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览表(2017版)(宣传版块一)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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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周岁(含)
及以下
本人年度缴费
基
数
2.5%
一个结算年度内,在签约的一级定点医院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刷卡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超过600元,超额0-3000元的部分。
70%
糖尿病、慢性活动性病毒性肝炎(含肝硬化失代偿期)、高血压Ⅱ、Ⅲ期(含冠心病〈心肌梗塞后〉、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期)、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症、活动性肺结核、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功能不全、股骨头坏死和运动神经元病(肌萎缩症)等慢性病患者,年累计限额2000元;
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年累计限额4000元的部分。
50%
病种
限额
三级综合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专科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750元,一级医疗机构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为300元。
一年多次市内住院的,起付线从第二次起,按当次入住就诊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20%,依次递减分别计算,最低不低于200元。
长期连续住院的,起付标准费用每90天计算一次。
长期精神病
2400元
在职70%
退休80%
系统性红斑狼疮
4000元
再生障碍性贫血
1万元
35周岁—45周岁(含)
3.5%
血友病
3万元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
门诊检查治疗
(享受年限5年)
45周岁
以上
4.5%
剔除起付标准后支付比例
退
休
退休后
本人上年度退休养老金总额
5%
80%
门诊特定放、化疗
(备案有效期12个月)
符合规定的专项费用,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自付600元后,参照住院费用分段按比例支付。
年度累计费用段
在职
退休
0—2万元(含)
88%
92%
不足标准的,按以下标准计入:
70(含)周岁以下补足600元,70-80(含)周岁800元,80周岁以上1000元。
建国前职工另增加200元。
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含腹膜透析)
2万元—10万元(含)
93%
97%
10万元—20万元(含)
90%
连续缴纳大额医疗救助5年以上的,提高到95%。
器官移植抗排异
手术后第1年10万元,第2年9万元,第3年7.5万元,第4年及以后6.5万元。
符合规定的专项费用,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自付600元后,在限额内参照住院费用分段按比例支付。
注:
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在一、二级支付比例的基础上下浮5个百分点。
在签约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住院费用段个人按比例负担和乙类项目个人先负担部分下浮15%。
公务员
医
疗
补
助
40周岁(含)以下
补助100元/年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当年个人账户用完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予以补助,标准为:
①在定点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年度补助限额为2000元。
②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包括乙类诊疗及用药按比例个人先自付的费用,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限额内个人按规定自付的费用,按80%补助。
40周岁—退休前
补助200元/年
补助300元/年
大病
医疗
保险
待遇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额医疗救助后,一个结算年度内,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负担的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1万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偿。
年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
职工
住院
自费
补充
资金筹集
待遇标准
补助比例
职工住院自费补充保险资金实行个人缴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集。
标准:
每人每年120元。
其中,参保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个人缴纳6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结余部分补助60元。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外、南通市人社部门规定的自费补充保险支付范围之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由自费补充保险资金支付40%。
一个结算年度内,支付最高限额为10万元。
0元—5万元(含)
5万元—10万元(含)
60%
20万元以上部分
备
注
1、参保人员必须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用完后,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方可享受相关门诊基本医疗待遇。
2、转南通市外发生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须先负担10%后,再按医保相关规定支付。
3、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2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用于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4、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今后不再办理门诊慢性病专项待遇。
5、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职工,仅享受住院统筹待遇。
本表待遇标准为现行政策规定,如有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标准执行。
如皋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览表(2017版)(宣传版块二)
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普通门诊
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在签约的定点乡(镇、街道)、村(居)基层卫生机构门诊刷卡就医时,
300元以内的部分,成年居民报支比例为50%,未成年居民报支比例为60%。
特殊病门诊
病
种
限
额
报
销
比
例
成年居民报支50%
未成年居民报支60%
待遇享受年限5年,5年后因疾病复发需继续治疗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结算年度内,个人自付600元后,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限额3万元
成年居民报支60%
未成年居民报支70%
住
院
本
待
遇
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专科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750元,一级医疗机构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未成年居民的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但不低于200元。
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按当次入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20%,依次递减分别计算,最低不低于200元。
长期连续住院的,起付标准每90天计算一次。
起付标准费用由个人自付。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2万元(含)
成年居民70%,未成年居民80%
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下浮10个、20个百分点。
2万元以上—10万元(含)
成年居民75%,未成年居民85%
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
成年居民80%,未成年居民90%
大病医
疗保险
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及规定限额内特殊病门诊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偿。
20万元以上
居民生育待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条件生育的参保居民,产前检查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200元标准给予定额补助。
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病种限额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支付,具体限额标准为:
1.阴道分娩顺产1900元;
2.阴道分娩难产2000元;
3.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的剖宫产手术2400元,其他剖宫产手术2200元;
4.流(引)产手术1200元。
对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生育并发症及剖宫产同时附带子宫肌瘤、阑尾切除等手术的,再予以不超过800元的补助。
备注
转南通市外发生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须先负担10%后,再按医保相关规定支付。
本表待遇标准为现行政策规定,如有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标准执行
(宣传版块三)
一、就医须知
特别提醒:
◇在定点单位(含统筹地区以外联网结算的定点单位)使用社会保障卡发生的医疗费用,属社会医疗保障资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医疗保障资金支付,通过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单位按规定结付。
属个人医疗账户支付范围的,由个人医疗账户支付;
个人医疗账户不足支付的、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障卡的个人储蓄户划转或现金支付。
各类不属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支付的医疗费用,均应通过社会保障卡记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转市外就诊以及异地就医、购药的医疗费用,不能异地联网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的,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后,凭社会保障卡、病历资料、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票据等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报。
◇参保人员同一时间内只能在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住院(含家庭病床)医疗费用;
住院期间的门诊医疗费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要与一级定点医院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约后,方可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一)门诊就医购药
1、参保人员到定点机构门诊就医购药时,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定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其社会保障卡,做到人、卡相符。
2、参保人员可在居住地就近选择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设定社区服务中心的可选择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签约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约》后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签约时须携社会保障卡、医保病历到签约服务机构办理登记、签约等相关确认手续,无特殊情况年内不得变更。
每年11—12月,可重新签约确定下年度签约定点服务机构,未更改的自动续签。
(二)住院治疗
1、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凭经治医生开具的住院通知单,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手续。
社会保障卡由医院收费处暂时保管留作收费记帐用,医疗保险证交由住院病区暂时管理。
参保人员因急诊住院未及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入院登记的,应在入院后三个工作日内凭社会保障卡补办登记手续。
2、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使用自付、自费药品或诊疗服务项目时,非紧急情况下应书面告知,并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
3、定点医疗机构应主动提供每日住院费用清单和出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费用结算票据须经参保人员本人或家属签字认可。
4、参保人员确因行动不便等原因需开设家庭病床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提出申请,填写家庭病床申请单,经医院医务科或医保办公室盖章,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家庭病床每疗程不得超过2个月。
(三)转诊转院
参保人员因病情及受经治医疗机构医疗条件限制,可转市外三级医院(或指定医院)就诊,须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二级以上医院提出意见(专科医院限专科疾病),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为12个月。
危急病人可先转院,在转诊出院后30天内补办手续。
转南通市外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