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中级法规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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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法规,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文件是要约。

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一、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特征:

(1)具有违法性;

(2)具有不可履行性;(3)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节合同的效力,

(一)无效合同的类型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节合同的效力,

(二)无效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二节合同的效力,(三)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同时还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二节合同的效力,(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第二节合同的效力,

(一)可撤销合同的种类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第二节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二节合同的效力,一、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二、合同的变更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第三节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1合同权利的转让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如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等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第三节合同的履行,2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节合同的履行,四、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三节合同的履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合同解除的特征

(1)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

第四节合同的终止,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1约定解除合同。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四节合同的终止,(三)解除合同的程序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3个月。

第四节合同的终止,(四)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1、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2、违约金和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四节合同的终止,三、违约责任的免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四节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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