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考研法综狂背版-法理学(个人比照整理)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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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良法之治?

15.法治的生成条件?

16.法治实现的驱动模式?

17.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18.社会主义法治中的依法治国?

19.如何理解法律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相互作用?

20.法律和科学技术是如何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21.法律与政策之间的主要区别?

22.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主要区别?

23.法律与一定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是如何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24.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25.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26.法理学上法的渊源是什么?

27.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种类有哪些?

28.法的一般分类和特殊分类分别有哪些类型?

29.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有哪些?

30.如何认识法律体系的统一化?

31.法律体系有哪些基本特征?

32.试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

33.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有哪些?

34.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包括哪些法律部门?

35.什么是法律责任?

与一般责任相比有哪些不同之处?

36.法律责任的功能有哪些?

37.法律责任产生的起因有哪些?

38.构成违法必须具备哪些要件?

39.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有哪些?

40.法律责任的归结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41.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是什么?

42.什么是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相互关系如何?

1)国家创制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特殊规范性:

法由法律规范所构成,有特殊的逻辑结构;

3)普遍适用性: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代表国家意志;

4)国家强制性:

法是由国家强制性保证实施的。

1)初级本质-国家意志性: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凝结,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

2)二级本质–阶级性:

所谓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凭借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a)统治阶级内部违法问题的处置:

统治阶级的内部成员做出违法犯罪行为,说明他企图把自己的个人利益和个人意志凌驾于整个阶级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之上,如果对这种行为听之任之,最终必将从根本上危及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

当然其惩罚往往是不彻底的,这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的团结和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势力均衡;

b)被统治阶级愿望要求的满足:

统治阶级出于缓和阶级矛盾的考虑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做的一定让步,目的是为了保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这说明其统治职能具有两面性;

c)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如不保护一般的社会公共利益,其阶级统治就无法维持下去,其出发点始终在于维护本阶级在政治、经济、思想上的统治地位;

3)终极本质-物质制约性:

是法最深层的本质,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一直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为了反对特殊的私人利益,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国家就必须出面对私人利益进行干涉和约束,其实际措施就是把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利益装扮成“共同利益”,把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美化为“社会公意”,并给予这种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事实上,国家意志就是指法本身,说国家意志是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仅仅是指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和要求,而法律之所以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往往是统治阶级出于缓和阶级矛盾的考虑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做的一定让步,目的是为了保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这说明其统治职能具有两面性(刽子手和牧师)。

法的物质制约性说明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但是法也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具体表现为法的历史继承性和其自身发展的规律性。

一方面,由于不同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之间有一定的历史连续性,决定了新旧社会的法律之间必然有一定的继承性;

另一方面,由于法律除了受经济基础制约外还要受上层建筑的影响,当它对法律的影响与经济基础的作用方向不一致时,最终还是让位于经济基础的发展要求,法的相对独立性也只能存在于经济基础的发展要求所能允许的范围内。

法系是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是同一类法律的总称;

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

在每一个法系中,每一个国家的法律都属于某种社会制度。

1)法律渊源:

民法法系:

制定法是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法律渊源;

普通法法系:

判例法和制定法。

2)法律分类:

公法和私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3)法典化:

法典一直是制定法的重心;

传统上不实行法典化。

4)法律概念术语:

一个法系所使用的重要概念与术语在另一个法系中极少有相对应的;

同一概念和术语,在两大法系中的概念和含义是不同的。

5)适用法律技术:

法官除确定事实外,首先要考虑有关制定法的相关规定。

在遵循从抽象到一般再到具体、个别的推理模式,运用演绎推理方法,做出对案件的判决;

依据遵循先例原则,除确定事实外,需要从有约束力的先例中发现可以适用于当前案件中的相似案例,并从中总结出一般性规则或原则,再用以知道当前案件的审判,即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

6)法律发展:

创制法律的权力属于国家立法机构;

法官在法律创制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制定法律适用还要受到法官解释的限制。

7)诉讼程序:

纠问制,法官处于主导地位;

对抗制,法官的作用相对消极,处于中立的仲裁人的地位

义务本位模式的法律文化:

是指以义务为法的逻辑起点和宗旨并以差别对待的原则去安排权利和义务关系;

权利本为模式的法律文化:

是指以权利为法的逻辑起点和宗旨并以平等对待的原则去安排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制是一般法律制度或法律和制度的简称。

它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以及其他各种制度而言的。

其基本内涵是指法律以及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联系的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制度。

法制是静态的、中性的概念,它并不排斥人治,相反倒是经常和人治结缘的。

同时,法制既可以为专制政治所用也可以和民主政治相结合。

法治的内涵更为丰富,它是建立在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宪政基础上的立国、治国的思想理论或原则。

在制度层面上,法治是以法制为载体的一整套制度和原则的体现,它几乎包含了法制的全部内容,同时又有法制不可能涵盖的意义。

法制强调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最高地位,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民主基础上的法治,十一奉行法律至上为前提的法治原则。

这一原则把法看做国家权力的来源,是建立法制的根本性依据。

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有法治必定有法制。

1)理论内涵:

依法治国就是要求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及全体公民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使人民的意志在行使过程中和最终目的上都得以实现,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

2)意义:

a)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是民主,民主必须用法治予以确认和保障,法治是民主的实现方式,将民主的事实加以法律记载,把民主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规范化、系统化,使民主的实现具有合法的形式,同时对破坏民主的行为予以必要的制约,法治为正确的行使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确保社会主义民主稳定健康发展;

b)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的行为、市场体系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都要用法律加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

实行依法治国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性要求;

c)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1)社会主义民主的特征:

是指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由工人阶级领导广大人民掌握政权,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国家制度。

从国体上说,是指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当家作主,并由人民对敌人实行专政;

从政体上说,是指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行使国家的权利。

社会主义民主就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民主与集中的统一、自由与纪律的统一。

其本质和核心,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2)当代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特征:

a)由于普选制的确立,在原有间接民主的基础上直接民主的因素得到扩大;

b)各种利益集团的广泛崛起,成为弥补选举制、议会制、政党制在功能上的不足的有效手段;

c)新闻舆论理论的增强,成为无所不在的直接民主的因素。

1)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a)民主是法治产生的前提:

只有具有民主的基本事实,法治才得以产生,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

b)民主决定了法治的性质:

民主的内容决定了法治的内容,法治是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c)民主是法治的力量源泉:

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在立法上充分反映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整体意志,在执法和司法上获得该阶级成员的普遍拥护和支持,使法治的实现具有坚实的民主基础。

2)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a)法治是民主的确认形式:

法制是民主的事实和成果在法律上的确认;

b)法治是民主的实现方式:

法治是将法律记载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予以实现,同时又对破坏民主的行为予以必要的约束;

c)法治是民主的可靠保障:

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充分保障民主,而这种保障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充分体现合法性原则。

3)民主与法治相统一

a)民主与法治是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

民主是由法治保障的民主,法治是以民主为内容的法治。

法治离开民主,则失去了存在的依据;

民主脱离了法治,就失去了必要的保障。

民主与法治只有紧密结合,才能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b)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民主、实行法治,应当做到民主法治化与法治民主化的统一。

“民主法治化”是指社会主义民主要由法律确认和保障,要在法律制度层面上使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权威性,不因领导人的更迭和领导人看法的改变而改变;

“法治民主化”是指法治尤其是其赖以实现的法律制度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与法律监督各个环节都充分体现民主的精神和原则,从而使法治在其运行和实现过程中,能充分体现人民的意愿和利益。

1)民主性原则

2)合法性原则(依法办事原则)-核心原则

a)权利主体进行法律行为时必须有合法的资格,各主体只能在自己权利范围内进行活动;

b)行为内容不能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

c)主体行为必须接受程序法律的约束;

d)各种形式的自由裁量权应受到法律和理性的双重约束。

3)平等性原则

a)权利义务一致;

b)平等保护;

c)反对特权。

4)统一性原则(法治统一原则)

法治的基础在于建立国家内部统一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一体遵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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