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某市公安行政案件论公安行政执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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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某市公安行政案件论公安行政执法DOC

 

本科生毕业论文

 

题目从某某市公安行政案件论公安行政执法

院别法学院

专业法学专业

学生姓名王燕

摘要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虽然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整体上都有长足的进步,但不可否认的是公安行政执法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执法人员职业素质低,执法观念落后,执法方式不规范,甚至不履行法定职责等。

在四川省全面开展“警民亲”活动的热潮中,本文就某某市中院自2009年至2011年以来受理的公安行政案件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并提出几点具有建设性的对策,以规范公安机关的办案行为,更好的落实“警民亲”政策,使亲民爱民成为公安干警的职业操守和自觉行动,努力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形成警民一家亲的良好格局。

关键词公安机关;公安行政执法;问题;建议

目录

摘要I

AbstractII

引言1

一、某某市中院受理公安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2

二、公安行政案件的特点3

(一)公安行政案件的概念3

(二)公安行政案件呈上升趋势3

(三)我市公安机关工作总体质量较高4

三、从某某市公安行政案件看我国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5

(一)公安机关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5

(二)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不规范6

1、执法人员执法时未表明执法身份6

2、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粗暴7

(三)不注重办案法定期限7

(四)办案步骤不合法,法律文书的制作与使用不规范8

(五)显失公正9

四、对完善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11

(一)加强思想教育,树立执法理念11

(二)设置培训机构,制定培训制度11

(三)规范执法方式,创新执法模式12

(四)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13

(五)加大调解力度,完善协调机制13

(六)完善机构设置,优化资源配置13

(七)重视普法教育,加大宣传力度14

(八)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与联系15

(九)完善法律制度,完善监督机制15

结束语17

参考文献18

致谢19

引言

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在具体适用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一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公民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1]。

公安机关成立以后就担负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双重职能,是国家的重要执法机关。

公安行政执法不仅与党和国家命运紧密联系,而且与广大人民群众具有广泛、密切的联系。

所以公安机关不仅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社会治安,统一思想和行动,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的整体执法水平,还要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增强自身的凝聚力和社会感召力、亲和力。

 

一、某某市中院受理公安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9年至2011年,某某市中院行政庭受理二审案件252件,审结251件。

其中涉及公安行政案件45件,占行政案件总数的18%。

公安行政案件共审结44件,审结率98%。

其中治安行政处罚案件18件,占公安行政案件总数的40%;行政赔偿案件12件,占公安行政案件总数的27%;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7件,占公安行政案件总数的16%;不属于受案范围案件4件,占公安行政案件总数的9%;户籍行政管理案件2件,交通管理案件2件。

 

2、公安行政案件的特点

(一)公安行政案件的概念

公安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立案处理,在调查取证后,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或作出其他决定的行政案件。

(2)公安行政案件呈上升趋势

表2-12009年至2011年某某市中院受理的公安行政案件概况

年度

收案总量

公安行政案件数量

所占比例

2009

79

11件

13.9%

2010

83

15件

18.1%

2011

90

19件

22.2%

总计

252

45件

16.3%

不难看出,2009年至2011年,宜宾市中院受理的公安行政案件所占行政案件收案总数的比例都在10%以上,2011年更是达到了行政案件收案总数的五分之一以上,是行政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3年来,行政案件的收案总数逐年增加,公安行政案件在行政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这说明越来越多的行政相对人选择行政诉讼作为其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途径,也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加强,敢与强权做斗争,越来越相信法律能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但从另一个方面也体现出了,我国公民对我国的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我国的行政执法人员不仅要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执法水平,还要提高道德素养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

(3)我市公安机关工作总体质量较高

表2-22009年至2011年宜宾市中院对受理的公安行政案件的裁判结果

年度

公安行

政案件总数

维持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求

改判

发回重审、指令立案受理

撤诉

2009

11件

9件

0件

2件

0件

2010

15件

14件

0件

0件

1件

2011

19件

16件

0件

1件

2件

总计

45件

39件

0件

3件

3件

2009年至2011年,某某市中院审结的44件公安行政案件中,99%的案件都是上诉案件,其中89%的案件经终审维持一审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判,7%的案件经终审裁定发回重审或指令立案受理,7%的案件经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撤诉。

不难看出,公安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胜诉率是很高的。

这说明我市公安局的工作质量总体上较高。

但这也不能否认我们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有做得不合法的、处理得不妥当的地方。

我们在肯定公安机关成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那做得不恰当的地方,不能放任它发展下去,否则,这必将严重损害我们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环党群、干群关系。

 

三、从某某市公安行政案件看我国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执法人员执业技能的提高和执法观念的逐步转变,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相较以前从整体上有了显著改观,行政执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所提高。

但我们在看到整体一片大好的形势下也不能忽视了局部上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不仅影响了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也破坏了公安机关构建的公信体系。

(一)公安机关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及时立案、调查,并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同时,应当保管好报案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及物品。

移送案件时,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公安机关受理后,又受种种因素的影响,不予立案,或不认真调查取证,从而造成有的案件久拖不决,让加害人逃脱处罚、制裁,以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以赵某诉某县公安局失职一案为例。

赵某于1995年5月23日被赵某某砍伤右前臂,遂向某镇派出所报案,并提供了医疗证明、医药发票及调查材料,但某镇派出所受理以后,以各种借口久拖不处理。

在赵某的一再追问之下,2003年,该派出所被“逼”无奈之下,在事隔8年之后才要求赵某去做伤势鉴定,鉴定之后又杳无音信。

2005年7月,该派出所在赵某的追问之下称将档案丢失,以此搪塞赵某。

2008年11月,该派出所才将鉴定为轻伤的鉴定意见书送达赵某。

因某镇派出所不依法执法,对赵某的报案置之不理,并失职的把赵某报案的资料遗失,使加害人赵某某超过追诉时效而未受到处罚。

正所谓,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哪怕该派出所受到了处罚也改变不了赵某某逃避了法律制裁,逍遥法外的事实。

赵某在历时16年之后才得到一个公正的答复,对他来说这是一个艰辛的过程。

赵某的经历也证明了我们法治社会的建设在不断完善,只要坚定追求公正的决心,所有的冤屈都将得到及时的伸张,所有的合法权益都会受到应有的保护。

(二)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不规范

执法方式的选择体现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直接关系着执法目的实现的效果。

所以积极采用人们能接受的文明执法方式,可以更好、更有效地做好工作,更有利于促进警民之间的和谐关系。

现实生活中,有的执法人员只注重执法目的,不在意执法方式是否规范,从而引起行政相对人的不满,引发了一些本可以避免的矛盾。

1、执法人员执法时未表明执法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8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指出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

但在现实的行政管理活动或执法活动中,有的行政人员忽视了这一点。

在进行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时,不按规定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以高高在上的姿态执法,一点也不顾及行政相对人的感受,我相信以这种方式执法,不仅不能圆满的完成工作或解决问题,还会引起行政相对人的不满,增加与群众的矛盾,损害执法机关的形象。

如王某诉某县公安局公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公安民警称到王某家中进行法制宣传,在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就涌进王某的家,并对现场进行拍摄。

王某一家不明所以,遂对其进行阻止,并砸坏了拍摄的相机,随后王某受到了行政处罚。

法制宣传本是一件好事,若事前做好沟通、说明,我相信此次的法制宣传活动必定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

但由于民警的不当行为,将一件好事演变成了一场悲剧,引发了矛盾,造成了纠纷,破坏了警民关系。

2、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粗暴

执法人员作为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更应该依法办事,不能为所欲为。

如果执法人员粗暴执法,损害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人身损害。

这样不仅对公安机关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还会增加国家赔偿负担。

例如,2009年6月30日,某县公安局长兴派出所的执法人员盲目听信第三人对王某的诬告,遂将王某羁押到派出所,并在过程中致使王某受伤,花去医疗费1938.87元。

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是维护全国人民的合法权益,至于采用什么方式和措施及时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则反映了执法者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水平。

即便是出于维护社会和他人的利益而必须对当事人采取行动,执法人员也不能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更不能不予调查,就不分青红皂白的把人抓了。

在该案中派出所执法人员的行为,一方面,不仅对王某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也损害了王某的名誉,从而对王某的生活、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另一方面,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国家赔偿的负担。

所以行政机关在执法时要依法执行,做到公平、公正、合理以及适度,站在中立的角度维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而改变执法观念。

(三)不注重办案法定期限

《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一般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法律对办案期限进行限定,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公安机关办案,提高办事效率;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及时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何某诉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某县公安局于2008年9月14日接到罗某到报案,于2009年6月21日才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法律规定,该案没有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情形,所以该案的办案期限应从2008年9月14日至2008年10月21日。

很显然,该公安局超过了法定办案期限,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但在行政审判工作中,一般情况下将超过法定期限结案的,认定为程序瑕疵,对实质性的内容、结果没有影响的,不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忽视它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程序与实体是紧密联系的,实体是内容,程序是形式,程序是为实体服务的,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前提。

公安机关应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出发,不能重实体而轻程序,只有程序与实体都合法,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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