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消防管理规范样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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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建筑耐火级别不适当低于一、二级;

3.3丙类一级耐火级别建筑,最多容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容许面积:

单层厂房不限,多层厂房6000㎡。

丙类二级最多容许层数不限,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容许面积:

单层厂房8000㎡,多层厂房4000㎡;

丙类三级最多容许层数2层,每个防火分区

最大容许面积:

单层厂房3000㎡,多层厂房㎡。

3.4猪场内设立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容许建筑面积可增长1.0倍。

3.5三、四级耐火级别建筑之间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

建筑屋顶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不燃材料时,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顶不不大于0.5m。

3.6一、二级耐火级别建筑之间或与其她耐火级别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适当不大于4m;

三、四级耐火级别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适当不大于6m;

3.7当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规定期,应采用下列办法:

1、耐火级别较高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000㎡,当超过时,应设立宽度不不大于6m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2、耐火级别较低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3000㎡,当超过时,应设立宽度不不

大于10m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3.8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无窗猪舍,需要设某些应急窗,保证人员安全。

3.9厂房内任一点到近来安全出口距离:

丙类一、二级单层厂房80m,多层厂房60m。

3.10

猪舍内禁止设立员工宿舍

3.11猪舍(棚)距隔离围墙(隔离带)不少于5米。

3.12木构造建筑层数、长度、面积:

1层最大容许长度100m,每层最大容许建筑面积1200

㎡;

2层最大容许长度80m,每层最大容许建筑面积900㎡。

3.13厨房墙面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第四章 消防设施

4.1猪场应设立消防水源。

消防水源应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应。

4.2具备条件猪场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并应满足消防供水规定。

4.3不具备条件猪场应建设消防水池或运用天然水源。

4.4占地面积不不大于300㎡猪舍应设立室内消火栓;

4.5室内消火栓应设立在位置明显且宜于操作部位。

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立消火栓墙面成90°

角。

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沿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连接。

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应不不大于50m;

4.6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给水管道管径不适当不大于100mm;

2、室外消火栓间距不适当不不大于120m,三、四级耐火级别建筑较多不适当不不大于

60m;

3、室外消火栓栓口压力不应低于0.1MP;

4、寒冷地区室外消火栓应采用防冻办法,或采用地下消火栓、消防水鹤或将室外消火栓设在室内;

5、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立,并宜接近十字路口,与房屋外墙距离不适当不大于2m;

4.7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能保证枯水期和冬季消防用水;

2、有取水码头及通向有取水码头消防车道;

3、供消防车取水天然水源,最低水位时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m;

4.8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容量不适当不大于100m³

,建筑级别较低猪场,消防水池容量不适当不大于200m³

2、应采用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技术办法,

3、宜建在地势较高处。

供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取水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且不适当少于2处,水池池低距设计地面高度不应超过6m;

4、保护半径不适当不不大于150m;

5、设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水池时,宜分散布置;

6、寒冷和寒冷地区消防水池应采用防冻办法。

4.9缺水地区宜设立雨水收集池等储存消防用水蓄水设施。

4.10猪场应依照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等消防水源形式配备相应机动消防泵、水

带、水枪等消防设施;

4.11机动消防泵应储存不不大于3h燃油总用量,每台泵至少应配备总长不不大于150m水带和2支水枪。

4.12猪场应设火灾报警电话。

有条件可以在每栋猪舍和单元装设报警系统,与办公室、门卫和宿舍联接。

每周对所有报警系统进行检查并记录。

4.13灭火器

4.13.1猪场应依照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灭火器;

4.13.2禁止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裁减消防产品。

4.13.3单位应当按照关于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备类型、数量、设立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关于状况。

4.13.4灭火器设立

1、灭火器应设立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对有视线障碍灭火器设立点,应设立批示其位置发光标志;

3、灭火器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立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不不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适当不大于0.08m。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4、灭火器不适当设立在潮湿或强腐蚀性地点。

当必要设立时,应有相应保护办法。

灭火器设立在室外时,应有相应保护办法;

5、灭火器不得设立在超过其使用温度范畴地点。

4.13.5灭火器配备

1、一种计算单元内配备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每个设立点灭火器数量不适当多于5

具。

2、在同一灭火器配备场合,宜选用相似类型和操作办法灭火器。

当同一灭火器配备场合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3、在同一灭火器配备场合,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灭火器。

4、设立在A类火灾场合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为:

手提式灭火器:

15m(严重危险级);

20m(中危险级);

25m(轻危险级)。

推车式灭火器:

30m(严重危险级);

40m(中危险级);

50m(轻危险级)。

第五章 消防管理

5.1猪场应严格贯彻消防安全责任制。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做好会议纪要。

5.2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3猪场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教。

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5.4宣教和培训内容应当涉及:

1、关于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办法;

3、关于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材用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 火灾危险源控制

6.1用火

6.1.1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6.1.2禁止在具备火灾、爆炸危险场合使用明火;

因特殊状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

业,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贯彻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贯彻相应消防安全办法。

6.1.3动火时氧气瓶和乙炔瓶要分开存储,间隔距离不得少于5米,与明火作业点距离不得少于10米,并应采用避免高温和防止曝晒办法;

6.1.4禁止使用减压器及其她附件缺损氧气瓶,禁止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她附件缺损乙炔瓶;

6.1.5禁止使用已老化橡皮气管;

空瓶和实瓶同库存储时,应分开放置,空瓶和实瓶间距不应不大于1.5m。

6.1.6进行高空焊接时,需要在地面或较低工作平面设立警示信号。

保证在动火作业现场合有有关作业人员理解并实行动火作业安全原则。

6.1.7所有使用中和未使用气瓶存储在专门区域并设立安全警示。

6.1.8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动用明火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储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

6.1.9五级及以上大风天气,不得在室外吸烟和动用明火。

6.1.10燃煤燃柴炉灶周边1.0m范畴内不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

6.1.11放置燃气灶具灶台应采用不燃材料或加防火隔热板。

6.1.12燃气灶具与燃气管道连接胶管应采用耐油燃气专用胶管,长度不应不不大于2m,安装应牢固,中间不应有接头,且应定期更换。

6.1.13炉灶正上方1.5m范畴内不应有可燃物。

6.2用电

6.2.1电器产品、燃气用品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要符合消防技术原则和管理规定。

6.2.2照明与灯管系统绝缘材料为不燃材料。

所有电气线路应进行穿管保护。

6.2.3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长用电设备;

禁止乱拉乱接电气线路,禁止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6.2.4电气设备周边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间距。

6.2.5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

6.2.6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有爆炸危险场合、可燃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等,与这些场合间距不应不大于电杆高度1.5倍;

1kv及1kv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建筑。

6.2.7室内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并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必要敷设在可燃物上或由可燃物吊顶内敷设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

6.2.8用电设备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电设备不应过载使用;

2、配电箱、电表箱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3、禁止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且不得随意增长保险丝截面积;

4、用电设备有效期间,应留意观测设备温度,超温时应及时采用断电等办法;

5、用电设备长时间不使用时,应采用将插头从电源插座上拔出等断电办法。

6.2.9照明灯具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灯具表面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距离,当接近可燃物时,应采用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办法。

2、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白炽灯泡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3、超过60W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涉及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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