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廉政行为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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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廉政行为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

(二)用权为公;

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钱、物及有价证券;

(三)施政严明:

不准借公务之便,利用职权,索贿受贿,谋取私利;

(四)公正执法:

不准搞人情审计或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也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滥用职权;

(五)保守秘密:

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时,不准泄露国家秘密,被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审计秘密;

第三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必须做到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附送《审计人员守则》,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领导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审计程序、审计权限和《许昌市审计局审计质量管理办法》,对取得各种有关证据资料,详细记录,归纳整理填入审计基础资料一览表,凡经确认事实,无论问题大小,涉及什么人,都要如实反映,不得擅自省略和删除。

第五条审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审计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列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必须申请回避。

科员的回避由科长批准,科长的回避由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六条审计项目结束后,必须做好廉洁行政的汇报跟踪检查和回访工作。

(一)审计组汇报审计工作时,要把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人员守则》和廉政纪律的情况一并汇报。

(二)市县(区)审计局纪检部门要坚持审计执法检查制度,适时对审计过的单位,发送《审计人员廉政勤政情况调查表》,同时纪检人员要深入审计组审计单位,检查了解审计人员廉洁行政依法审计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坚持审计回访制度,审计局应组成2人以上回访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到被审计单位座谈、调查,听取意见,并将回访结果如实向局领导汇报。

第七条实行审计执法谦洁行政举报制度。

凡经信访窗口等渠道举报审计人员在审计中,不坚持以法审计,搞随意性、隐瞒私了违法违纪问题或不遵守廉政纪律,搞以权谋私,人情审计,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等吃、拿、卡、要的行为,无论问题大小,情节轻重,一律予以查处。

第八条完善廉政登记制度,建立审计人员廉政档案。

对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方面的廉政行为,各科(室、局)要有专人负责,每季如实填写《科(室、局)廉政情况报告表》一式两份,报送纪检、监察部门立卷归档,年终对各科(室、局)和个人做为考核、奖惩、晋级、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在审计结论执行中,必须严格执行审理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条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中,廉政行政,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一)依法审计,廉洁行政,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受到被审计单位的好评;

(二)勇于检举违纪者,并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三)在审计工作中,维护审计机关的社会形象和荣誉,事迹突出的;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和警告处分:

(一)廉政意识不强,接受被审计单位宴请招待者;

(二)对被审计单位赠送钱物及有价证券,既不报告,不上交,又不主动退回者;

(三)审计作业时,对审计方案确定和范围,内容及分工,责任心不强。

擅自减少或漏计违法违规审计事项者;

(四)审计组长对审计人员审查的事项、证据、记录缺乏复核、检查和把关,使审计报告有明显错误者;

(五)主审对审计人员认定和违纪违规事实,不如实向局里汇报,擅自截留和减免审计查出的问题者;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不坚持原则,搞人情审计,与被审计单位串通截留私了查出的违纪问题,其金额在1万元以上者;

(二)因接受被审计单位宴请、礼物或其他好处,谋取其他私利,而丧失原则,帮助被审主单位掩盖问题者;

(三)因与被审计单位或责任人有亲属关系或经济利害关系,不申请回避,有意包庇,掩盖违纪问题者。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报有关部门分别给予降级和处分;

(一)在执行审计公务活动中,因吃、拿、卡、要导致工作被动,影响极坏,为掩盖自身错误,主动为被审计单位开脱问题,其金额较大的;

(二)因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或其他利害关系,或在被审计期间托被审计单位办私事,谋取私利,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审计工作,泄露审计秘密,截留审出违纪问题,金额较大的。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一)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收受贿赂,贪脏枉法,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搞钱权交易,以审出问题相威胁,敲诈勒索,谋取私利达到目的后,又篡改销毁纪事实的;

(三)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在审计执法中违法违纪违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经济赔偿的,局里有权依法向个人追缴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其他行政管理科室人员的廉政行为规范,按有关部门和级规定。

参与审计工作违反以上规定的,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加强管理与监督。

廉政建设的好坏,与审计执法到位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纪检、监察和法制科要负责本意见的实施、管理与监督,并与被审计单位保持经常性联系,采取请进来,走上门,发信函调,电话举报等形式,接受外部监督。

(一)党内由党组书记主管,支部委员,党小组长对党员干部的廉政行为负责监督。

(二)行政由局长主管,副局长、科(局)长对所属审计人员的廉政行为负责监督。

第十七条本规范在执行中与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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