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员工薪酬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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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员工薪酬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员工的工龄补贴从每年的一月起增加。

3、岗位工资:

是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技能要求、责任大小、专业技术资格要求,以及单位的经营情况,参照社会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对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计发的薪酬。

首次确定员工的岗位工资按《员工岗位工资等级序列表》(附表2)中对应的岗位核定为同级“C档”。

根据工程项目合同额、施工难度和管理模式,将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分为I、II、III三类。

原则上项目合同额在1亿元及以下的属III类项目,1.01-5亿元的属II类项目

,5亿元以上的属I类项目。

工程项目的具体类别,在项目上场前由公司研究确定。

I类工程项目的领导人员(项目经理、党工委书记;

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项目总经济师、项目总会计师

,党工委副书记)的岗位工资,按II类工程项目的领导人员岗位工资上浮10%执行;

III类工程项目的领导人员岗位工资,按II类工程项目的领导人员岗位工资下浮10%执行

项目设工区的,工区负责人岗位工资档别为上限,工区所属其他职能部室负责人的岗位工资档别,由项目部与工区负责人共同酌定。

公司将根据北京市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情况,适时调整岗位工资。

执行责任预算、完成既定经济指标的单位,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计提承包兑现奖。

第六条 具有一定专业职务资历(职业技能资格)人员且在施工一线工作期间享受施工现场补贴,其标准为:

正高级职称700元/月,高级职称500元/月,中级职称300元/月,助理级职称200元/月,员级职称100元/月。

高级技师现场补贴400元/月,技师现场补贴300元/月,高级工现场补贴200元/月,中级工现场补贴100元/月,初级工现场补贴50元/月。

在西藏地区工作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高原地区施工津贴。

新疆、内蒙古高寒风沙区工作的,按50元/天

·

人的标准发给施工津贴;

在黑龙江、吉林、辽宁省境内工作的,当年10月至次年3月份施工期间按35元/天·

人的标准发给施工津贴。

第七条 项目部员工工资总额(含五险二金个人承担部分)与工程项目的规模关系见附表1。

第三章 岗位工资制的实施第八条 工资发放的要求

1、在当月十日前,按员工上一个月的出勤情况核发其

上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工龄补贴和岗位工资。

2、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的工资每月按其工资标准的80%发放,年终完成当年上交款指标补发其20%的工资;

若当年未

能完成上交指标,项目竣工末次评估考核时完成了上交指标予以兑现20%工资;

若每年度按时足额完成上交指标,则在项目承包合同兑现时,额外增发10%的工资作为奖励。

项目其他人员每月工资发放比例由项目部决定。

项目员工的年终效益奖根据项目年度考核结果、员工岗位贡献大小和出勤率,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计发。

3、机关员工的薪酬档级,每半年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调

整一次。

其中,优、良、合格、不合格员工的比例分布为5%、10%、80%、5%,员工薪酬档级浮动幅度按《机关员工绩效

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机关员工的年终效益奖,根据公司完成年度各项管理指标、岗位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计发。

4、项目应按时足额上缴职工“五险二金”费用、职工

教育培训经费和工会经费,欠缴费用超过二个月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工资按其月工资标准的50%发放。

擅自提高工资发放比例经查证属实的,对单位主管领导予以处理。

第九条 岗位工资制套改方法

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按所定岗位直接套改,职业技能类(生产、服务)人员按实际从事工种套改。

员工工作岗位变动时工资随之调整。

第十条 项目部员工工资总额的核定,由人力资源部牵头,会同成本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经营计划部和财务部,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技术管理人员,结合年度上交款等情况进行测算,经公司研究后核定项目部员工工资总额。

项目部累计发放工资突破年度工资总额的,下月起人员岗位工资按70%发放;

年终有效益奖的,已发超过工资总额的工资应从中扣除。

第十一条机械设备经租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

根据其经营情况和支付能力,在公司不注入资金的前提下,参照本办法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水平。

第四章 岗位工资核定与假期工资处理

第十二条对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既可按管理岗位套改岗位工资,也可按专业技术岗位套改岗位工资,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被聘用(以公司印发的聘用文件为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从被聘用之日起计算任职时间;

获得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的人员不予确认,不计算任职时间。

此次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前已被聘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经组织认定后可连续计算任职时间。

第十四条助勤人员的工资由借调单位发放。

回原单位后,按新安排的工作岗位,确定其岗位工资档别。

第十五条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

在见习期内,临时工资为本科毕业生2450元/月

、专科毕业生1950元/月、中专(技)毕业生1650元/月

在试用期(本单位通常约定为六个月)内月应发工资按上述标准的70%执行,试用期满合格者其工资按临时工资标准全额发给。

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国民教育系列专科以上毕业生按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定岗,其他毕业生按职业资格(生产、服务)系列人员定档并核定其岗位工资:

统招本科、成教本科、自考、远程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套专业技术职务系列14级C档;

普通高职专科、成教专科、自考、远程网络教育专科毕业生套专业技术职务系列15级C档;

中专(技)毕业生套职业资格系列(生产、服务人员

)21级C档。

双学士、硕士研究生按照国家规定无见习期,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即确定岗位工资档别为14级E档,工作一年后确定其工资档别为14级C档。

第十六条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按所在岗位核定岗位工资。

第十七条内部退养人员条件及待遇。

原公司管理的内部退养人员,其工资待遇按原内部退养协议的规定执行

“五险二金”费用由公司机关按月支付,每月生活费不低于北京市当年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八条 因工程任务不足正常息工待岗的人员发给基本工资、工龄补贴;

项目工程任务饱满、且非职工过错或冬季休工期间使职工待岗的,发给基本工资、工龄补贴和35%的岗位工资。

员工实发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因受组织调查、处理而待岗的,其待岗期间生活费按正常息工待岗人员工资标准的50%执行。

因个人原因导致待岗的停发工资,原用工单位只负责缴纳三个月内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九条 自动离岗人员从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终止各项社会保险缴费。

第二十条在岗职工或退养、待岗、离岗职工,未经公司派遣,擅自到外部单位务工期间患病或伤亡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企业不予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实行岗位工资制后,取消原有非法定工资性补贴的发放。

第二十二条 员工假期期间工资规定。

1、有薪假。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员工享受以下有薪假:

年休假、产假、婚丧假、探亲假。

年休假、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给;

婚假、产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工龄补贴和60%的岗位工资;

探亲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工龄补贴和40%的岗位工资,均不享受技术补贴和施工津贴。

2、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和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在十二个月以内的享受与在岗职工同等工资待遇。

十二个月以上的,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3、病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病假,假期在六个月以内的,月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工龄20年以上的发基本工资、工龄补贴和40%的岗位工资;

工龄10-20年的发基本工资、工龄补贴和35%的岗位工资;

工龄1-10年的发基本工资、工龄补贴和30%的岗位工资。

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在医疗期内的,发基本工资、工龄补贴,但实发薪资不低于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按劳部发〔1994〕497号文件规定:

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经培训也不能胜任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只发给基本生活费或解除劳动合同。

4、事假。

请事假5天以内的,每天减薪200元;

事假

5天以上的,扣除当月的岗位工资。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扣发年终兑现奖的50%;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45天,扣发全部年终奖。

5、迟到或早退。

员工每月迟到、早退不足3次的,每次扣款50元;

3次以上的,每次扣款100元。

6、旷工。

无故旷工半天,扣发2天的岗位工资。

当月累计旷工达2天者,取消当月岗位工资。

7、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发放。

因工作需要,公司派遣脱产参加各类半年以内的短期培训班,工资全额照发;

公司派遣脱产参加半年以上学历教育的,发基本工资、工龄补贴,不发岗位工资、技术补贴。

个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脱产学习的员工,工资停发,社保费用全部由个人缴纳,人事档案关系存续;

未经组织批准,自行脱产学习的,按自动离岗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三条对受刑事处分人员和被立案受审停职人员,在处分、停职期间,停发工资。

第五章 岗位异动工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工作岗位变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发文通知用工单位,从下一个月的一日起变动其岗位工资

员工在项目部之间调动,以公司开具的《工作调动通知单》作为依据,同时转移工资/社保关系。

转场人员车票

(含下场回家及到新项目)由新接收单位按规定报销,息工待岗人员从原项目部回家(公司机关)的单程车票由公司机关报销。

项目实物工程已验交,仍在项目处理有关事宜六个月以上的,岗位工资减半发放。

冬季休工期间员工工资由所在项目部按月支付,但其岗位工资减半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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