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操作规程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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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下列资料,被审单位不得拒绝:

一、被审计单位的性质、规模、经营范围等基本概况和资产情况;

二、组织机构和管理层人员结构、财务隶属关系、人员编

制情况;

三、银行帐户、会计报表、纳税鉴定、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四、会计基础工作情况、财务会计机构和工作岗位设置情况及工作情况;

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六、公司章程、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董事会会议纪要等;

七、前次接受审计检查情况;

八、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

九、其它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七条 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一、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之前,应当根据项目审计的要求和被审单位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编制总体审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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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具体审计计划。

二、总体审计方案是对从审计立项组成审计组到出具审计报告整个过程基本工作内容的综合规划。

具体审计计划是依据总体审计方案制定的,对实施总体审计方案所需要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所作的详细规定和说明。

总体审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审计事项名称;

(二)审计方式;

(三)审计依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策略;

(四)重要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

(五)预计的审计工作进度、时间;

(六)审计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要求;

(七)其他有关的内容;

(八)编制总体审计方案的日期。

总体审计方案应当由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审计事项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具体审计计划法应当包括具体审计项目的以下基本内

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标;

(三)审计程序(包括符合性测试程序和实质性测试程序);

(四)执行人和执行日期;

(五)审计工作底稿的所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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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它相关内容。

具体审计计划由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定。

第八条 发送审计通知书

监察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有关部门。

特殊情况,审计通知书亦可在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向被审计单位递交。

审计通知书一式两联。

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

四、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审计机构公章和签发日期。

监察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监察审计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章 审计实施第九条 听取情况介绍

审计组进驻被审单位后,应向其单位领导说明审计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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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有关要求,并听取被审单位和财务负责人介绍情况。

主要听取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经营规模、范围、财务管理状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条 调取资料

根据审计事项的要求,审计组应随时调取有关资料,填写

《资料登记表》,办理接收、归还手续。

第十一条 实施检查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分工,按照具体审计计划,可运用详查、内控测评,抽样审计、计算、分析性复核、观察、询证、监盘以及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帐户、会计凭证、帐表;

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

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

检查内部控制制度。

审计重点应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审计种类确定,但一般应放在检查国有资产的真实、完整、保值、增值的环节上。

审计组对曾经审计的单位,应当注意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并可利用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成果。

第十二条 收集证据

一、审计证据是审计机构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

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二)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三)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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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材料;

(五)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

(六)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七)其它证据。

二、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客观性;

(二)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具有与审计目标相关联的相关性;

(三)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审计

证据具有充分性;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合法

性;

(五)调查取证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场。

三、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签名或盖章;

审计人员调查取得的其他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者签名或签章。

四、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签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签章的原因和日期。

该证据仍可作为审计证据。

五、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

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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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七、审计组对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监督,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取证,以及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办理。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八、审计组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要按审计目标的要求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

九、审计组应当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发现审计证据不足或取证手续不完备时,应及时补充取证或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一、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二、审计工作底稿应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得的证明材料的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并附有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应当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三、审计工作底稿应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

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四、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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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项目名称以及实施时间;

(三)审计过程记录;

(四)审计标识及其说明;

(五)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初步处理意见及建议;

(六)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七)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八)索引号及页次;

(九)其他说明事项。

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

审计工作底稿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

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

相关的证明材料若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

六、审计底稿必须要用钢笔书写,以便保存。

七、审计工作底稿应有索引号及顺序编号

八、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

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名。

对需要补充和修改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要求审计人员进行补充和修改。

九、审计工作底稿未经监察审计部负责人批准,不得向外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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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审计组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监察审计部负责人请示汇报。

十一、审计人员结束审计后,应当统一汇总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材料清单,由审计组长及编制人员签名。

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归类整理,纳入项目审计档案。

第四章 审计终结第十四条 编写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的审计机构提出的书面文书。

一、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应将查出问题进行汇总整理,在组内统一认识后向被审计单位得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口头交换意见,并在口头交换意见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计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二、审计报告应当有恰当的标题、明确的署名和报告日期,做到语言简炼,表达确切,观点鲜明。

内容应当包括对被审计单位实事审计的有关情况,审计评价意见,以及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应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二)主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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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报告的内容;

(四)审计组组长签名;

(五)报告日期。

三、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应包括:

(一)审计依据、审计范围、时间;

(二)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和投入的力量;

(三)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财务隶属关系、企业规模、经营成果等);

(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

(五)对审计事项的评价;

(六)对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四、审计报告中对下列事项不作评价:

(一)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

(二)证据不足、评价依据和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五、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汇总形成审计报告初稿。

其内容应当完整、结构合理、语言简练、表述准确、观点鲜明。

六、审计组对审计报告初稿应当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送交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审阅。

审计组在提交正式的审计报告前,应当按规定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

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构;

逾期不送,可视为对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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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没有异议。

七、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问题应当进行核实,并写出书面说明;

认为需要修改或调整审计报告的,可作必要的修改或调整。

第十五条 审定审计报告

一、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时提交监察审计部,并附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对这些意见核实情况的说明。

二、监察审计部应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审核要点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所提问题,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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