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实训中心管理制度汇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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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书 41

安全培训制度 42

实验(训)室各类管理文件、表格 42

学生实验(训)守则 43

广州东华职业学院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44

专业实训室规章制度 45

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定 47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48

多媒体管理制度 51

实训指导教师管理制度 52

实验(训)室管理员岗位职责 52

实验(训)室安全员岗位职责 54

计算机机房管理制度 54

实验(训)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制度 55

机房值班管理制度 56

关于学生实习纪律的规定 56

毕业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57

广州东华职业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59

广州东华职业学院学生顶岗实习守则 62

顶岗实习系列文件、表格 62

广州东华职业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 63

广州东华职业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暂行规定 66

教师赴企业实践锻炼的暂行规定 68

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立项申报书 70

实训中心工作流程 75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

(2010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1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本条例所称毕业生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团体组织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的就业适应性训练。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毕业生就业见习,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生实习坚持学校组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

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实习的相关工

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见习工作,加强见习指导与协调,促进毕业生提高

就业能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习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见习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

会组织接收学生实习和毕业生见习,为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吸纳、培养和储备人才。

第二章 组织与保障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认真履行学生实习的组织责任,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八条 保障学生实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在职职工的一定比例接收学生实习,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九条 学校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建设实习基地,为学生实习提供便利。

第十条 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与学校开展合作,并发挥行业资源、技术和信息优势,推动共建实习基地和开展合作项目。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学生实习。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地毕业生就

业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当地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加见习,扩展就业机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确定为见习基地: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

(二)自愿且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

(三)提供的见习岗位具备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能确保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

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定见习基地时,应当考虑单位的行业分布,优先考虑当地重点发展的

优势产业,同时吸纳不同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参加,以满足见习的需求。

第十四条 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提供见习岗位。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见习基地的检查与指导,及时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见习单位未依法履行见习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取消其作为见习基地的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见习政策的宣传,将见习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宣传见习制度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见习

的经验做法,形成社会普遍关注、各方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 实习规范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实习一般由学校统一组织。

学生要求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应当经学校同意。

学校应当安排实习指导教师掌握实习情况,统一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在实习基地实习,学校、实习基地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

(二)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实习期限;

(三)实习方式、内容和岗位;

(四)实习终止条件;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实习协议可以根据实习的性质和需要,约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投保额度、损害赔偿、实习报酬、保密等其他事项。

其他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与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在学生实习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

(二)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制定实习计划;

(三)联系并合理安排实习单位;

(四)安排责任心强,有一定经验的实习指导教师;

(五)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六)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七)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实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实习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实习学生在单位内的管理工作;

(二)提供合适的实习岗位、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

(三)根据实习要求,选派有经验的实习指导人员;

(四)对学生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

(五)向学校反馈学生的实习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实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

(三)安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但完成学生本专业实习所必需的除外;

(四)安排学生在需要相应职业资格的岗位上顶岗实习;

(五)安排学生周实习时间超过四十小时;

(六)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

(七)其他影响实习学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当期接收实习学生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组织学生实习,不得违反规定向实习学生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根据实习计划和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做好学生的实习指导、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实习指导人员的工作,保证实习指导人员指导学生实习的时间。

实习指导人员应当根据实习计划和实习协议,对学生实习进行指导。

评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根据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要求实习,接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管理和考核

学生应当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指导人员,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实

习单位的秘密。

第二十八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非顶岗实习的学生,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可以在实习协议中约定给予实习补助。

实习单位、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按时足额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实习补助,不得拖欠、克扣。

第二十九条 实习协议确定的投保人,应当及时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

第三十条 实习结束时,实习单位应当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考核评定成绩,出具实习鉴

定。

第四章 见习规范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见习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见习岗位,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送见习岗位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省常住户口的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未能就业的,可以自愿参加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团体组织的见习。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人才引进工作的需要,吸纳非本地常住户口的毕业生参加见习,改善本地人才队伍结构。

非本地常住户口毕业生参加见习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 见习单位应当与毕业生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见习协议。

见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见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毕业生的姓名、住址、毕业院

校;

(二)见习期限;

(三)见习计划安排;

(四)岗位职责;

(五)见习待遇;

(六)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见习协议的解除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三十五条 见习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十六条 见习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合适的见习岗位、必要的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

(二)配备相关工种岗位训练的设施、设备和见习指导人员;

(三)对见习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

(四)见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见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

(二)未经见习人员同意安排见习人员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小时;

(三)其他影响见习人员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见习单位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

十。

第三十九条 见习人员应当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见习指导人员的管理,

保守见习单位的秘密。

第四十条 见习单位应当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补

贴。

见习单位支付生活补贴后,见习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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