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过程中文物局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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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物事业管理局.
申请请求
依法撤销***作出的***文物罚决字【2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一、行政处罚没有违法的事实依据
其一,申请人的***项目施工范围与***遗址没有任何重合,不在
***遗址文物保护范围之内。
经申请人实地测量,***的坐标位置为:
*
**,但是***遗址文物保护范围坐标位置为:
***,二者不存在重合(详见附件1),申请人施工不存在违反文物保护法的问题。
其二,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处罚款.但申请人进行*
**开发手续合法,不存在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情况。
申请人进行***开发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取得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详附件2),该土地完全符合***市规划局关于该地块的规划条件,申请人已经通过合法招、拍、挂程序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且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并未有任何政府机关及其他部门向申请人提出该土地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遗址的保护范围内。
二、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第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的该立法本意,应当是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让被处罚当事人知晓自己的违法事实的存在,并予以改正,而不是以处罚为直接目的。
这从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也可以看出,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当事人违法建设的,首先应当责令改正,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予以处罚.
所以,***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物局”)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遗址的保护范围明确告知申请人,因为该事实关系到对申请人是否存在“擅自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冢子坡遗址的保护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的认定。
但是,截至到作出处罚决定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文物局一直未向申请人出示该范围的依据。
第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除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但是市文物局并未履行上述调查取证的法定程序,也未依法制作笔录.ﻫ第三、根据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案件承办人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并向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复核报告.但是市文物局并未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进行复核。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所以,市文物局在未将行政处罚的基本事实理由和依据明确告知申请人;
在未实地调查取证履行法定程序,不出示任何依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申请人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并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应属无效。
三、行政处罚不当、过重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由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前所述,在申请人并不了解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所以无法认定是否确实违法,更无法据实改正。
而且申请人的行为也并未造成实际严重后果,并未对***遗址造成任何事实损害,在此情况下,市文物局罚款四十万,实属不当处罚。
法律规定处罚范围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市文物局以接近上限的标准进行处罚,更是明显过重。
综上,***文物事业管理局的处罚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政府依法撤销其作出的***文物罚决字【2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市人民政府
附:
1、***项目、***遗址保护范围坐标图纸
2、相关合法土地手续
复议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