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与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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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与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以此制定教学计划。

(一)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修读年限:

本科学生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专科学生在二年以上四年以下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毕业学分,但毕业学制一律以标准学制计。

学习年限超过标准学制规定时间仍未修满学分者,须缴纳有关费用(住宿、水电费,课程学习费等)。

超过修读年限仍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取得相应的学分者,作结业处理。

(二)学生修读年限不含休学时间。

第四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提前或推迟毕业。

(一)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申请提前毕业前一学期期末提交申请,并在申请提前毕业时间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取得相应的毕业学分,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二)提前毕业的学生,按标准学制年限额度缴纳学费;

(三)申请推迟毕业的学生,应于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提交申请,推后毕业修读年限为一年;

(四)推迟毕业的学生,修读期间应缴纳有关费用(住宿、水电费,课程学习费等);

(五)准予推迟毕业的学生,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按规定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

超过规定期限两周(含)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或经学校批准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和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一年内)治疗可达到新生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校出具“保留入学资格证明”。

(一)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向所在二级学院递交申请,填写《师范学院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由分管副校长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而离校的,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递交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健康,经学校教务处审核,报分管副批准,随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须缴纳本学年应缴纳的各项费用,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费者,不予注册。

(一)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须事先请假(病假凭医院证明,事假凭家长函件),并说明请假时间。

请假时间自开学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

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二)未办理请假手续,开学后两周(含)内未到校注册者,所缺课程按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修读课程

  第九条 学生一般应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读课程。

学有潜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课程开设情况申请自主确定学习进程。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分管副批准,可跨年级修读课程。

  第十条 学生修读课程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选课手续。

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能听课或参加考试。

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退课。

确有特殊原因需要退课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课手续。

未办理退课手续且不参加该课程学习和考核者,按旷课、旷考处理。

第十一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军训或体育技能课程学习者,由学生本人提出免修申请,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同意方可免修。

第十二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项教学活动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否则按《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按以下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一)学生请假须提交书面申请,三日以下由班主任审批;

一周以下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超过一周报教务处审批;

两周以上报教务处审核,由分管副校长审批;

  

(二)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请假一周以下由招生就业指导处审批;

超过一周报招生就业指导处,由分管副校长批准;

  (三)因病请假应提供学校医院或县级(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四)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五章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档案。

(一)凡按教学计划开设的各门课程均进行考试,考试成绩原则上采用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结构记分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办法。

成绩在60分(含)以上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二)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也可采用开卷、口试、撰写论文等多种形式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案(参考“三控制方案”)由各二级学院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确定,于开学后三周内报教务处批准后由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

(三)经教务处同意免修的课程,学生的考试成绩按免修考核成绩或“60”分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以“0”分记,须重修。

第十六条 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可选择补考或重修;

选修课程不及格可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

重修成绩以实际成绩记录并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七条 凡因病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须在考试前填写缓考申请表,经系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办理缓考手续,事后补办无效(突发性事故除外,但须有相关证明)。

缓考学生的考试与下一学期的补考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补考一般安排在开学后第三周内进行。

因病住院或突发事项不能参加考试的,由本人在开课学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安排考试。

补考成绩以“60”分记,缓考成绩以实际考试成绩记。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师范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凡无故缺考、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作弊课程成绩注明“作弊”字样,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按照《师范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实行补考和重修并行制

(一)凡考试不及格(含缓考)的学生,可由学生按照有关规定选择补考或重修;

(二)补考或重修考试不及格,须本人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安排重修和考试;

重修考试仍不及格课程,教务处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一次毕业补考;

(三)学生对课程学习成绩不满意的,可提出补考或重修申请,其考试成绩可以其中的最高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四)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允许申请补考,须重修。

第六章免听与免修

第二十一条 对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并有一定自学能力的学生,可按下列条件和程序办理申请免修手续。

(一)一学期中所修课程单科考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且表现较好。

(二)在课程开设前一学期的第十五周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领导签字报经教务处同意,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免修考试,考试时间一般在开设该门课程前一学期期末考试前一周进行,也可直接参加该门课程开设年级的期末考试。

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可获准免修。

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重修课程与后选课程冲突,可申请免听或间断免听重修课程。

申请免听,须在开课前提出申请,填写《师范学院学生免听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开课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获准免听的学生须按要求完成课程的作业并参加考试,方可获得免听课程成绩,考试成绩按规定记录。

第二十三条思想政治理论、军事理论、实验课程、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大学英语、计算机、体育等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第七章转专业和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学院推荐,经转入系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以不满意自己修读的专业为理由要求转专业的;

  

(二)已转过专业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四)由专科(高职)升入本科的;

(五)专科二年级,本科三年以上的;

(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七)已达到退学条件的;

(八)艺术类、体育类学生;

(九)非师范专业转师范专业,文科转理科或理科转文科的;

(十)入学时录取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录取最低分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转专业前取得的课程成绩全部记入成绩档案,其相应的课程类别由转入二级学院根据专业教学计划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或转换,不能转换的课程学生须补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师范学院学生申请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转入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由分管副校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在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

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学休养治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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