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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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扎实推进生态省建设,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等一系列文件,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完善领导干部生态环保责任体系,实施“绿色政绩”考核,增加生态环境考核指标权重。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被列为2016年湖北省重大改革项目,省委主要领导亲自领衔推进,在全省上下迅速形成绿色发展的理念和浓厚氛围。
第二节审计目标
通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主要达到以下五个方面的目标:
一是摸清各地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变化情况。
二是总结各地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经验和成效。
三是揭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影响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风险隐患,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四是通过界定责任、强化审计结果运用,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推动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五是探索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符合实际的审计路子方法和制度规范,保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第三节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审计,问题导向。
严格遵循宪法、审计法等基本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审计试点工作。
坚持问题导向,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和损毁自然资源资产、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重大典型问题,正确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二、坚持客观求实,推动改革。
要适应新常态、践行新理念,以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精神和重大改革方向作为审计定性的标准。
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上级尚无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审慎作出结论和处理。
同时注意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地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创新经验和好的做法。
三、坚持因地制宜,聚焦重点。
要围绕各地主体功能区定位、自然资源资产禀赋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选择审计试点地区;
在选定地区要围绕森林、土地、水等主要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状况聚焦重点;
对选定重点要紧紧围绕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着力查处资源环境领域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第四节审计对象和范围
一、审计对象。
主要是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具体包括:
(一)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街道办事处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
(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审计范围。
一般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为审计起止时间,重要事项可延伸审计相关年度,重点检查党的十八大以来领导干部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第五节审计内容
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前后所在地区的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变化为基础,以其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为主线,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生态红线考核指标、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包括耕地保护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目标,生态保护红线、节能减排、环境质量、森林资源保护约束性指标等。
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包括禁止性、限制性、约束性政策要求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情况及执行效果,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决策制定及执行情况等。
三、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保护情况。
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相关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事项的审批、管理情况,自然资源资产开发的合法性、管理的有序性、使用的有效性及生态环境保护状况等。
四、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的征收、管理和分配使用情况,相关重大项目建设运营情况。
五、生态环境保护预警机制建立及执行情况,以及任职期间严重损毁自然资源资产和重大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件处理情况。
第六节审计组织实施
一、审计计划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中办发〔2010〕32号)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每年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结合换届和领导干部任期调整等工作,向审计机关提出下一年度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委托建议,按程序报批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组织方式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对象特点和审计力量状况,采取单独型与结合型相结合、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上审下与交叉审相结合等方式,灵活组织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三、走访有关部门
审计机关在组织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项目前,应当走访党委和政府办公室、纪委监察、组织人事、信访、环保、国土、规划、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有关的情况。
走访有关部门时,审计人员应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调查了解记录,作为制订审计工作方案的重要依据。
四、制订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工作组织安排、工作要求等。
审计机关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前,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的主体功能区定位、自然资源资产禀赋特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等情况。
五、组成审计组
(一)确定审计组组长。
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
审计组组长一般应当由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担任,具体履行现场审计的管理职责。
(二)配置审计组人员。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审计目标的要求,统筹使用财政、投资、资源环境等专业审计人员,必要时可以外聘专业技术力量,合理配置审计资源,确保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三)确定审计项目主审。
主审根据审计组组长的委托和审计分工,履行起草审计文书和信息、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协助组织实施现场审计、督促审计组成员工作等职责。
六、制发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任职地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干部监督管理部门。
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七、召开审计进点会
(一)审计进点会参加人员。
1.审计组组长、主审及其他有关人员;
2.被审计领导干部;
3.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地区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及人大、政协主要负责人;
4.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地区党委和政府办公室、财政、发改、环保、国土、规划、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5.审计组确定的其他参加人员。
(二)审计进点会的程序。
1.审计组有关人员宣读审计通知书;
2.审计组组长说明审计依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相关要求、时间安排等,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3.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保护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4.其他必要的程序。
进点会后,审计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审计公示,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任职地区党委和政府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八、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组应当围绕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范围、内容、重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通过调阅收集相关资料、座谈、个别谈话、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充分做好调查了解工作。
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方式方法、审计分工和时间安排、审计工作要求等。
九、审计取证
审计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
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审计业务分级质量控制。
十、提请相关部门协助
审计期间,审计机关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必要时可以提请国土、环保、农业、林业、水利、测绘、地质等部门予以协助。
第七节审计报告
一、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审计依据及实施审计情况;
(二)基本情况。
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自然资源资产情况,审计范围和方法;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和总体评价意见;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责任界定;
(五)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六)审计建议。
二、审计报告的编审程序
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以审计机关名义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任职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意见;
审计组核实研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任职地方党委和政府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代拟稿);
审计组履行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复核和审理程序;
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将审定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
此外,审计机关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地方有关部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应当下达审计决定书。
第八节审计结果运用
各级审计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情况通报、结果公告、整改落实、结果运用等制度,及时向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