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性精神病应急医疗处置预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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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精神病应急医疗处置预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工作人员应该及时赶到现场,采取干预措施,尽可能缩短造成伤害和损失的时间。

(三)安全:

采取的一切处置措施,均旨在保护患者、家属、周围人群以及实施应急处置人员的人身安全;

保护公共和私人财物。

(四)分级:

根据应急事件大小,分级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充分利用和节省应急资源。

(五)协同:

在应急指挥部门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事件的不同级别,协调各相关单位,组织突发事件协同一致的应急干预行动。

医疗部门主要负责医疗处置,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安全保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贫困救助,患者属地基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护管理。

三、应急事件、应急医疗处置和应急组织分级标准

四级应急事件: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出现或即将出现的突发性危险行为较轻,精神卫生兼职医务人员或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帮助解决的事件。

四级应急医疗处置:

针对四级应急事件,精神卫生兼职医务人员或工作人员提供的应急医疗处置。

四级应急组织:

患者或疑似患者家属/监护人+社区精神病人监护小组其他成员(除外民警)+患者所属单位管理人员/民政部门人员(三无患者)/残联组织(残疾人)。

三级应急事件: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出现或即将出现的突发性危险行为较重,区级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能够及时帮助解决的事件。

三级应急医疗处置:

针对三级应急事件,或者精神卫生兼职医务人员或工作人员不能够及时帮助解决的四级应急事件,区级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提供的应急医疗处置。

三级应急组织:

患者或疑似患者家属/监护人+社区精神病人监护小组其他成员(除外民警)+患者所属单位管理人员/民政部门人员(三无患者)/残联组织(残疾人)+区级精神卫生专业人员

二级应急事件: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出现或即将出现的突发性危险行为严重,区级精神卫生专业应急组织能够及时帮助解决的事件。

二级应急医疗处置:

针对二级应急事件,或者区级精神卫生专业人员不能够及时帮助解决的三级应急事件,区级精神卫生专业应急组织提供的应急医疗处置。

二级应急组织:

患者或疑似患者家属/监护人+社区精神病人监护小组其他成员+患者所属单位管理人员/民政部门人员(三无患者)/残联组织(残疾人)+区级精神卫生专业应急组织+公安部门民警

一级应急事件: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出现或即将出现的突发性危险行为非常严重,市级精神卫生专业应急组织参与解决的事件。

一级应急医疗处置:

针对一级应急事件,或者区级精神卫生专业应急组织不能够及时帮助解决的二级应急事件,市级精神卫生专业应急组织协同区级专业应急组织共同参与的应急医疗处置。

一级应急组织:

患者或疑似患者家属/监护人+社区精神病人监护小组其他成员+患者所属单位管理人员/民政部门人员(三无患者)/残联组织(残疾人)+县级精神卫生专业应急组织+公安部门民警+市级精神卫生专业应急组织

四、应急医疗组织

(一)应急医疗指挥部门

应急指挥部门由黄陵县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判断应急事件性质和级别,做出应急决策,根据需要统筹并协调辖区公安、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精神疾病患者应急处置业务。

负责应急医疗指挥和应急指挥的上传下达工作。

(二)应急医疗处置部门

由应急医疗处置组、县疾控中心共同承担,负责应急事件的现场评估、应急医疗处置和后勤保障。

应急医疗处置组组长安文哲(县医院急诊科主任),寇建雄(县医院内科主治医师),张燕(县医院急诊科护士长),负责应急事件的现场评估、医疗处置并协助其他组织工作。

必要的时候可要求医院急救120协助躯体疾病或伤害的救护。

五、应急事件监测和报告

监测

(一)卫生系统:

各医疗卫生单位(患者属地基层管理单位)要收集并监测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及其应急事件信息。

(二)其他系统:

公安部门要收集并监测辖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及其应急事件信息,依法强制治疗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及其应急事件信息,以及辖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员、在押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及其应急事件信息。

民政部门要收集并监测辖区“三无人员”中和流浪乞讨人员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及其应急事件信息。

残联组织要收集并监测精神残疾者及其应急事件信息。

报告

(一)家属或监护人报告: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家属或者监护人发现患者应急事件并报告。

(二)目击者、知情者或者当事人报告: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发生应急事件的目击者、知情者或者当事人的报告。

(三)系统报告:

上述系统中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或疑似患者的责任人发现患者应急事件并报告。

该系统管理者即为系统报告人。

六、应急事件医疗处置流程

已经接受社区管理监护的患者发生应急事件的,患者家属或监护人或监护小组其他成员或其他系统报告人可以向所在辖区医疗机构精神病管理小组报告。

后者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应急医疗处置,如果无法及时解决应急事件,或者判断应急事件超出自己应付能力,及时报告辖区应急医疗处置组(县医院应急医疗处置组电话:

)应急医疗处置组成员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应急医疗处置,如果无法及时解决应急事件,或者判断应急事件超出自己应付能力,及时报告应急医疗指挥部门,评估应急信息,根据应急事件性质和级别,做出应急决策,组织和协调应急医疗处置部门及时进行应急医疗处置,如果无法及时解决应急事件,或者判断应急事件超出自己应付能力,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应急情况危急的(应急事件达到二级及以上),患者家

属或监护人或监护小组其他成员或其他系统报告人可以越级直接报告上级应急医疗组织,上级应急医疗组织可以越级直接处置应急事件。

尚未接受社区管理监护的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发生应急事件的,患者家属或监护人或目击者、知情者或者当事人或系统报告人可以直接向相应的系统报告人或各个应急组织报告,各应急组织应及时出动,应急事件达二级及以上须同时上报应急指挥部门以联系协调各有关应急组织一起行动,医疗组织在接到应急事件报告或应急指挥部门指令时应及时行动。

七、应急医疗处置方式

应急组织采取的有关应急医疗处置措施,应该遵循《疾病诊疗规范-精神病分册》和《中国精神疾病防治指南》的规定。

对“精神科门诊留观”或者“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的患者,应按照门诊留观和紧急住院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一)处置方式

1.现场临时性处置

用于疾病诊断明确,问题清楚,处理措施不复杂的情况。

主要针对一般的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患者,或病情不重,治疗依从性较好,患者家庭有一定管理条件的患者。

对已经接受社区管理监护的患者,在现场临时性应急医疗处置完毕后,基层精防医生应每4小时随访一次。

连续2次随访病情稳定后可停止随访。

如果现场临时性应急医疗处置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应及时转为精神科门诊留观或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

2.精神科门诊留观

用于不能立即确诊,需进一步检查或观察;

或疾病诊断虽已明确,但处理措施较简单,预计问题可以在24小时内得到解决的情况。

主要针对较严重的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或患者家属/监护人有较强看护能力并且危险性评估在2级及以下的患者。

如果估计病情不能在24小时内得到有效控制,或有继续发展加重的趋势,应随时转为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

3.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用于患者病情危重,需要保护性治疗或强制性治疗;

或处理措施复杂,病情需要较长时间(24小时以上)才能控制;

或不能确诊,需进一步检查、观察或会诊的情况。

主要针对危险性评估在3级及以上的患者,或出现严重的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患者。

(二)处置前手续准备

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应急医疗处置之前,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应在《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非自愿医疗意见书》(见附件)上签字同意。

《非自愿治疗医疗意见书》不能及时送达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时,由在现场履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公务人员签字证实。

(三)处置记录及上报

应急医疗处置人员要将应急处置情况记录在案,并定期将应急医疗处置情况汇总上报精神疾病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处置记录及汇总记录见附件。

(四)处置后患者管理

已经接受社区管理监护的患者,在应急医疗处置结束后仍然在家居住的,社区医疗机构按照要求进行患者社区管理监护。

尚未接受社区管理监护的本地常住患者,在应急医疗处置结束后仍然在家居住的,社区医疗机构在征得患者本人,或者监护人或近亲属同意并签署《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后(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按照要求登记和开展患者社区管理监护。

附件1:

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知情同意书。

附件2:

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记录单。

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知情同意书

接受应急医疗处置人员姓名:

   性别:

      年龄:

    

现住址:

 省(区、市)  市(地、州)  区(县)   街道(乡、镇) 村   号

应急医疗处置单位(全称):

                             

根据目前所掌握的资料,现对患者提出如下医学意见(在相应处填写或划“√”):

①该人员为(疾病名称)                      疾病的(患者 疑似患者)。

该人员在精神病态的影响下(已经 可能)出现(危险行为 自伤自杀行为)。

该人员的行为(已经 将给)本人或他人的身体、财物造成损失,需要通过医疗措施予以制止或避免。

②根据现场情况判断,必需立即对该人员采取(现场临时性应急医疗处置精神科门诊留观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措施。

一旦病情得到控制,对本人或他人的危险基本消除,这种措施将予以解除。

③以上医学意见已送达该人员的(监护人家属);

因客观原因(注明原因:

                         ),本医学意见不能立即送达该人员监护人(家属)而由公安机关现场执行公务的以下人员证实。

精神科执业医师

(1):

             时间:

   年  月  日  时

精神科执业医师

(2):

监护人(家属)意见:

                              

监护人(家属)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时联系电话:

参与现场处理的公安机关名称(全称):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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