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管理基础知识专题讲座提纲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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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国策制度。

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首次以立法形式确认了土地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

2、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各级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和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土地所

12

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必须报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必须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设施农业,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3、耕地保护制度。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于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也就是要求我们必须依照法律和规划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4、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含义:

一是

节约用地,就是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用地,千方百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

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5、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指的是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

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6、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

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数量要求,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对此实施更为严格的保护。

7、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是

国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使用者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行为。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8、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指市、

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 78号),从2007年1月1日起,工业用地也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

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同时,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统一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从2012年1月1日开始,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都应当采取统一网上交易方式进行。

(三)五项基础工作流程

(1)土地审批基本程序

1、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按批准权限报批土地;

4、征收土地;

5、供应土地;

6、批后监管。

(2)土地征收及农转用审批程序

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同级政府拟定的用地计划或乡级人民政府用地申请,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上级政府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拟征收及需办理农转用手续的地块。

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被拟征收土地及需办理农转用手续的地块所涉及的村组进行实地调查;

3、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对各地块进行勘测定界;

4、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在拟被征地村组进行预公告,将拟办理农转用手续地块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书面告知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

5、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拟征地调查结果与被征地村组、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由被征地所在乡(镇)、村、组有关人员签字见证调查结果,作为实施征地补偿的依据;

6、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听证;

7、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农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等按程序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8、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将相关情况在被征地村组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9、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具体实施,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继而进入供地环节。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市县人民政府宗地出让批准意见及规划部门规划意见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以及地段、地块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用地申请或预申请;

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意向用地者申请情况确定供地方式;

3、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文件;

4、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中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和当地有形市场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

告;

5、申请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6、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7、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与中标人、竟得人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相关媒体公布出让结果;

8、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出让土地;

9、受让人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程序

1、用地单位申请;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项目管理和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3、项目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核、批准、备案;

4、用地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及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审核;

5、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6、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决定书,进行土地登记。

(5)农民建房审批流程(依据乐办发〔2016〕39号文)

1、村民申请。

由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建房户报经村理事会同意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初审。

2、村委会初审并张榜公示。

申请材料由村委会将申请报告汇总后,在3个工作日内初审完,并将意见和名单张榜公示7天。

3、乡(镇)召开联审会议进行审查。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填写《联审联批表》,并由村委会提交乡(镇)农民建房领导小组联审会议研究,会议由各乡(镇)农民建房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各相关部门镇属站所共同参加,会前有必要组织相关人员实地勘查的必须尽早做好安排,原则上乡镇每个月召开一次本辖区内农民建房联审联批会议。

4、核发“一书一证”。

对符合条件的建房户,经乡

(镇)农民建房领导小组联审会议研究同意后,建房户签定《建房履约保证书》并按规定缴纳建房保证金及相关费用,同时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住建、国土部门授权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一证一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

《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农民建房合法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

5、建设项目开工前,农村村民应当向乡(镇)农民建房领导小组提出现场放线申请,经现场放线后方可施工。

6、房屋建成后,由乡(镇)农民建房领导小组进行竣工验收。

经验收合格,完善手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发不动产统一登记证书。

二、国土专业知识

(一)规划计划管理

1、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地域范围内,根据土地资源现状和潜力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各类用地进行统筹安排和合理布局,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依据,是用地审批的基本前提,其期限一般为15年。

2、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

①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

②规划期为2006-2020年;

③规划近期为2006-2010年;

④规划远期为2011-2020年。

3、什么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即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它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措施,是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审批的依据。

(二)土地报批管理

1、建设用地审批的内容

审批内容包括两项:

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

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转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行为。

2、建设用地审批权限

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分为两级审批,省政府、国务院。

省政府的权限是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小于525亩,其他土地不超过1050亩。

国务院的审批权限是基本农田,耕地面积大于525亩,其他土地面积大于1050亩。

(三)土地储备管理

(1)土地储备的概念

指受市县人民政府委托或授权,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2)土地储备的范围

1、依法收回的土地;

2、收购的土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3)土地储备的方式

1、无偿收回

2、征收

3、有偿收回和收购

(4)乐安县现行征地补偿价格说明

根据《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0]126号)乐安县自2011年3月1日起,乐安县征收集体农用地水田的法定平均最低补偿

标准为28007.4元/亩(不含青苗),其中鳌溪镇为30000元

/亩(不含青苗),征收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测算参照以下修正系数执行:

①菜地、果园、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1.0;

②旱地、宅基地不低于0.67;

③林地及其它农用地、其它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

0.35;

④未利用地不低于0.2。

基于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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