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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适用对象 5

1、使用武力 5

2、使用武力威胁 5

3、不符合联合国规定的其他方式 6

三、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 6

(一)行使自卫权 7

1.自卫权的定义及分类 7

2.自卫权的行使 7

(二)联合国授权或采取的行动 8

1、联合国授权的行动 8

2、联合国采取的行动 8

(三)民族解放运动 9

(四)区域机关的执行行动 9

(五)宪章第17章的过渡办法 10

四、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及其例外之间的关系 10

五、结语

参考文献 12

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及其例外

摘要:

《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了国际关系上会员

国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包含联合国的所有会员国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主权、政治独立、领土完整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以战争作为手段解决国际争端1。

这一原则已发展成为了国际的习惯法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仅会员国,所有的国家都应该遵守这一项原则。

本文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定义及渊源、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对象、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与其例外之间的关系几方面进行论述,阐明武力使用必须受到联合国的控制和指导,符合《宪章》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及其例外原则及国际法的各项规定的情况并对相应的条款进行相应的解析。

关键词:

禁止使用武力武力威胁自卫国际法

Abstract

《CharteroftheUnitedNationscharter》(hereinafterreferredtoas)thesecondparagraph4ofarticletheprincipleonmemberstatestobantheuseofforceininternationalrelations,tobantheuseofforceprinciplenamelytocountriesasthemainbodyofallUNmemberstatesshallnotbeinviolationofinternationallawinanywaytheuseofforceorthreatofforce,infringeuponthesovereignty,politicalindependenceandterritorialintegrityaswellasotherlawfulrightsandinterests,inthewarasameansofsettlinginternationaldisputes.Thisprinciplehasbecomethe

1《联合国宪章》第一章:

宗旨及原则,联合国官方网站

1

habitoftheinternationallawsandregulations,withageneralbindingforce,notonlythememberstates,allcountriesshouldadheretotheprincipleofthisitem.Fromthedefinitionandorigintobantheuseofforceprinciple,scopeofthebanontheuseofforceprincipleanditsobjects,tobantheuseofforceprincipleexception,andtobantheuseofforceprincipleisdiscussed,withtheexceptionoftherelationshipbetweenseveralaspectstoclarifyforcemustcontrolandguidancebytheUnitedNations,inlinewiththeprinciplesofthecharterforbidstheuseofforceanditsexceptionprincipleandtheprovisionsofinternationallawandtherelevantprovisionsforthecorrespondingresolution.

Key words:

prohibitionofuseofforceresorttothethreatofforceself-defenseInternationalLaw

一、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定义及渊源

2

禁止使用武力是国际法维护国际社会和平的立法原则,但禁止武力并不是国际社会一开始存在的,是经过了很长一段时期之后才发展形成的。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后经过多次的协定而确立的,现在禁止武力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法律原则,是一项强行的法律原则。

(一)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定义

《宪章》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办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包含联合国的所有会员国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

2戴轶:

《试论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法律规制,》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三期,第23页

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主权、政治独立、领土完整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以战争作为手段解决国际争端。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的基本原则保障,是由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维护国际社会和平的重要原则,是国际公认的法则。

《宪章》中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适用范围限定了“国际关系”和“各会员国”。

“国际关系”指的是国与国之间建立的一种关系,指国家之间的关系,武力原则适用的范围就限定了在国家之间,对国家之间使用武力的约束,禁止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动用武力解决争端,而非国家为行为主体使用武力行为和国家在其国内使用武力的行为不属于限定禁止的范围。

“各会员国”的限定则表明禁止武力原则的条款仅在联合国会员国之间使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禁止在国家之间使用任何形式的武力,并不局限于战争。

由于《宪章》第二条第四款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已逐渐成为国际公认的习惯法则,是强行性的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非联合国会员也要履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相关义务。

(二)禁止使用武力的历史

《宪章》第二条第四款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其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在20世纪以前,传统的国际法,主要是习惯国际法,对战争并不限制,国家是有战争权的,对于正义的战争是认可的,属于合法的。

受传统基督教传统观念的影响,正义的战争是一种自然的观念,符合上帝的旨意,有正当的理由处罚那从事不法行为者。

“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曾系统地探讨把宗教的理由抽离正义战争,他认为正义的战争是具有自卫、保护财产、惩罚违法行为等法律依据的,而且战争前还须具有宣战的通知3。

由于传统的习惯国际法对战争的不限制,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的因素对战急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对引发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灾难有一个间接的作用。

诉诸战争形式在国际联盟成立之前是一个合法的程序,国际联盟合约并没有明确禁止战争,在某些情况下国际联盟的会员国仍可以通过诉诸战争随意用武力。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发生,却证明了这种国际联盟制度非战公约的弊端和不可行。

19世纪末,随着和平运动的兴起,任意诉诸战争权被进一步限制,《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第一公约)对以战争为手段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方式进行了限制,还规定了相关的国际

3格劳秀斯著:

《战争与和平法》,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5页。

3

调查和国际仲裁等和平方法,但因条文的弹性空间较大,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条款的法律效力,其限制的作用并不大4。

《限制使用武力素取契约债务公约》(第二公约)对限制随意诉诸战争的方向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但由于武力的范围界定过于广泛,其适用范围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直到1945年反法西斯联盟签署的《联合国宪法章》中才首次明确了国家之间“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该法章在序言中提出了非为公共的利益不得使用武力。

在条款中对“武力”的严格限制很大程度上超过以往的公约。

《宪章》第二条第四款对诉诸战争进行了严格管制,并强调,任何与之相悖的武力使用和威胁都是非法的,禁止使用武力可谓是无条件的,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参与了宪章,因此禁止使用武力已经成为了具有强行性的国际法则5。

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对象

(一)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适用范围

国际关系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建立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宪章》第二条第四款限定的适用范围是联合国的成员国之间的武力使用,即禁止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这使用武力,非国家之间的武力行为则不受限制,如非国家主体的恐怖组织对另一个国家的武力行为,或是一个国家在其国内行使国家的武力行为。

1.会员国的界定范围

《完章》第二条第四款中对禁止使用武力的适用范围限定了“各会员国”适用,

《宪章》是联合国的普遍性的基本文件,同是也是一项多边条约。

条约只对缔约方有约束力,而对第三方不受约束,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四条明确“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6。

充分体现和尊重国家的主权原则,虽然在《宪章》第二条第四项做了这样的规定“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遵行上述原则”,这一规定对非会员国并没有约束力,因此《宪章》的规定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只适用于联合国的会员国。

但是几乎所有的国家参与了联合国的制定的《宪章》,其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已逐渐成为了国际的习惯法则,是国际强行性规范,对于国际关系的国家有普遍约束力,非联合国会员也是要履

4李寿平:

《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新威胁与联合国框架下的使用武力规则,》2007年3月,《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5《联合国宪章》第一章:

6《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69年,第三十四条

4

行禁止使用武力义务的。

一旦非联合国会员国受到侵略时,也同样能得到联合国的人道援助,在禁止会员国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的任何形式干涉他国内政,并确保其他非会员国也遵行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则。

2.主权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

主权国家,是指有独立主权的国家,有固定的领土、一定的居民,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和主权政治单位。

拥有主权的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最基本成员,原则上来说,只有独立主权国家可以成为联合国会员国。

而非国家行为体按照通俗的观点,就是除主权国家以处的非国家行为体,对于其定义,有观点认为,是指国家以外能够独立参与国际事务的实体。

联合国曾对此做出解释“非国家行为者为未经任何国家合法授权而进行要决议范围内活动的个人或实体”,这一解释一定程度上也认可了一些非法活动组织如恐怖组织、贩卖毒品、贩卖器官组织等为非国家行为体7。

非国家行为体与主权国家行为体有很大的区别,首先主权国家有一定的居民,非国家行为体没有特定的居民,成员来源广泛,只是为了特定的利益或目标而组合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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