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案例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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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案例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由乙承担。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牛3已经归乙管理,因此,乙应当负责。

4.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村民乙将牛4卖给了丙,该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无效。

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乙对没有所有权的标的物无权进行处分。

5.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二、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

家电活动。

199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一事。

但乙家电厂家在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并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乙家电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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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某以甲商贸公司名义与乙家电厂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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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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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2.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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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商贸公司应支付10万元货款,履行合同.因为行为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责任应由本人(甲商贸公司)承担。

2004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现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

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4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2004年8月,甲提出退伙。

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04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05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

2005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下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答案:

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1分)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

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

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

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

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

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本支付或本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1994年7月初,甲、乙、丙、丁四公司商议共同投资改造甲所属的HO型微波炉厂,并把厂名改为宏意微波炉有限责任公司,总投资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甲以旧厂折价800万元,并以HO红星牌微波炉商标折价200万元;

乙出资550万元,并以其拥有的微波炉生产改造技术折价格450万元;

丙、丁个出资1000万元。

四方商定,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资金到位,由甲负责办理公司的登记手续。

 1、股东乙用工业产权的出资比例是否需要调整?

说明理由。

(1)股东乙用工业产权的出资比例不需要调整。

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不能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在本案中,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000万人民币,而乙的技术出资只有450万人民币,不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

 2、在合同生效后第5天,甲、乙、丙都按合同办理了出资手续和产权转移手续,但丁提出因资金困难,要求退出。

丁的要求能否接受?

丁的要求可以接受,但要赔偿甲、乙、丙的损失。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因为合同已经生效,股东一旦在载名其出资义务条款的合同上或章程签名、盖章,则表明其承诺依合同约定出资设立公司。

如果股东违反这一法定义务,应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25条)

3、公司成立后,丙提出因自己的公司改造缺乏资金,要求抽回出资同时愿意赔偿其他股东经济损失个50万元。

请问:

丙的要求能否接受?

丙的要求不能接受。

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

4、甲在公司运作一段时间后,提出将自己所有的1/4股权转让给戊。

甲的要求须经过全体股东1/2同意方可。

如同意甲的请求,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

甲、乙、丙、丁4人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

拟发行公司股本总额1亿元,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4人共认购3000万元。

其中,甲认购2000万元,投资最多,4人一致同意公司每年按股派息时,多给付甲每股10%的利息。

其余股款向社会公开发行。

由于时间有限,4人决定,将面值1元的普通股股票以人民币0.85元发行,并在认购书中规定,该公司的优先股股东在分配公司利润时优先获得利息,并且在公司事务中,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并享有与普通股同等的表决权

问题:

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何问题?

第一募集设立的募集人应该认购的股份为35%应该是3500万而案例中是3000万不符合要求

第二发行股票不能低于股票面值案例中的以0.85元低于1元是不合规定

第三4人约定的多派给甲股息是不合规定的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四优先股不能享有同普通股同等的表决权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汇票样本

汇票金额人民币10000元  深圳 2003年4月20日凭票于2003年7月20日付给李×

×

人民币壹万元。

对价收讫。

此致

 欧阳×

先生

A签发并承兑一张汇票给收款人B,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B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C获得汇票的第二天便出国,在出国前以书面授权委托D,D按C的委托在汇票上签章背书给E,并在汇票上注明“代理”。

E获得该汇票后,将汇票金额改写为人民币18万元,并背书给F,F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审查该汇票后拒绝付款,理由是:

①该汇票背书不连续。

②该汇票金额已被变造,随即,付款人做成退票证明书,即为退票。

请回答:

(1)D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

D的票据行为有效,因为这符合票据代理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1)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2)代理人必须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3)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

(2)付款人可否以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理由?

不能以此拒付,因为D是C的票据代理人,应当认定背书连续。

(3)F应如何行使追索权?

ABC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故就汇票当时记载的8万元承担责任,E为变造人,应对所变造文义承担责任。

所以F如果向A、B、C追索,则只能请求8万元,余下的再向E追索10万元,F如果向E追索,可直接追索18万元

6月2日,A公司开出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收款人B公司,到期日为承兑后1个月。

B公司于6月29日将该汇票背书给C公司。

C公司财务管理较混乱,直到7月20日才发现这张未兑付的汇票,便立即持票提示承兑,但遭付款银行拒绝。

C先后向B和A请求偿付,均遭拒绝。

问:

持票人是否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持票人逾期没有承兑票据的,丧失票据权利,但民事权利仍在,可以向债务人行使债权

A是一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某日晚上,一名陌生者上门称,“您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朋友给您送来两瓶好酒,为了证明我已送到,请您在这张收据上签个字。

”A果真看到了两瓶好酒,非常高兴,于是在未看该收据的情况下即在陌生者指定的地方签了名。

3个月后,B突然拿着有A签名的本票要求A予以兑现票,款额3000元。

A这时才知道那位陌生者诱其签发了一张流通本票。

A便以存在欺诈和误解为由主张该本票无效。

A的理由是否成立?

在本案中A的理由是不能够成立的。

因为本票也是票据的一种,而票据最主要的两个特征是文意证券和无因证券。

即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只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意来确定,票据文意以外的任何事实与证据皆不能用来作为认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不能以任何原因为其有效的条件。

A因自己的过错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某市A机械厂1998年12月经介绍人刘某介绍,向某市B铸造厂定制车床主构架100套,单价3万元,总价款300万元,B厂为争取以后业务的发展,与A厂厂长协商一致,在订货合同中标明,B厂给予A厂10%的优惠。

1999年1月15日B厂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发货至A厂;

A厂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了270万元的货款。

B厂也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了帐。

为酬谢介绍人,B厂付给刘某好处费2000元,A厂向刘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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