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授课教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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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律是国际民事关系产生和发展的条件和保证。
(二)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国际民事关系与国内民事关系相比,有以下三个特征:
1、这种民事关系都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或称外国成分,具体表现为:
(1)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国家,或者一方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法人。
(2)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如标的物位于外国、标的物属于外国人所有或标的物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
(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外国.
这种民事关系的涉外因素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元的。
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多元的,即在一个民事关系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涉外因素。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这里讲的涉外因素既包括外国,又包括一个国家之内的不同“法域”(TerritorialLegalUnit)。
2、这种民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3、这种民事关系多数具有国际性。
对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在学术界一直长期争论不休。
我们主张,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关系。
调整这种国际民商事关系,可以用内国法,也可以用某外国法;
可以用间接方式,也可以用直接方式调整。
总之,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以及与法律适用密不可分的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国际司法管辖权、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即为国际私法。
二、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ConflictofLaws)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一个国际民事关系必然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个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而且都主张对该法律关系行使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问题。
三、国际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一)冲突法调整
冲突法调整,亦称间接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以及何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利用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这是国际私法中最主要的调整方法。
传统的国际私法只有此一种调整方法。
所以,有人把国际私法称之为冲突法或间接法。
(二)实体法调整
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即指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这种规范可以避免法律冲突,可以更迅速、更准确、更直接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与体系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是指调整对象的范围,也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组成范围,两者是一致的。
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
(二)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所谓法律适用,其实质就是用什么法律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国际私法的核心任务就是解决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其规范形式表现为:
1、冲突规范(ConflictRules),又称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也是国际私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规范。
2、统一实体规范。
指主权国家之间相互缔结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具体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则。
(三)对国际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司法保护问题
对国际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实行司法保护的法律集中体现在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上。
这种规范是指一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
这种规范的任务在于解决国际民事纠纷中的私法冲突,特别是司法管辖权问题、越境送达司法文书,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问题。
二、国际私法的规范组成
1、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这类规范是规定外国人在居留国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承担哪些民事义务以及享受何种民事待遇的规范。
从性质上说,是实体规范。
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和国际民事法律关系赖依存在的基础。
它主要涉及到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民事待遇等。
这种规范一般是分散在在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
2、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它是指某种国际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处理的规范。
3、统一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秩序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是指一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在审理国际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
三、国际私法的体系
国际私法的体系包括立法和理论体系两种。
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是指国际私法学者基于对国际私法的认识所建立的学说体系。
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呈多元化的趋势,如前所述基本可以归纳为两种:
即仅包含冲突法的“小国际私法”和包含程序法、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再内的“大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是指,制定成文国际私法典或单行法规所采用的体系。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独立,彼此应相互尊重,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文化、民事关系的前提。
二、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交往的基本原则,反映在主权国家之间,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经济关系中相互有利。
三、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条约必须信守,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缔约国都有遵守条约的义务,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也是如此,凡是当是人的所属国之间有共同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当事人的所属国都必须遵守,当事人也必须服从。
条约优于国内法,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凡是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四、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
第四节国际私法学
一、国际私法学的含义及名称
国际私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学科。
它是以国际私法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任务在于研究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以完善国际私法的立法和指导国际私法在实践中的运用。
国际私法学由学者们的学说、理论、主张构成。
它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只是人们在制定和运用国际私法规范时起参考作用。
关于国际私法的名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所不同。
学者们由于对它的性质、范围、对象理解不同,至今仍不统一。
从国际私法学的发展史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名称:
1、法则区别说(sheoryofstatutes)。
2、法律冲突论(conflictoflaws)。
3、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privatelaw)。
二、国际私法的性质
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争论的中心是:
国际私法是属于国际法性质,还是国内法性质。
对此问题的争论,学者们有两种不同的意见,形成了两大学派:
国内法学派和国际法学派。
此外还有认为具有两重性的“二元论者”或“综合论者”。
(一)国内法学派
国内法学派,亦称“民族主义学派”。
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有:
德国的沃尔夫(MartinWolff)、法国的巴丹(Bartin)、尼波埃(Nioyet)、巴迪福(Buttifol)、英国的戴赛(Dicey)戚希尔(Cheshire)、美国的比尔(Beale)、库克(Cook)等。
他们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性质,它是国内法中的一个部门。
(二)国际法学派
国际法学派,亦称“世界主义学派”。
德国的萨维尼(KarlVonSavigny)、巴尔(Bar),意大利的孟西尼(Mancini),法国的魏斯(Weiss)、毕叶(Pillet),前苏联的克雷洛夫等。
他们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性质,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国际法是与国内法平行的一个法律体系,它包括: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等等。
(三)二元论者或综合论者
这一派认为,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既涉及国内又涉及国际;
其渊源既有国内立法,又有国际立法;
其本身既涉及一国国内利益,又涉及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
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它是国际法或国内法,它是一个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特点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其代表人物有:
德国的齐特尔曼(Zitelmann)和捷克的贝斯特里斯基(R.Bystricky)等人。
我国一些国际私法专家也认为国际私法是一个兼有国际法特点与国内法特点而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的法律部门。
我们认为,国际私法既有国际法性质的一面,又有国内法性质的一面。
国际私法具有二元性质。
三、国际私法学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一解决法律适用为核心,以司法保护为目的,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一节国内法渊源
一、国内立法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也是迄今为止最主的渊源之一。
为了开展国际民事和经济往来,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有必要通过自己国家的立法对其境内外所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实行立法和司法管辖。
这些法律在内容上可以包括: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国际私法的上述规范在国内立法中的表现方式有三种:
第一,散见式。
第二,专编专章式。
第三,法典式,即以单行法规的形式,专门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二、国内判例
1、英美法系国家都是以判例法为主要法源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成文法是零散的,仅仅是判例法(CaseLaw)的补充。
英国的《法律冲突法》
美国的《冲突法重述》(RestatementofConflictofLaws)。
2、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是以“成文法”制定法为主要法派,但是判例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3、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不是法源,当然也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有关判例,不能直接适用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只能作参考。
第二节国际法渊源
一、国际条约
有关国际私法条约有四类:
1、统一冲突法条约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专门致力于冲突法条约的制定,迄今制定了一些条约,但是我国至今还没有参加统一冲突法公约,在我国缔结的双边条约中也很少出现冲突法条款。
但我国自1987年正式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为其成员国之后,每届会议的都派员出席,积极参加统一冲突法的制定。
2、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这类条约较多规定在公法性条约中,如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缔约国之间的国民待遇原则;
WTO协议规定了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原则;
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制定的1950年《关于宣告失踪者的公约》、1951年〈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