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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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差异化管理原则 5
(五)有效激励原则 5
第二章聘任管理 6
第五条聘任制 6
第六条任期 6
第七条签署《岗位聘任协议》和《经营目标责任书》 6
第八条《岗位聘任协议》内容 6
第九条《经营目标责任书》内容 7
第三章绩效考核 7
第十一条业绩目标分解 7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指标 7
第四章薪酬兑现 8
第十四条薪酬结构 8
第十五条基本年薪 8
第十六条任期激励 8
第十九条薪酬追索、扣回 9
第五章退出管理 9
第二十一条退出条件 9
第二十二条退出方式 10
第六章监督及保障 10
第七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国有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公司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根据《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等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考核管理工作。
经理层成员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经理层管理人员。
公司所属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任期制和契约化,是指通过建立考核制度、考核指标体系,采取科学的评价方法和标准,对公司经理层成员年度和任期内企业经营效益、个人工作业绩与效果进行评价,并运用评价结果发挥激励约束刚性作用。
第四条原则
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保证公司党组织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
(二)契约化管理原则
通过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年度及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等方式,明确经理层成员的业绩目标和工作任务,并严格规范考核,确保经理层成员契约化管理的刚性约束。
(三)战略导向原则
紧密结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适应公司持续深化改革、优化业务结构需求,体现稳中求进、求实创新,着力提质增效、打造精品和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理念。
(四)差异化管理原则
根据经理层成员岗位职责及分工,建立和完善不同经理层成员差异化的考核分配机制。
落实经理层成员的管理职责及业绩要求。
(五)有效激励原则
坚持考核与激励约束相结合,建立业绩、能力导向的管理体系,激发经理层成员敢于担当作为,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聘任管理
第五条聘任制
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原则上和董事会任期保持一致,一般为3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短或延长。
经理层成员任期期满后,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
在重新履行聘任程序以前,经理层成员应当继续履职;
未能续聘的经理层成员,自然免职(解聘);
如有党组织职务,经过党组织任免程序,原则上应一并免去。
第六条任期
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保持一致。
出现任期内新进经理层班子成员时,以其实际到任时间作为其任期起点,任期结束时间与其他成员保持一致。
第七条签署《岗位聘任协议》和《经营目标责任书》
经理层成员需与公司签署《岗位聘任协议》和《经营目标责任书》(年度、任期)。
《岗位聘任协议》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经理层成员签署。
《经营目标责任书》(年度、任期)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署,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与其它经理层成员签署。
第八条《岗位聘任协议》内容
《岗位聘任协议》须明确聘任职位、任职期限、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薪酬管理、约束机制、解除条款、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岗位信息、岗位职责、工作关系、任职资格等内容按照《岗位说明书》确定。
第九条《经营目标责任书》内容
《经营目标责任书》(年度、任期)一般包括双方基本信息、考核内容及指标、考核指标目标值、指标说明及计分规则、考核实施与结果运用、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因宏观经济、企业重组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预算或考核指标需要调整时,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修改或变更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的有关条款和目标值,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章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业绩目标分解
公司根据经营业绩目标要求,将其分解落实到各个经理层成员,开展“一人一岗、一岗一表”的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兑现经理层成员薪酬、聘任(或解聘)、培养使用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指标
经理层成员的年度考核指标分为四个部分:
经营业绩、个人分管工作、综合评价和加减分项。
经理层成员的任期考核指标分为经营业绩指标、个人分管工作和综合评价三部分。
第十三条任期时间为1年的,不再另设任期考核指标,以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任期考核结果。
第四章薪酬兑现
第十四条薪酬结构
经理层成员的薪酬结构为年度薪酬(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
其中,绩效年薪基数不低于年度薪酬基数的60%。
第十五条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按月固定发放。
绩效年薪是与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年度考核后发放。
第十六条任期激励
任期激励是与任期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在任期结束后兑现。
以体现正向激励为原则,根据任期考核得分确定任期激励额度。
第十七条经理层成员因退休、本人正常履行岗位聘任协议和经营目标责任书约定内容但因组织需要调离导致任职年度未满或者任期未满的,年度绩效和任期激励原则上按照实际任职时间兑现。
经理层成员因个人原因解除聘任协议离职,导致年度未满或者任期未满的,年度绩效和任期激励不予兑现。
第十八条经理层成员除年薪之外,履职待遇按照国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薪酬追索、扣回
按照《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和公司相关规定,发现经理层成员在任期内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等的,将其相应期限内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部分或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
薪酬追索扣回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的经理层成员。
第二十条对于在任期内全面超额完成《经营目标责任书》约定的考核指标,或在全面完成《经营目标责任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对公司发展有其它重大贡献的经理层成员,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报盘江煤电集团审批后,可给予特别奖励。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退出条件
加强对经理层成员任期内的考核和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任期,解除聘任协议:
1、年度考核结果为D等次的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C等次。
2、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负有责任的。
3、因违法违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或政务降级及以上处分的(其中,因安全环保事故受到处分的,按事故处理决定执行)。
4、经认定因严重失职、渎职,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
5、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该岗位继续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退出方式
对不胜任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公司经理层成员,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应当及时予以解聘。
第六章监督及保障
第二十三条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履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对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的监督体系。
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充分运用提醒、函询、诫勉等方法,及早发现和纠正其不良行为倾向。
第二十四条经理层成员在聘任期间应当维护公司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
经理层成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未纳入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级党组织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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