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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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协会成立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承担协会团体标准的统一管理工作,包括团体标准的文件管理、团体标准立项的审核、报批稿的形式和程序审核、申诉处理、评价等。
标委会成员由协会领导及专家组成。
第七条标委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协会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标准的提案和立项
第八条提案和立项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有关政策;
(二)坚持服务市场、服务企业,有利于推动化工行业技术进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坚持创新发展,体现化工行业中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
第九条提案和立项条件:
(一)已基本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调研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三)团体标准中采纳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应已经过鉴定或验证,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四)主编单位、编制组主要成员及编制经费已安排落实;
(五)团体标准实施后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
第十条提案
协会会员单位向协会提出提案及立项申请。
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可通过协会会员单位向协会提出立项申请。
由协会会员单位根据制修订标准的需求提出申请,填写“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并加盖单位公章。
项目建议书中须说明:
——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或必要性;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和范围;
——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第十一条立项
提案由协会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初审后提交标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立项。
1.立项审核
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组织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核,以防止与协会已立项项目或者已发布团体标准重复。
未通过审核的,取消立项申请;
通过审核的,在协会官方网站(http:
//www.?
?
)公开并广泛征求意见,期限为2周。
2.立项协调与登记
如果立项无异议,或异议收到后已经协商一致(若立项收到异议,则开始申诉处理流程直至异议解决),报送标委会登记,并由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在协会官方网站上刊载标准立项通告。
第三章标准制修订
第十二条标准起草
(一)成立标准起草组
标准一经批准立项,标准项目牵头单位根据计划要求,成立标准起草组,起草标准。
标准起草组应由科研、生产、用户等方面人员组成。
起草组对标准进行充分讨论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经起草组成员一致同意后,由牵头单位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送交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登记,并上报标委会。
(二)标准主起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化工行业生产、科研的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参加过标准编制工作的经历,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标准编写规定,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三条标准征求意见
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向协会所有会员单位以及与标准的使用有关的生产者、使用者、管理者、研究者、检验者等其他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见附件2)、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3)等相关附件。
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协会官方网站)。
征求意见的期限为2周。
起草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汇总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并根据意见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十四条牵头单位将标准送审稿、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报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形式审查后上报标委会。
第十五条标委会在10个工作日内对牵头单位上报的标准送审稿进行确认并回复。
第四章标准审查
第十六条标准审查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准送审稿的审查由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组织进行。
(二)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
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团体标准送审稿可会议审查;
其余的可函审。
会议审查或函审由标委会决定。
参加技术审查的人员,应为协会相关的生产、使用、经销、检验、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专家。
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
1.会议审查时,应在会议前两周将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制修订标准审查会议的人员。
(1)会议审查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
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2/3同意为通过,弃权票不纳入统计计票。
(2)会议审查结果应写出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对标准水平的评价、标准审查投票汇总情况、标准审查会议结果等,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2.函审时,应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2周将函审通知和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送审稿评议表(见附件5)提交给参评人员。
参评人员应在送审稿评议表中写出函审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专家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
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函审组织者汇总送审稿评议表并填写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件6)。
函审的有效回函数量必须有2/3同意为通过。
3.对有争议的重大问题,标准主起草单位应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并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报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再上报标委会。
第十七条重新审查
经会议审查或函审,审查未通过并按照审查意见做出相应修改的再送审稿,应由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重新审查,审查方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有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化工行业生产、科研的实践经验的;
(二)长期从事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
(三)团体标准所涉及的上下游领域方面的专家。
第十九条标准项目撤销/终止
(1)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撤销该制修订标准项目并取消其编号。
(2)经论证的标准在制修订中如出现技术困难,不能继续制修订,将终止该项目并取消其编号。
(3)起草组应提交撤销/终止原因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标准报批和发布
第二十条标准报批
审查通过后,标准起草组按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表要求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在1个月内形成标准报批稿,连同其他报批文件一式三份一并送交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形成审查意见后上报标委会审核,团体标准报批稿内容应与团体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附有说明。
报批文件应包括:
团体标准报批稿、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表、专利许可声明表(在涉及专利的情况下)等,如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团体标准,应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印件)和译文。
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对报批材料进行程序和形式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标准起草及标准审查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组进行修改。
通过审查的,报送标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标准发布
团体标准经标委会批准后,由协会发布,经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在协会官方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1个月后团体标准正式实施。
第二十二条标准出版发行
协会团体标准由标委会组织出版发行,版权归协会所有。
第二十三条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6-8个月。
承担团体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单位应在限期内完成相关工作。
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特别成熟的标准提案项目,如已形成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证的标准提案,可采用快速程序。
如果不能按期完成,应提前三个月向标委会提出延期申请。
延期申请最多可延长3个月。
超过立项确定的期限未完成也未提交延期申请的,或已申请延期后在延期内仍未完成的项目自动撤销。
第六章标准编号与文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团体标准编号构成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构成。
1.团体标准代号:
“T/”。
2.社会团体代号:
CCEMA。
3.顺序号:
由4位数字代表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如果发布的标准系列中有多个部分,那么在顺序号的最后一位数字用下“.”隔开。
4.发布年代号
发布年代号为4位数字,在未实施前为×
×
。
顺序号与发布年代号之间由“—”链接。
示例:
—20×
如果在同一年度内批准发布了多个版本,那么应在发布年代号后面加括号,并注明版本号和发布月份。
(第3版,2017年12月)。
5.团体标准编号示例
团体标准编号示例:
T/CCEMA×
6.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编号
采用双编号。
—×
/ISO×
:
标准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编写并出版。
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五条标准编号管理
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编号的赋号、销号等管理工作。
被取消的标准编号不得再用于其他标准。
第二十六条文件管理
团体标准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征求意见稿、报批稿、正式发布的团体标准,以及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会议纪要、函审单等其他工作文件,由标委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纸质版一式1份,电子版1套。
第七章标准复审
第二十七条农化企业工作委员会每年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其专业领域范围内的标龄3年及以上的标准进行复审。
每年第一季度应完成复审工作,并组织利益相关方讨论确定这些标准的复审结果为继续有效、修订还是废止。
也可根据行业大多数企业要求提请协会批准可随时安排复审。
第二十八条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均应填写标准复审结论表
(见附件7),并报标委会备案。
确定废止的标准,报送协会批准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
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
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十条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继续有效;
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
当团体标准重版时,在团体标准封面上、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
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