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城市水污染防治规划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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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1.协调发展、以人为本。

坚持与相关规划目标充分衔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以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为重点,着力解决关系民生的重大水环境问题,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增强人民群众对"

干净水、清澈河、美好水生态”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求真务实、科学决策。

立足市水环境污染实际,全面剖析水环境问题,准确核定排污基数,坚持以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水环境自然规律为准则,统筹考虑市水环境治理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合理确定规划指标。

3.分区控制、分类指导。

针对不同区域、流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条件和生态功能区划要求的差异,实施差别化保护与治理策略,划定各级别控制区、开发区和利用区,实施生态分级控制管理。

4.防治结合、加强监管。

坚持以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为抓手,环境污染预防和治理相结合,合理布局水污染防治工程,在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保护等方面采取预防为主的手段措施,在污染严重区域强化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非工程领域采用空间布局和政策调控等。

建立切实可行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三)总体思路

深刻认识流域的生命属性,科学统筹区域与流域、发展与保护、治污与治水、城镇与农村、工程与管理“五大”关系。

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控,从单一治污转向综合治理,从分散治理转向集中控制,坚持以流域为体系,以水质改善为目标,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污染源治理和环境风险防控为重点,落实重大工程,点面兼顾,远近结合,构建系统高效的水污染治理体系和水环境综合管理体系。

(四)规划范围与期限

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市行政区域所辖的江河干流、支流及湖泊等,包括河流及主要湖泊,涉及陆域10个行政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生态旅游风景区、化学工业区等5个功能区。

规划时限:

规划基准年为2021年,规划期限分为近期和远期两个阶段,近期为2022年,远期为2025年,其中近期为本规划的重点阶段。

二、形势与挑战

(-)“十三五”水污染防治工作主要成效

水环境质量总体稳定。

2020年,主要湖库、河流断面水质达到环境功能区

要求的比率分别为43.5%和69.0%,比2015年分别提高14.4%和1.5%,湖库水质达标率与“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72.0%的目标仍有较大差距;

城市和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均保持100%o

水污染物减排成效显著。

中心城区新增污水处理能力60万吨/日,达到228.5万吨/日,化学需氧量(COD)削减8.5万吨,污染减排效率显著提高;

污水收集管网达到1900千米,比“十二五”期末增加55.0%;

污泥处理处置从无至有,处理能力达到1000吨/日,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0%以上;

2020年,中心城区和新城区城关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提高至93.8%和70.0%,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较2015年下降20.8%、15.4%,超额完成了省下达的“十三五”减排目标(7.4%和9.7%);

农村地区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达到56.3%;

生活垃圾全面实现“村收集、乡转运、市(区)处理”,农村地区"

脏、乱、差”现象明显改善;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保持在88.7%以上,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提高至100.0%o

环境风险防控能力显著增强。

大力推进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完善监测指标体系,持续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

开展全市重金属排放企业情况调查;

全面提升危险废弃物申报登记执行率;

实现全市70%放射源24小时实时监管和7000多个基站信息实时查询。

环境管理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健全。

颁布出台了《市湖泊保护条例》、《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市城市绿化条例》、《市环境保护管理职责规定》、《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及考核办法》、《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市山体保护办法》等文件,制定并实施了湖泊保护目标责任制等多项管理制度。

(二)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2020年,全市河流水质达标率为88.6%,基本消除劣V类河流。

河流枯水期水质仍然较差,29个常规监测断面中有14个断面存在超标现象,占比48.3%;

湖泊水质总体较差,64个已划定功能区类别的湖泊中,仅有24个达到相应水质标准,占比37.5%;

全市89个重点湖泊中,29个湖泊水质劣于V类,占比32.6%,75个湖泊呈现富营养化状态,占比84.3%。

湖库湿地水域面积有所缩减,中心城区湖泊污染严重,水质逐年下降。

“微容量、重负荷”问题突出。

市河流水资源丰富,湖泊数量众多,但水环境保护目标要求较高,湖泊水生态破坏态势严峻,导致市水环境容量较低。

如具备水质要求的98个湖泊中,m类以上水质目标要求的湖泊51个,占比超过52.0%;

此外市现有湖泊水面面积2117.6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约1/4,但较上世纪90年代减少154.6平方公里。

据分析,市COD、氨氮和总磷的近期理想水环境容量分别为39.7万吨/年、1.8万吨/年和0.23万吨/年,为保障河流和湖库水质稳定达标,COD、氨氮、总磷应分别较2016年削减6.1%、47.4%和68.3%以上,整体上污染物削减压力较大。

结构性和区域性污染特征凸显。

经济结构偏重,汽车、电子、石化三大支柱产业仍将占据突出位置,由此产生的环境压力及风险仍处于持续增大期;

饮料加工、金属铸造等特色行业环境效益较差,饮料加工、肉制品加工及制糖等行业生产总值占GDP比例低于1%,但废水排放量占全市总排放量的34%左右。

产业空间布局亟待优化,市化工新区、经济开发区等工业污染物排放较大的区域分布在江市段沿岸,沿江企业和市政排污口与饮用水水源地犬牙交错,水环境风险隐患突出;

汇水区范围内分布大量的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远超府河水环境承载能力,导致河水质严重恶化。

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

污水收集系统不完善,污水管网雨水混流、渗漏现象比较普遍。

2020年全市运行的26座污水处理厂进水COD平均浓度为164毫克/升(mg/L),氨氮进水平均浓度为16.0mg/L,远低于城市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进口设计浓度(COD和氨氮分别为280-350mg/L和25-35mg/L),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实际污染负荷削减率仅为60.2%。

全市16家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浓度未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进度缓慢、运行效率较低,城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干物质量仅占排放量的53.2%,处理效率总体偏低。

养殖业污染影响显著。

截至2020年,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中仅有7.63%通过环保验收,且养殖废弃物多采用沼气池、化粪池及三级沉淀处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较低;

散养基本不具备污染治理设施,COD、氨氮、总磷及总氮排放量占畜禽养殖总排放量的70%、72%、63%及74%,超过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是水污染物排放重点贡献源之一。

湖泊水产养殖污染问题突出。

养殖面积超过38万亩,其中水产养殖产生的总氮、总磷占斧头湖水体纳污总量的

46%及45%,是主要的污染源。

湖泊复合型污染趋势明显。

面源污染对湖库水质影响逐渐凸显。

丰水期地表径流裹挟污染物进入湖库,部分氮、磷污染物随干湿沉降进入水体,导致部分湖库存在丰水期总磷浓度升高现象,但复合因素的影响程度尚不明晰,缺乏“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性的保护及治理措施。

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城镇发展与湖泊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侵占湖泊现象时有发生,湖泊水面面积持续减少,湖泊水生态系统遭到不同程度破坏,加大了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难度。

水环境管理精细化程度亟待提高。

“十三五”水污染物总量减排虽达到目标要求,但部分断面地表水环境质量并未达到目标要求,仍然存在氨氮超标等现象,有待进一步加强精细化管理。

三、整治目标

(-)总体目标

到2022年,主要河流和湖泊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减少,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达标;

到2025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实现全市人民安居乐业提供良好的水生态环境,彰显特色的城市魅力。

(二)阶段性目标

2022年,主要河流30个常规监测断面水质达标率到80%以上,国控断面水质优良率80%以上,河入江断面水质总体优于入境断面;

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和中心城区劣V类湖泊,非中心城区劣V类湖泊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具有水环境功能区湖泊水质达标率在35%以上;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100%;

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2025年,主要河流30个常规监测断面水质达标率到93%以上,国控断面水质优良率90%以上,具有环境功能区湖泊水质达标率在60%以上;

主要河流水质目标详见附表2。

(三)指标体系

规划以市水环境质量改善提升、污染源控制、环境效率提升、良好水生态环境构建为目标共设置14项指标,详见附表1。

四、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实施分区控制,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划定水污染控制单元,实施分区精细化管理。

根据水系完整性原则,划定市水污染控制单元。

分析控制单元产排污特征,建立水系模型,计算各控制单元环境容量,辨析各控制单元优先控制污染物,遵循保护良好水体、修复较差水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原则,明确各控制单元分阶段性管控重点任务,确定污染治理、风险防控、生态保护重点工程,确保水环境质量按期稳定达到目标要求。

强化水质改善目标核心,深化容量总量管控要求。

以实现阶段性目标为指导,明确主要河流和湖泊水质管控目标,构建质量-容量-总量管控体系,核算并确定水环境容量管控目标。

近期2022年,COD、氨氮、总磷和总氮入河量应分别控制在39.70万吨/年、1.81万吨/年、0.23万吨/年和1.81万吨/年以内;

远期2025年,COD、氨氮、总磷和总氮入河量应分别控制在34.5万吨/年、1.58万吨/年、0.22万吨/年和1.58万吨/年以内。

加大产业空间布局调整、结构优化转型升级、工业污染防治、城乡生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城镇面源污染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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