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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5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专项要求审查

2.1.2.6客运索道安全管理专项要求审查

2.1.2.7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专项要求审查

2.1.2.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专项要求审查

2.1.3安全管理审查记录

2.1.3.1安全管理通用要求审查记录

2.1.3.2安全管理专项要求审查记录

2.1.3.3安全管理审查结论

2.2、设备分类排查

2.2.1锅炉隐患排查

2.2.2压力容器隐患排查

2.2.2.1压力容器(固定式)隐患排查

2.2.2.2压力容器(移动式)隐患排查

2.2.2.3压力容器(氧舱)隐患排查

2.2.3压力管道分类隐患排查

2.2.3.1工业管道隐患排查

2.2.3.2公用管道隐患排查

2.2.3.3长输管道隐患排查

2.2.4电梯隐患排查

2.2.5起重机械隐患排查

2.2.6客运索道隐患排查

2.2.7大型游乐设施锅炉隐患排查

2.2.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隐患排查

2.2.9设备分类排查记录

2.2.9.1隐患排查记录要求

2.2.9.2分类排查结论

2.3、综合整治检查

2.3.1监督检查

2.3.2专项整治

2.3.3管理评价

3.0、附则

附件1、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附件2、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推荐记录表格

附表1、电梯使用单位安全技术档案目录

附表2、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本《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适用于我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隐患的排查、检验、监督检查和隐患治理等。

特种设备隐患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和环境上的缺陷等。

特种设备隐患实施分级管理。

按隐患严重程度分为三级;

按隐患性质分为四类。

特种设备隐患分类分级标准详见《上海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本工作指南主要用于指导本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针对在用的特种设备开展或督查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本工作指南指导隐患排查单位对不同种类、类别、品种的特种设备,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在隐患排查的要求、程序、途径、内容上采取有针对性的方法。

本工作指南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程如下。

隐患排查单位应根据排查设备种类、类别配备相应法律、法规、规程。

【综合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63号);

3)《上海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4)《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5)《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专项法规】

1)《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6)《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7)《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8)《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9)《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

10)《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

11)《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12)《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

13)《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

1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5)《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16)《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17)《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18)《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技术规程-桥式起重机》

19)《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0)《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1)《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22)《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

23)《上海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2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环境安全管理规范》(报批稿)

25)《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

26)《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未列入本工作指南或本指南颁布后发布的其它法律、法规、标准对隐患排查要求有高于本指南规定的,隐患排查单位应及时采纳,并对隐患排查工作的要求、程序、途径、内容等做出相应修正。

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并指定专人负责隐患排查工作,做好隐患法规相关记录,建立隐患排查台账。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分安全管理审查、设备分类排查、综合整治检查等三个方面的检查。

每项检查应按规定的时间和频次开展,各项检查可在不同时段独立进行。

安全管理审查是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制度及安全管理水平的审查。

安全管理审查分为通用要求审查和专项要求审查。

适用于所有种类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安全管理通用要求审查的实施单位、排查时间*、排查依据条款、排查要求详见表2.1.1《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安全管理通用要求审查》。

*排查时间是指隐患排查对每项质量活动进行审查的时间,各项质量活动仍按法规、规程或企业管理规定的时间进行。

(下同)

各项审查记录内容及格式企业可按相关法规要求及企业管理特点进行记录。

隐患排查记录要求详见2.1.3《安全管理审查记录》。

安全管理通用要求审查结束后,还应按特种设备的种类、类别、品种分别进行安全管理专项要求审查。

表2.1.1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安全管理通用要求审查

实施

单位

排查

时间

排查依据

排查要求

隐患排查记录

(附参考表卡)

法规

标准

适用

条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企业自定(每年至少一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2.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义务如下:

(1)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

(3)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经常性维护保养、修理改造、定期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设备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度;

(5)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并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6)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安全技术档案;

(7)定期召开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8)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必要的投入;

(9)制定应急救援专项预案、适时组织演练,配合事故处理等。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附件一)

2.3

 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管理机构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为主要职责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的作用是贯彻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隐患,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等。

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2.4

 管理人员要求

1安全管理负责人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2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人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如下:

(1)宣传国家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3)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

(4)组织特种设备验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

(5)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工作;

(6)编制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7)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并且组织演练;

(8)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规定,组织、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

(9)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10)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履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义务;

(11)发现特种设备隐患,立即进行处理;

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12)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13)纠正和制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3管理人员资格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

2.5

 作业人员要求

1作业人员职责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义务如下:

(1)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按照规定填写运行、交接班等记录;

(3)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4)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5)在作业过程中发现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

(7)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

2作业人员设置一般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规模、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保证所有在岗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人员的持证项目应当与作业种类一致。

注:

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作业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2.6

 机构、人员设置

1需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品种、用途和数量等情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1)客运索道、10台及以上大型游乐设施、50台及以上电梯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

(2)以特种设备作为主要生产设施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如石油化工企业、冶金企业、发电企业、燃气企业、液化石油气储存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气体充装企业、港口装卸企业等;

(3)使用长输管道的;

(4)各类特种设备总量大于或者等于100台的(不含气瓶)。

2需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使用单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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