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市重复信访案件的调查与思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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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437起,其中重复上访224起,占51.25%。
诉求的主要内容:
一是对公安机关做出的决定、结论或处罚不服而申诉的24起。
其中,对伤情鉴定不服的3起,
死因鉴定不服的8起,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3起,对治安处
罚不服的2起,对行政拘留不服的4起,其他4起。
二是反
映公安机关和民警问题。
其中,反映公安民警循私舞弊1起,
反映公安机关不作为、乱作为3起,反映民警执法粗暴4起,
反映民警执法不公19起,档案、证据材料缺失导致无法结
案5起。
三是举报违法犯罪11起,要求破案67起,要求抓
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0起。
四是要求办理户口、证照12起。
五是要求退还保证金6起,要求赔偿损失11起,要求退还
扣押财物5起、要求还债2起。
六是不属公安机关管辖10
起。
上述信访案件中有的包含了1件案件多个诉求内容。
(二)重复信访案件的特点
从XX重复信访案件看主要存在“三多”、“三难”、“一长”的特点。
“三多”:
一是涉及部门多。
就公安机关而言,在“大
接访”中上访人员反映问题涉及部门有派出所、刑侦、户籍、交警、治安、经侦、禁毒、政工、纪检等10多个警种和部
门。
其中派出所104件,刑侦60件,交警16件,户政8件,
治安16件,经侦15件,禁毒3件,纪检4件。
不属公安机
关管辖10起。
二是越级上访增多。
在重复访中有90人越级
上访,占重复信访量的40.17%,其中去北京上访4人,到省
城上访5人,到市局上访81人。
三是重复访的次数多。
重复访次数少的也有3-4次,多的达近百次。
“三难”:
一是沟通难。
信访人因重复上访次数多,上访问题多年得不到很好解决,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降低,对办案民警有怨气,很难沟通思想,公安机关提出的解决办法很难得到认同。
二是办案难。
特别是有些要求破案的信访问题,由于发案时间久远,有的已经失去破案时机,有的案卷几经转手材料缺失,甚至一些当事人都已经不在人世,给继续调查增加了难度。
三是停访息诉难。
重复信访反映问题相对集中,群众往往就同一问题反复上访,而同一问题在不同时段的政策法规又不一样。
有的信访人要求过高,超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公安机关不能违法办理,因而信访要求不能得到满足,难以停访息诉。
“一长”:
就是上访的持续时间长。
在“大接访”中接待群众反映问题时间最长的有54年要求平反的案件;
持续
或断续上访时间长的达到20多年,其中上访持续时间15年
以上的6起,10至15年的15起,5至10年的25起,1至
2年的142起,1年以下的15起。
二、产生重复信访案件的主要原因
(一)历史原因
一是权力思想作祟。
一些领导把党和人民给的“官帽”看成是至高无上的权力,以权代法,官本位的思想严重,在出台政策和处理问题时,违背群众意愿,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积淀下来许多问题。
对行政、司法中出现的错误拒不纠正,成为涉法上访的后遗症。
二是惯性思维影响。
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长期以来养成了以管理者自居的思维定势,在办案或治安管理中,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
加之长期以来对群众信访问题重视不够,群众上访无路,告状无门,小事被拖大,易事被拖难,成为陈年老账。
三是信访法规立法滞后,信访无序的惯性助推。
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特别是对偏远区一些基层民警执法过错、执法犯法、执法不公的行为监督乏力,zd部门之间没有建立或完善信访处理互动机制,信访长效机制没有形成,对有理缠访、无理闹访、重复上访等情况无能为力。
(二)现实因素
一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积淀下来并日渐突显,导致涉法上访问题和重复信
访案件增多。
近年来,党和国家实行亲民政策,畅通了信访渠道,敞开了信访大门,许多群众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和利益走上了上访告状之路。
二是群众法制意识增强与法律知识缺乏形成较大的反差。
一方面,国家在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法制宣传力度不断加大,公民法制意识、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逐步增强;
另一方面,长期以来的自我封闭,导致一些群众思想僵化、抱残守缺,不能很好地接受新事物新思想,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不能依法对待自身的信访问题,导致反复信访现象的发生。
三是信访人个人素质低,导致有理缠访、无理闹访。
有的信访人要求过高,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导致信访问题得不到解决;
有的信访人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心理,多次上访,不达目的不罢休;
有的信访人在长期上访中,总结和摸索了一套对付党政领导和公安机关的办法和经验,凡遇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就要上访,给党政领导和公安机关施加压力。
(三)主观原因
一是执法为民的思想还未树牢。
在一些基层单位和民警中还存在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权益的行为,引发了上访问题的发生。
主要表现为:
有的民警由于利益驱动,在办案中执法不公,以罚代法,不按规定收取取保
候审保证金等;
有的办案民警责任心不强,造成案卷材料和证据缺失,不作为、乱作为,或严重不负责任、工作粗枝大叶;
有的办案单位互相推诿、扯皮,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等。
二是办案民警业务素质不高。
民警执法办
案水平和技能较低,导致执法过错;
现场调查访问不到位、不细致、不深入,导致案件不能及时侦破,逃犯不能及时捕获;
侦破疑难案件的技能缺乏,导致一些疑难案件久攻不破。
三是处理疑难信访问题的能力不强。
一些基层单位领导和民警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低,工作不得法,缺乏耐心细致的工作热情,有关问题没有向群众解释清楚,不会也不愿做群众工作,不能及时化解矛盾,加之不能很好与其他基层组织协调,导致治安案件和其他问题的发生。
四是存在片面的稳定观和政绩观。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片面追求“严打”立竿见影的短期效应,忽视了基层基础工作,疏于防范和管理,致使公安基层基础不牢,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后劲。
一些基层单位和民警,满足于一时的、表面的、片面的稳定,把公安信访工作维护稳定的职能仅仅理解为重大政治活动期间的稳定工作,忽视日常的信访工作,使问题越积越多、信访量越来越大,增加了维护稳定工作的难度。
(四)客观因素
一是执法环境的制约。
由于封建残余思想和计划经济的惯性思维,一些行政和司法人员的人治观念严重,群众法制
观念淡薄,缺乏遵章守法的社会氛围,执法环境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地势偏远和经济落后的古、叙区的执法形势尤为严峻。
二是执法条件欠佳。
由于历史的原因,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制社会,还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加之前些年,公安机关承担了大量的非警务活动,诸如催粮派款、农税提留以及在处置群众性事件中大量动用警力,引起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不满。
还有一些地方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党政领导行政干预,给公安机关公正、严格执法带来严重影响,执法不公、违法办案的事情时有发生,以致影响了警民关系。
三是执法保障不到位。
公安机关人、财、物保障严重不足,一方面“皇粮”不够吃“杂粮”,找钱弥补经费不足,出现以罚代法、乱收保证金等现象,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
另一方面人少事多,忙于侦办大要案件,对一般案件侦破不力,有的案件久拖不破,同时对群众信访案件办理力度不够,群众不满意。
同时,为了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雇请了一些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协警参与办案,而且还存在一人办案的现象,由于程序违法导致案件不能结案。
四是客观上存在破案难、追逃难的问题。
一些案件由于时间久远,几经转手,失去了办案的条件和破案的最佳时机;
改革开放以后,人、账、物的大流动,给案侦和追逃工作增
加了难度;
大量科技手段被用于犯罪,犯罪的智能化、现代化程度提高,反侦查伎俩增强,给侦查破案、抓捕逃犯增加了难度,而公安机关的科技手段和设备建设受制于经济而无法适应。
三、对做好公安信访工作的思考
处理公安信访问题要坚持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研究在头上减少信访问题的治本之策,努力探寻解决信访问题的长效机制。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公安信访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增强做好公安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新时期公安信访工作在整个公安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做好公安信访工作对于践行“三个代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各级公安机关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公安信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协调发展。
正确处理公安信访问题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表现。
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公安信访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好务,把公安信访窗口建成“民心工程”。
正确处理公安信访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是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的神圣职责。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充分认识做好公安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公安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要把抓社会稳定工作的成效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重要的任期目标。
要用历史的、发展的观点指导公安工作,保持政策、规定和各项公安工作的连续性,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性,加强对公安信访问题的头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谐发展。
(二)高扬执法为民旗帜,规范执法行为,从头上避免公安信访问题的发生
各级公安机关要紧紧抓住有利时机,对群众反映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研究,从制度、体制、机制等方面深入查找公安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操作性强的工作规范,努力从头上解决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的问题。
一是强化宗旨意识,确立民本思想。
保障人权体现了广
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执法思想的核心。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在行政执法中维护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一致性,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切实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
来信来访反映问题大部分是合理的,要做好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在办理信访案件中体现亲民爱民,为群众服好务,坚决纠正
高高在上,有错不纠,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带着对人民群众深厚感情去执法和办理每一件信访案件,努力清还上访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