业人员配套齐全,治理制度健全,责任制落实情形;

(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合同对装饰工程质量实施监理;质量治理、监督检查、质量操纵资料齐全情形;

(四)现场实施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监理情形;

(五)按照监理规划应进行的质量行为情形:

1.组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安全操纵措施情形。

2.建设单位组织隐藏工程和参与竣工工程验收,验收程序合法情形。

3.执行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场的检验、验收制度及见证取样制度情形。

4.施工过程中对装饰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情形。

5.核查装饰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执行例会制度情形。

6.核查专业分包队伍的资质、资格文件等情形。

(六)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证书、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及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书及上岗证书情形;

(七)对现场发觉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及时配合调查处理情形;

(八)显现质量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情形。

第十四条对装饰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质量行为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畴承接任务;

(二)检测业务差不多治理制度情形;

(三)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四)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第四章装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对装饰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应遵守以下一样规定:

(一)对装饰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要紧抽查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经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的部位;

(二)实体质量的监督要辅以必要的抽查抽测,由监督人员依照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形进行随机抽测;

(三)抽查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紧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实体检测报告;

(四)装饰、安装施工过程的质量操尽情形;

(五)重点监督抽查涉及工程安全、装饰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对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

(一)抽查装饰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是否按设计图纸施工;

(二)抽查参建各方对分项工程的验收及执行标准的情形、手续是否齐全完善、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三)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且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签认合格的基础上,对分项工程、隐藏工程及关键部位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四)对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行抽查;

(五)抽查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在施工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落实及执行情形,抽查技术质量保证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

(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且经参建各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抽查主体工程观感质量及按规定应提供的装饰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对涉及工程安全、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进行抽查抽测,抽查抽测记录应记入质量监督报告。

抽查抽测的项目和数量应依照工程的规模、施工质量等因素确定。

抽查抽测发觉装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装饰工程质量有疑问的,应责成有关单位托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五章装饰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第十八条监督机构应对以下装饰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

(一)施工单位出具的装饰工程竣工报告,包括涉及装饰质量、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质量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觉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二)设计单位出具的装饰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三)监理单位出具的装饰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机构应对验收组成员组成、竣工验收方案及验收的程序、执行验收的标准进行监督。

第六章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条监督机构应在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一条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依照实际的监督记录,客观真实的反映对工程的监督情形。

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装饰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二)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抽查情形;

(三)装饰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情形;

(四)装饰工程质量技术治理资料抽查情形;

(五)装饰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形;

(六)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及参建各方责任人员的到岗履责情形;

(七)装饰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形。

第七章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治理

第二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建立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治理制度,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及时整理、并符合档案治理的有关规定,档案案卷的装具、装订应做到统一、整齐、牢固,便于保管与查阅。

第二十四条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要紧内容:

(一)监督注册及装饰工程项目监督工作方案;

(二)质量行为的监督记录;

(三)装饰质量、隐藏工程等涉及安全部位的抽查抽测记录;

(四)装饰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五)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不良行为记录;

(七)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八)装饰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音像资料;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实行信息化治理。

监督机构应加强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建设、运用装饰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实现监督注册、行为监督、实体质量监督、不良行为记录、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的信息化治理。

第二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将所发觉的装饰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实,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传递。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治理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治理方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说明。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安全

生产监督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下统称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有效遏制装饰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治理方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发包的装饰工程(以下统称二次装饰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适用本治理方法。

第三条受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托付,河南省装修装饰行业治理办公室负责全省二次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治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专业站负责实施。

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治理工作,具体工作可托付所属职能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装饰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治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操纵和减少施工事故发生,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爱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实行动态治理,遵循属地治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生产过程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装饰工程项目及有关责任主体,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制度:

(一)装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装饰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

(三)装饰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四)装饰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五)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培训制度;

(六)施工机械使用治理制度;

(七)装饰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八)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剔除制度;

(九)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巡查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依照本地区实际,建立以下相应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装饰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例会制度。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分析本行政区域内装饰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情形,找出事故多发类型、缘故和与此相对应的安全生产治理薄弱环节,研究加强和改进装饰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及时公布装饰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或会议纪要;

(二)装饰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

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及相关企业中设置安全生产联络员,定期召开会议,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和谐,研究操纵事故的计策、措施,部署和安排安全生产工作;

(三)装饰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在装饰工程的特定时限内,针对本行政区域装饰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以及往年度同类事故发生的教训,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对装饰施工企业、施工现场进行预警提示,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四)装饰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

开展本行政区域装饰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把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并结合督查的实际情形定期向社会公布或者通报装饰工程重大危险源的跟踪检查、整改措施和治理情形;

(五)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治理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制定各项监管措施等情形,依照安全生产情形分析,结合重大事故防范的问题及在专项整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监督检查范畴;

(六)装饰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

本行政区域内装饰施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领导要与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的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的产生缘故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负责人对事故责任主体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约谈警告,并将约谈警告记录向社会公示;

(七)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对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专业技术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未经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八)装饰工程安全监督治理档案评查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各类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材料等立卷归档;

(九)装饰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在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过程中,督促装饰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将装饰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向全社会公示,加大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健全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第九条安全生产层级监督治理

(一)层级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履行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监督检查。

层级监督检查每年进行一次;

(二)层级监督检查的要紧内容:

1.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形。

2.建立健全及落实装饰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情形。

3.按照本方法要求在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制度情形。

4.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操纵指标情形。

5.装饰工程特大损害(含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形。

6.开展装饰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形。

7.其它有关事项。

(三)层级监督检查的要紧方式:

1.听取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的工作汇报。

2.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情形。

3.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操纵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4.抽查有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治理实效。

5.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形进行综合评判,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三章装饰工程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的监督

第十条对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

(一)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要紧内容:

1.配合监督机构履行装饰工程安全生产治理工作责任和义务情形。

2.按规定应当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办理时应按要求提供装饰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缴纳安全生产社保金等情形。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装饰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形。

4.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有关资料的情形。

5.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形。

6.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7.有无以赶工期为由,在安全生产环境不达标的情形下强制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行为。

8.其它有关事项。

(二)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要紧方式:

1.听取工作开展情形汇报。

2.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3.考察、问询相关人员。

4.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形。

5.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十一条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

(一)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要紧内容:

1.《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形。

2.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形。

3.装饰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形。

4.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治理人员情形。

5.三类人员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情形。

6.从业人员(特种作业等)持证上岗情形。

7.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打算制定和实施情形。

8.施工现场作业人职员伤保险及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意外损害保险办理情形。

9.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形,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治理情形。

10.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审批及实施情形。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形。

12.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形。

13.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情形。

14.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形。

15.检查施工现场防火、用电器材及设备的配置情形。

16.其它有关事项。

(二)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要紧方式:

1.日常监管

(1)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形介绍。

(2)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3)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4)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形。

(5)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2.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

(1)关于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发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活动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罚。

(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对降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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