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x
《07.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07.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x(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辖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理、系统恢复等应对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信息管理部是集团公司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营运管理单位机电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流程控制。
营运管理单位负责所辖路段机电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执行和落实信息管理部对集团公司机电系统突发事件的处理要求。
第四条突发事件是指影响机电系统运行的重大、突发故障,导致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正常进行,该类事件必须在短时间内予以解决。
第五条机电系统突发事件处理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应对机电系统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选择有利于集团公司权益的措施。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单位、部门必须对机电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支持。
第七条营运管理单位对可能发生的机电系统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机电系统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机电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八条信息管理部建立有效的培训机制,增强机电系统使用者、维护者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系统内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机电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由信息管理部负责协调处理或者指派单位负责处理。
第二章应急预案
第十条营运管理单位应针对机电系统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本单位机电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营运管理单位对所辖区域内容易引发机电系统突发事件的危险源、触发条件进行排查登记,定期进行检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机电系统的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营运管理单位对机电系统中的软件信息系统给出的告警日志、数据日志应当及时检查、分析,排除隐患,确保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第三章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营运管理单位应设立机电系统专业应急处理队伍。
并加强专业应急处理队伍与相关业务单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十四条机电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营运管理单位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严重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米取措施,尽快修复系统;
当出现跨单位系统突发事件时由信息管理部统一指挥处理。
第十五条信息管理部必要时可以向各单位征用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各单位、集团公司各部门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
第十六条机电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相关单位应服从信息管理部的指挥调度,配合信息管理部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章系统恢复
第十七条机电系统突发事件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处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机电系统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第十八条机电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营运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对机电系统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
第十九条信息管理部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查明机电系统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并报信息管理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信息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