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007-飞行员委培代招协议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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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只适用单期合作培养飞行学生。
第三条培养对象及人数
㈠培养对象
在甲乙双方商定的招生地区,由乙方组织招收的2020年应届高中毕业男生。
❖培养人数
人(附飞行学员名单)。
第8页共8页
第四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㈠校内学习环节
1-1甲方责任:
1-1-1协助乙方对飞行学生的培养、教育、考评、奖惩等进行管理。
1-1-2定期派人员到乙方对飞行学生进行企业文化宣传教育、业务指导。
1-2乙方责任:
1-2-1负责与国家教育部、有关省份教育招考院以及相关中学就招飞事宜进行协调和联系。
1-2-2负责依据国家教育部和中国民航局对普通高校飞行技术专业的要求制定教学和培养计划并,全权负责飞行学生在乙方校内学习期间的培养、教育、考评、奖惩和日常管理。
组织飞行学生外送飞行训练前的民航英语培训、基础航空理论培训等,达到航校接收培训的标准。
1-2-3负责按照中国民航局的要求,做好飞行学生在籍期间的
身体常规体检,在到飞行训练机构前办理中国民航I类体检合格证并保持在到飞行训练机构时有效。
1-2-4负责每学期向甲方通报飞行学生在校理论学习身、体状况和表现情况。
1-2-5负责飞行学生在国内培养环节由于思想道德、纪律作风、学习成绩、意外事故等原因或身体原因而不能继续从事飞行技术专业学习的学籍处理,并及时通报甲方。
1-2-6在飞行学生进入乙方学习后的一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飞行学生的基本信息、高考各科成绩、人事档案、体检档案和背景调查档案情况。
档案不齐全的飞行学生,甲方有权拒收。
㈡送训环节
2-1甲方责任:
2-1-1负责选定中国民航局CCAR-141部审定或认可的飞行训练机构,负责与飞行训练机构签订飞行训练合同并确保充分维护甲
乙双方以及飞行学生的合法权益。
2-1-2在组织飞行训练机构对飞行学生面试挑选前甲,方将对在乙方培训的飞行学生进行包括理论培训体、能等方面的验收,甲乙双方协商制定面试名单和送训计划安排。
2-1-3负责组织飞行训练机构对飞行学生进行外送前的考核面试,由飞行训练机构确定外送学生名单甲,乙双方可提供合理建议。
甲方对每名飞行学生最多提供2次参加考核面试的机会,如飞行学生第二次仍未通过飞行训练机构的考核面试甲,方终止对该飞行学生的继续培养,由乙方负责转入其它地面专业。
2-1-4负责按照中国民航局要求做好外送飞行学生局方系统的
注册备案,并负责办理外送飞行学生的签证工作。
2-1-5负责飞行学生外送的具体行程计划和交通安排,甲乙双方共同开展飞行学生的出国前教育。
2-2乙方责任:
2-2-1根据甲方要求组织学员入学考核面试各项准备工作协,助甲方以及飞行训练机构做好飞行学生的考核面试工作。
2-2-2协助甲方以及飞行训练机构落实飞行学生的外送行程安排,并协助办理飞行学生护照和签证工作。
2-2-3负责对未通过飞行训练机构面试而被甲方终止培养的飞行学生的转专业安排工作。
2-2-4负责开展飞行学生的出国前教育工作。
2-2-5在甲方组织飞行训练机构对飞行学生面试挑选前一个月,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包括飞行学生在乙方学习期间的各类培训科目及学时,以及培训考核标准及考核成绩,合格者甲方安排面试
(CET考试最低要求过455分),不合格者甲方可拒绝安排面试。
㈢飞行训练环节
3-1甲方责任:
3-1-1负责按照与飞行训练机构签订的飞行训练合同向飞行训练机构支付费用。
3-1-2负责监控飞行训练机构的合同履行训、练进度和训练质
量工作。
并负责检查、督促飞行训练机构做好对飞行学生的安全、生活、学习、训练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教育工作,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并定期向乙方通报飞行学生训练、管理和生活情况。
3-1-3负责飞行学生在飞行训练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的牵头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并及时将信息通报乙方。
若飞行学生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甲方有权先行处理,处理结果应通报乙方。
3-1-4协助乙方做好被飞行训练机构退训的飞行学生的后续学籍处理工作。
3-2乙方责任:
3-2-1协助甲方监控飞行训练机构的合同履行训、练进度和训练质量。
3-2-2协助甲方跟踪监控飞行学生在飞行训练机构的学习训、练、生活和表现等情况。
3-2-3协助甲方做好飞行学生在飞行训练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3-2-3负责被飞行训练机构退训的飞行学生的后续学籍处理工作。
3-3双方约定:
3-3-1飞行学生在飞行训练期间,如需要增加训练合同外的学习、培训、补课、补考等,须航校反馈的处理意见。
由于是公费学员,凡经过甲方同意的飞行学生,由此在航校产生的额外训练费用由公司承担,并计入个人训练费用。
3-3-2飞行学生在飞行训练期间,如因故被飞行训练机构报告建议停飞或退训,经甲方评估同意,甲方负责通知飞行培训机构,并同时通告乙方。
3-3-3双方均应提示学员注意下列培训延期或失败的风险应由学员自行承担:
不可抗力原因,包含天灾、战争、军事行动、火灾、爆炸、洪水、
地震、疫情、政治封锁、罢工、停产、产业行动任何国内或外国政府行为、以及超出双方合理控制能力以外的任何事件。
严重违反校规、触犯法律、违反训练运行程序、由于个人原因出现安全事故等有严重不良行为的。
㈣毕业环节
4-1甲方责任:
4-1-1负责对获得乙方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并通过中国民航局要求的ATPL差异培训和换发执照考试的飞行学生的接收工作。
4-1-2飞行学生在乙方毕业后,乙方向甲方移交飞行学生飞行学习档案、人事档案、体检档案和背景调查档案,以及换照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ATPL差异培训证书(原件)。
以上材料不齐的飞行学生,甲方有权拒收。
4-2乙方责任:
4-2-1负责学生回国后的ATPL差异培训和换发执照考试的组织落实工作。
并负责向甲方提供甲方为飞行学生办理执照所需的学生信息、各类培训证明和执照考试的成绩单。
4-2-2负责学生的毕业设计和答辩工作。
4-2-3负责对在完成国内学习和飞行训练任务并通过本科毕业论文答辩的飞行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关学位证书。
4-2-4负责向甲方移交飞行学生在校期间个人完整档案包,括:
飞行学习档案、人事档案、体检档案和背景调查档案。
4-2-5负责学生的毕业派遣工作。
4-3双方约定:
飞行学生的签证费用、回国后的ATPL差异培训费用及换发执照考试的考试费用,由甲方负责。
甲方只承担飞行学A生TPL差异培训及换发执照考试各一次费用,合计元/人(包括培训期间的食宿),不承担加课、补考的费用,终止培训或是未完成培训及未
通过换发执照考试的学生不予报销。
第五条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5-1在甲乙双方确定录取的飞行学员名单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以快递方式向甲方出具《荷兰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甲方收到《荷兰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后30日内,按人民币 元/人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飞行学员代招费。
4-2甲方按照人民币 万元/人向乙方支付国内委托培养费用。
名飞行学生的总计培训费用为人民币 元整
(¥)。
此费用包括飞行学生在乙方学籍管理期间的服装补贴费用、空勤灶补贴费用、体检补贴、学校培养费用等。
甲方按照以下标准和进度向乙方支付培养费用:
㈠第一学年飞行学生入学后30天内,根据实际合格入学人数,按 元/人的标准向乙方支付第一笔费用;
㈡第二学年飞行学生入学后30天内,根据实际合格入学人数,按 元/人的标准向乙方支付第二笔费用;
㈢第三学年飞行学生入学后30天内,根据实际合格入学人数,按 元/人的标准向乙方支付第三笔费用;
㈣飞行学生进入甲方报到后30天内,根据实际合格报到人数,按 元/人的标准向乙方支付第四笔费用。
乙方在每笔费用到期前,负责提前以快递方式向甲方提供
《荷兰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等相关费用结算清单。
甲方在收到票据及费用结算清单后,应在30日内将款项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上。
户名:
霍利学院账号:
银行:
甲方按照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如学生在每一笔费用应支付时间之前被淘汰,甲方无须为该学生向乙方支付此时间点后的费用。
如果飞行学生在完成飞行训练回国后6个月内仍无法到甲
方报到,甲方有权拒绝接收此类学生。
如甲方拒绝接收,则飞行学生需按照人民币陆拾贰万元/人的标准向甲方退还费用,乙方协助甲方向学生追讨。
甲方须在其与飞行学生签订的培养协议中明确。
第六条责任和赔偿
㈠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条款,如有合同任意一方违约,违约方须向被违约方赔偿已经发生的全部费用,并负责承担违约所造成的全部后果、损失和责任。
㈡飞行学生在乙方校内理论学习期间,如出现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乙方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牵头处理和善后,甲方协助。
飞行学生在飞行训练期间,如出现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甲方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训练合同约定牵头处理和善后,乙方协助。
飞行学生在乙方校内理论学习、毕业论文、换照期间,人身保险由乙方负责;
飞行学生在飞行训练期间,人身保险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协议的终止
㈠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协议或拒绝履行协议时,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终止本协议。
㈡如因非甲乙双方原因,以及发生不可抗力(包括天灾、战争、军事行动、火灾、爆炸、洪水、地震、疫情、罢工、停产、产业行动、政府行为、以及超出双方合理控制能力以外的任何事件)而造成协议无法执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但任何一方都有义务积极采取措施以降低事件的影响和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八条通知
本合同有关通知必须为书面形式,由一方通过传真或特快专递发给另一方。
各类通知必须送到下列接收人地址:
甲方:
航空有限公司联系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传真:
乙方:
霍利学院联系人: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人、地址、传真或邮编,应提前五日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九条其它条款
㈠根据飞行培训需要,甲方有权按照教育部规定和中国民航局直属院校课程设臵的标准,对学生在乙方学习的课程内容提出修改建议,经协商,乙方应采纳甲方关于课程设臵的合理建议。
㈡本协议未尽事宜(含因CAAC政策调整而造成的后续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㈢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调解无效时,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提交被告所在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㈣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航空有限公司 霍利学院
(盖章) (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