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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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集团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

集团公司原则上按照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集团公司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

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集团公司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与人员

第五条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工作由党组、董事会领导,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管理、两级追责、分级负责的工作体制,分别由总部层面、所属企业层面负责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党组、董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审批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等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审批集团公司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三)听取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报告。

(四)审批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集团公司审计部是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工作统一归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阕织建立健全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及长效机制;

(二)负责组织制定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三阕织配合上级机关对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事项的专项核查工作,并督导整改落实。

(四)对上级机关要求、审计发现、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或专业公司、所属企业以及巡视、监察等各种监督移交的违规问题和线索,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

(五)对资产损失或产生不良后果的资产损失问题和统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集团公司党组管理干部和总部机关、专业公司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采取联合核查、专项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核查,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研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出具核查报告和定责报告。

(六)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七)做好与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协同配合工作。

(八)负责集团公司责任追究相关管理工作。

(九)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总部机关部门、专业公司按职能分工负责相关责任追究工作:

(-)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或专业公司业务管理中发现以及巡视、监察等各种监督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和线索,及时移交集团公司审计部。

(二)对本业务领域所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问题和线索,对责任追究核查工作提供支持,参加联合核查。

(三)对本部门或专业公司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集团公司审计部。

(四)负责对本业务领域违规事项进行整改或督导整改,完善相关制度、政策或流程。

(五)督促所属企业落实本业务领域责任追究事项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核查报告和定责报告出具处理决定。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执行集团公司总部机关部门、专业公司、所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的组织处理和扣减薪酬的处理。

按照干部管理工作要求,将责任追究情况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第十条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集团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和线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所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范围:

(-)落实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细则。

(二)对审计发现、本企业各部门、所属单位以及巡察、监察等各种监督移交的违规问题,负责分类处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集团公司审计部上报涉及集团公司党组管理干部的资产损失或产生不良后果的资产损失的事项。

(三)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四)按照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专业公司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五)负责定期向集团公司审计部上报本单位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和统计报表。

(六)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责任追究工作需要,集团公司审计部及所属企业合理设置专职责任追究机构,配备专职责任追究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专业结构和岗位设置应满足其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和审计业务的需要。

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按照审计人员标准选用。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应充分利用内部人才资源,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责任追究工作所需的服务,并对采用的评估、鉴定或鉴证等结果负责。

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四条要严格遵循宪法和基本法律法规,以是否符合中央决定精神和重大改革方向,作为违规经营投资事项进行问题定性判断的标准,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上级尚无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审慎做出结论和处理。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各级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企业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有关企业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企业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所属企业的下属单位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集团公司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及专业公司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六)未按照集团公司信息技术总体规划项目建设。

(七)存在与集团公司信息技术总体规划内容交叉或重复建设的项目。

第十七条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第十八条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公司规定订立合同,签订虚假合同、恶意拆分合同或签订内容违法的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

“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四)违反规定,存在商业贿赂、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五)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3个月全部收回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九)未按照规定报告法律纠纷案件或未依法采取适当措施积极处理。

第十九条产品质量事故或事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采购或使用未经产品质量认可的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的。

(二)未按规定实施驻厂监造或委托无相应资质的监造单位实施驻厂监造,存在质量隐患的。

(三)未按规定对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质量进行验收或复验,致使过程质量大幅波动或终端产品不合格的。

(四)未对集团公司通报的不合格产品供应商进行处理,仍继续采购或使用该供应商相应产品的。

(五)产品出厂未按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导致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的。

(六)未对产品进行有效防护,致使运输、吊装等环节造成产品严重损坏的。

(七)未妥善处理用户投诉,引发媒体曝光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八)无损检测、质量检验、驻厂监造等机构出具假数据、假报告的。

(九)其他违反质量规章、标准要求进行产品生产、运输或销售,存在质量隐患的。

第二十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O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规避招标,或虚假招标、虚假谈判选商。

(七)违反规定转包、分包或自有资源闲置仍对外分包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未及时办理变更等到工程结算完再办理补充协议或者延迟付款。

(九)与合同相对人、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企业利益的。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质量事故或事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供应商选择把关不严,合同中质量要求不明确,或主要设备、材料未按规定履行入场检验,或按规定应复验材料未取得复验合格就投入使用,存在质量隐患的。

(二)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违规进行焊接、返修和热处理,存在多道焊口质量不合格的。

(三)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如无不可抗拒因素,未按规定进行无损检测,或不按程序报告检测结果的。

(四)压力管道焊口无任何有效焊接过程记录或资料的。

(五)长输、集输管道和城镇燃气管网未经防腐补口直接埋地,或未按规定施工存在多道防腐补口质量不合格的。

(六)长输、集输管道和城镇燃气管网在特殊地段管道埋深未达到设计要求,或未按规范下沟回填造成管统变形损伤超标的。

(七)未按设计图纸进行水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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