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考试要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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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考试要点.ppt

商标法考试要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注册商标的撤销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商标的概念,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组合商标,商标的目的(区分、识别),我国准许申请的商标内容(文字及特征(可视性、显著性、合法性),二、客体条件,

(一)可视性我国商标法不承认声音商标等非视觉商标。

(二)识别性(显著性)(三)合法性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商标分类不同类别下商标的近似判定,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普通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不同类别下商标的近似判定,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依据商标的知名度可以将商标分为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知晓的商标。

不构成驰名商标的商标即为普通商标。

1、认定程序

(1)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2)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3)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2、驰名商标的保护

(1)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可见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度相当于已经注册的普通商标;而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度则扩张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

3、商标权人不得将驰名商标用于各种宣传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一、不视为侵权的行为,

(一)权利穷竭权利穷竭也叫“权利用尽”原则。

所谓专利权用尽原则是指经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许可的人出售专利产品之后,任何在此种情形下购买了该专利产品的人可以任何方式使用该专利产品,或者进一步转让、出售、赠与该专利产品,而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权。

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的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五条第一款指出,“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者标记组合,均可构成为商标当某些标志因其固有特性无法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时,各成员亦可依据其通过使用而产生的区别性,赋予其可注册性。

”,关于商标注册条件显著性,以上条款显示: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性或区别性,否则难以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另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因而也就难以获得注册。

但当某些商品或服务若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产生了区别性,也可以获得注册。

因此商标显著性的取得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精心设计使商标具有显著性,二是通过使用得到公众认同,使商标产生显著性。

原先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性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完全与TRIPS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是一致的。

一、关于商标注册条件显著性,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符号,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符号,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东亚病夫)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中央一套),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符号,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符号,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四、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符号,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杀虫剂”“手机”MP33G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香甜”梨“音质好”彩电,四、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符号,3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4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5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6他人已经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7与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禁止)。

一、注册商标的转让,

(二)注册商标转让与营业转让的关系我国商标法允许商标权自由转让,无需同时转让营业。

但是为避免对用户的欺诈,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一、注册商标的转让,(三)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及限制1.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注册商标转让为要式行为。

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并到商标局进行转让核准登记。

2.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

(1)联合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2)商标局对转让商标有审查否定权。

(3)共同共有的商标,未经共有人一致同意不得转让。

二、注册商标的移转,商标权的移转是指商标权人死亡或消灭后,由其承受人承受商标权的法律事实。

注册商标移转的类型有:

1.作为商标权人的自然人(个体工商业者)死亡,由其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其注册商标。

2.作为商标权人的企业被合并、兼并,其商标权由合并或兼并后的新企业承受。

一、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

二、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型,1.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以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型,2.排他许可排他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型,3.独占许可独占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时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商标使用许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许可人的主要义务1.保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

不得放弃续展注册;不得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

2.维护被许可人合法的使用权,当第三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许可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3.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二)被许可人的义务1.按合同的约定缴纳商标许可使用费。

2.接受许可人的监督,保证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并在其商品或包装上注明产地和被许可人的名称。

3.维护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如被许可使用的商标被他人侵权,被许可人应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

4.未经许可人授权,不得将商标使用权移转他人。

二、商标管理机关,

(一)商标局商标局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独立于商标局,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三)地方各级商标行政管理机关,第一节商标权终止概述,商标权的终止,也就是商标权的灭失,是指商标权因法定事由的存在或者出现而绝对消灭。

商标权的终止大致有三种情形:

1因注册商标被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而终止;2因商标权人放弃商标权而终止;3因商标权人死亡或者终止并且无人继承或者承受其权利义务而终止。

一、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定事由,

(一)注册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二)注册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三)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四)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违法(五)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定事由,1注册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以及权利人注册商标的过程中使用了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等。

2注册商标与他人所有的驰名商标混同,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此种事由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与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混同,容易导致混淆。

第二,与他人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混同,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3侵犯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权利。

4冒用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

5侵犯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6恶意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的程序,总体上看,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的程序分为两种。

1应不特定人的请求撤销注册商标。

2应商标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注册商标。

三、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

(一)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二)停止注册与被撤销之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三)商标权人的诉权产生,二、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样态及其认定,

(一)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1.对于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商标即假冒商标的情形,有两项要件: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

(2)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对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形及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构成要件只有一个:

即实施了仿冒行为。

(二)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四)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五)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六)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八)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十)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一、保护商标权方法概述,保护商标权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方面,用经济手段维护商标的价值。

另一方面,用法律手段保护商标权。

二、民事保护,

(一)即发侵权制止程序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1即发侵权的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已经为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作好了准备;

(2)商标侵权行为不可避免。

2启动即发侵权制止程序的条件是:

(1)有证据证明存在即发侵权行为;

(2)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3)申请人合格。

(二)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消除影响3赔偿损失,三、行政保护,

(一)利用商标异议程序、商标撤销程序保护商标权

(二)利用行政执法权力保护商标权1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53条规定,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时,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公告异义期:

3个月,2行政权限。

(1)调查取证权。

(2)行政制裁权。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四、刑事保护,

(一)商标法的规定

(二)刑法的规定1假冒注册商标罪。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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