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法言法语评析答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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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

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

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

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

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训于蒙士。

《尚书·

伊训》

1)出自商代的《尚书。

伊训》的第一段。

P32

敢有经常在宫中舞蹈、在房中饮酒酣歌的,这叫做巫风。

敢有贪求财货女色、经常游乐田猎的,这叫做淫风。

敢有轻视圣人教训、拒绝忠直谏戒、疏远年老有德、亲近顽愚童稚的,这叫做乱风。

这些三风十过,卿士身上有一种,他的家一定会丧失;

国君身上有一种,他的国一定会灭亡。

臣下不匡正君主,要受到墨刑。

这些对于下士也要详细教导。

这是伊尹引用《官刑》中的一句。

这是商汤管理吏治而规定的行政法律规范,可以看出它对于卿士与邦君等奴隶主贵族具有严格约束的职能。

这体现了商代的“依法治吏”。

促进了奴隶制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同时也对奴隶制政权的稳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

赦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

《礼记·

王制》

1)出处:

《礼记·

王制》中对商朝的诉讼和审判的规定。

对事实或犯罪情节存在疑问,须与众人征询讨论意见.众人都认为存在疑点,则从轻处罚,比较类似的案例作出裁决.

体现了商代对疑难案件的审慎态度,主张广泛征求意见,然后定案。

公认有疑点之案,则采取赦免方针,但虽与同类案件加以比较,才作出最终判决。

此原则一定程度上符合现代刑法之原则。

5.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左传·

昭公六年》

《左传》中关于夏商周的法律规定的描述。

P40

夏朝有民众作乱,所以制定禹刑。

商朝有民众作乱,所以制定汤刑。

周朝有民众作乱,所以制定九刑。

“禹刑”、“汤刑”作为“乱政”即社会矛盾趋于激化的产物,分别是后世对夏商两代刑事法律规范的统称。

它们既不是成书于一时的成文法,也并非夏禹、商汤二人所制订,而是夏商两代逐步形成和不断扩充的,其内容基本以习惯法为主。

后人之所以将它们以禹、汤命名,不过是出于对本部族政权的开创者所表达的一种尊奉和崇敬,同时也是“夏刑”、“商刑”的一种代称。

“九刑”,周公旦所名的九篇刑书。

说明周朝已经有比较完整之刑书,虽然此时立法创制的活动非为公开,且不一定成文,但这些理发创制活动为以后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6.道德仁义,非礼不成;

教训正俗,非礼不备;

分争辩讼,非礼不决;

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

宦学事师,非礼不亲;

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祭祀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礼记·

曲礼》

《礼记》中对道德法律化的描述。

P42

道德仁义,没有就礼不能形成;

教化良俗,没有礼就不能完备;

诉讼纷争,没有礼不能判决;

父子兄弟(之间的关系),没有礼不能确立;

求学拜师,(师徒之间)没有礼不能亲近;

上朝治军,做官执法,没有礼不能确立威严;

祭祀神鬼,没有礼就不能做到诚心和庄严。

西周时期,周礼以一种特殊的方式。

对西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着积极而广泛的作用。

从各方面考察,周礼是西周社会不成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完全具有法的性质。

7.礼,所以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后嗣者也。

《礼记·

隐公十一年》

《礼记》中关于周朝定的礼的描述。

P43

礼,是用来治理国家,安定社稷,管理人民,造福子孙后代的。

礼是经国家统治阶级制定整理的,对社会成员具有约束力的规范。

周礼具有很明显的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是周礼法律化的体现。

8.国君抚式,大夫下之;

大夫扶式,士下之;

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

《礼记》中关于社会统治阶级所应遵循的礼的描述。

P46

国君在途中遇到大夫,便抚式示礼,而大夫(大夫也有专车)则下车还礼。

大夫在途中遇到士,同样的抚式示礼,而士(士也有专车)则下车还礼。

而在途中遇到百姓,则不用那样抚式示礼,刑法也不用对待大夫,要对之刑罚的人是不在君王旁边的。

此句话在于强调礼的等级之间的差别,强调对官僚贵族等统治阶级社会特权的维护。

不同等级之间,不能僭越。

“礼不下庶人”,非礼对庶人没有约束力,而是不同阶级之间的礼不平等。

“刑不上大夫”,非统治阶级不适用刑法。

如其实施严重之政治犯罪一样会受严厉的刑罚。

但在非政治领域,其享有诸多特权,大多数情况下减轻或免除其处罚。

9.仲秋之日,乃劝种麦,毋或失时。

其有失时者,行罪无赦。

《礼记·

月令》

P48,本句出自西周典籍《礼节·

月令》中的记载。

为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西周统治者颇为重视农时,规定失农时者治以罪。

(仲秋:

秋季的第二个月,即农历八月。

)到了农历八月,就要劝告子民开始种麦,不要错过了播种的适当时期。

如果有错过适当时期的人,一定要对其实行刑罚,没有可以赦免的。

是属于刑事罪名中的失农时。

周人以农耕为主要之生产生活方式,农业生产在国家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

为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西周统治者颇为强调重视农时,规定失农时者治罪。

10.封,敬明乃罚。

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

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尚书·

康诰》

1):

出处:

《尚书》中关于过失、惯犯和偶犯的规定。

P51

封,对刑罚要谨慎严明。

如果一个人犯了小罪,而不是过失,还经常干一些违法的事;

这样,虽然他的罪过最小,却不能不杀。

如果一个人犯了大罪,但不是一贯如此,而只是由过失造成的灾祸;

这是偶然犯罪,可以按法律给予适当处罚,不应把他杀掉。

“(3)本句出自先秦典籍《尚书·

康诰》中的记载:

周公曾指教即将统治殷商遗民的康叔时所说的话。

(敬:

恭谨。

明:

严明。

眚(sheng):

过失;

非眚,故意。

终:

经常;

惟终,惯犯;

非终,偶犯。

典:

法。

式:

用。

尔:

如此。

有:

虽然。

眚灾:

由过失造成的灾祸。

适:

偶然。

道:

指法律。

极:

穷尽。

辜:

罪。

此句说明,西周对故意、过失、惯犯和偶犯已有明确之区分。

西周时期对故意犯、惯犯从重处罚,对过失犯和偶犯采取从轻原则。

这一原则说明西周在根据主观恶性来确定刑事责任等刑法理论上已经达到了相当的高度。

11.两造具备,师听五辞。

五辞简孚,正于五刑;

五刑不简,正于五罚;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

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尚书·

吕刑》

1)《尚书·

吕刑》中西周帝王的文告和军臣谈话记录。

“吕刑”为吕侯所作。

P40P60-P61(“五辞简孚,正于五刑;

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书上没有)

原告和被告都来齐了,司法官员就审查五刑的讼辞;

如果讼辞核实可信,就用五刑来处理。

如果用五刑处理不能核实,就用五罚来处理;

如果用五罚处理也不可从,就用五过来处理。

五过的弊端是:

司法官员秉承上司旨,官官相护,利用职权私报仇嫌,内亲用事,为亲徇私,贪赃受财,敲诈勒索,接受请托,枉法徇私。

凡是司法官员有此“五过”之一,以所涉之案应处的刑罚罚之,你们必须详细察实啊!

此句反映西周初年提出的“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强调在国家司法过程中,从司法官吏的选择到具体执法的各个关节,都必须慎重、崇德。

12.取妻如之何?

必告父母。

……取妻如之何?

匪媒不得。

P56《诗经·

南山》

1)出自《诗经·

南山》,先秦作品

娶妻子要怎么样做?

必须告诉给父母。

娶妻子如何做?

非请媒人不行。

评析:

在宗法制度之下,婚姻的终极目的,除繁衍后代,承嗣家族以外,就是合两性之好,绝非男女当事人之事,因此,婚姻的成立,基本前提就是父母之命,未经父母,家长同意而行婚姻之事,是不为礼法所容,另外,婚姻的缔结,还须经过媒介的中介。

13.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

非受币,不交不亲。

……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礼记·

曲礼》

《礼记》西周关于婚嫁的规定P56

男方与女方如果不通过媒人,不知道对方的名字;

没有钱币作为聘礼,男方是不能与女方交往和结婚的。

……娶妻子不可以娶与自己同姓的,所以买回妾侍而不知道她姓氏的,要先在祖庙占卜她的姓氏。

婚姻的缔结,必须经过媒氏的中介,否则男女双方不可以来往,因为宗法制度下,婚姻绝非男女当事人的个人之事。

通姓结婚会生下不强健的下一代,整个下一代的素质会下降,从而会议各项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

所以在西周时期,同姓为婚受到严格的禁止,凡同姓不问远近亲疏,均不得通婚。

此外,多与异姓通婚,有利于“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更多地与外姓结盟,以便更好地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

14.墨群疑赦,其罚白鍰,阅实则罪。

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则罪。

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

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鍰,阅实其罪。

大辟疑赦,其罚千鍰,阅实其罪。

P50(非原句)《礼记》中关于赎刑的规定。

判处墨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青铜六百两,要核实其罪行。

判处劓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青铜一千二两,要核实其罪行。

判处剕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青铜三千两,要核实其罪行。

判处宫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青铜三千六百两,要核实其罪行。

判处死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青铜六千两,要核实其罪行。

(鍰=锾=六两,金=青铜)

赎刑是一种用一定数量的财货来抵折刑罚的执行方法。

铜当时为贵重金属,常用作于货币。

用于赎抵的财货数量十分巨大,只有上层贵族才能以铜赎罪。

所以,此制度为一保障少数贵族、官僚特权的制度。

15.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

《礼记·

丧服四制》(书上找不到相同意思之内容,以下纯为个人之意见)

《礼记》中关于宗法的描述。

(参见P38~P3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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