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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对美国科技巨头短期的股价会造成冲击,但是长期影响有限。

IBM、微软、FAAG在遭受反垄断诉讼后,股价均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波动,但是从长期看,影响企业的经营和股价的最核心因素不是反垄断。

我们认为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反垄断监管虽然会直接压制企业的某些垄断行为,但是各家头部企业的核心竞争实力分别落脚在不同的层面,受反垄断的削弱程度较低,故反垄断不会成为影响企业长期投资价值的核心因素。

国内互联网行业巨头崛起造成垄断风险,反垄断监管加码有利于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中国的互联网行业在过去20年中享受了充足的历史性红利,发展迅猛,诞生了多家头部企业。

这些企业在规模方面较其他行业头部企业更具垄断效应,通过持续的高额研发投入产生技术垄断,同时还有大额的长期股权投资参控股了大量初创企业压制了竞争与创新。

针对这种垄断风险,自11月以来国家就反垄断多次表明了官方态度,并已经落实多项具体工作。

我们认为,反垄断虽然对头部企业造成短期冲击,但是将利好行业的长期发展。

主要原因是:

国家依然肯定平台经济的价值,“包容审慎监管”是主要态度;

优化行业的竞争环境,保障新兴细分领域的竞争公平,避免资源浪费;

发挥平台经济的平台价值,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开辟成长空间。

1报告起因

国内反垄断拉开序幕,互联网龙头企业股价波动。

2020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在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降低行政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成本,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1月10日当日,阿里、京东、腾讯、美团四家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港股分别下跌5.10%、8.78%、7.39%、10.50%。

随后,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落实了多项具体行动。

截止2020年12月28日,上述四家龙头企业近一个季度股价表现已经跑输恒生指数。

我们认为,股价反映出的是资本市场对于反垄断对互联网头部企业产生巨大负面影响的担忧。

本文将复盘美国科技行业巨头经历的反垄断调查诉讼,它们的应对措施,以及反垄断对于这些企业的业务运营、财务表现、股价表现等层面的影响。

希望能够给市场提供一定启示和借鉴。

2复盘美国:

反垄断之下的科技巨头

2.1科技业蓬勃发展,巨头诞生导致垄断问题

美国具有全球领先的科技实力,丰沃的土壤之上成长出越来越多的科技业巨头。

冷战结束之后,美国成了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确立了“一超多强”的世界政治经济格局,虽然多极化发展已经成为历史趋势,但是依然美国拥有科技、经济、教育等多方面长期积累而成的巨大优势。

在基础设施的优势之上,美国同时是世界上最为发达的资本市场。

美国资本市场体系的庞大功能,使得不同规模不同需求的企业可以有效进行股权融资,为科技企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成长土壤。

进入21世纪,高速发展的科技行业中,逐步诞生出多家巨大规模的头部企业。

从市值看,2000年,美股市值TOP10企业的行业分布中,制药公司2家,银行2家,科技企业2家,食品、饮料零售2家,工业集团1家,石油企业一家。

制药、银行、基础消费品等传统行业依然占据较高的比例。

2005-2010年间,增加至2家,2015年为5家,苹果、谷歌、微软已然跃居为前三名。

2020年,行业格局变动更为明显,TOP10企业中,科技企业7家,且位列前7名,科技企业比重进一步上升,苹果更是以超越2万亿美元的市值位居第一。

巨大的收入及利润规模,衍生垄断问题。

截止2020年Q3,FAAG(Facebook、Apple、Amazon、Google)四家头部科技企业的营收分别达到578.9、2098.1、2605.1、1256.3亿美元,归母净利润分别达到179.3、447.4、141.1、250.4亿美元,其收入规模,尤其是利润规模,已经领先于其他非科技企业较大幅度。

同时由于他们所在行业领域的特殊性,衍生出显著的垄断问题。

2020年10月美国众议院反垄断委员会(HouseAntitrustSubcommittee)发布了题为《InvestigationofCompetitioninDigitalMarkets:

MajorityStaffReportandRecommendations》的反垄断调查报告,报告指出FAAG四大科技巨头滥用市场地位,打击和扼杀竞争对手,涉及垄断,并建议采取拆分、限制并购、禁止妨碍竞争的交易行为等措施。

反垄断不是一个新的话题。

早在19世纪末,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1890年美国颁布的《谢尔曼法》是历史上最早的反垄断法。

在美国历史上,摩根财团、北方铁路公司、标准石油公司均经历过严格的反垄断调查,并最终被迫接受分拆公司的结局。

下文,我们将详细复盘美国科技行业巨头经历的反垄断事件。

2.2反垄断复盘

2.2.1IBM:

商用计算机龙头,超十年反垄断诉讼后妥协和解

20世纪60年代,IBM凭借其在商用计算机领域中的绝对统治地位成为全球最大的电脑硬件公司。

1964年,IBM推出了System/360大型计算机,从而宣告了大型机时代的来临。

自此,世界几乎所有的计算机研制和开发都以IBM360系列系统为基准,成为世界范围的一种重要趋势。

在20世纪60年代,IBM占据了全球超过50%的大型计算机市场,并主导了通用计算机的行业规则。

IBM远超竞争对手的市场地位导致了竞争对手以及政府的不满,最终引发了竞争对手以及美国司法部的起诉。

1969年1月,美国司法部对IBM正式提起反垄断诉讼。

美国司法部认为IBM“企图垄断并且已经垄断了用于一般目的的数字计算机,企图垄断并且已经垄断洲际贸易和商业通用计算机,”从而违反了《谢尔曼法》第二条。

此外,司法部认为IBM在1967年已经操纵了计算机76%的市场份额。

司法部还声称,IBM运用了多种手段来阻止其他公司的竞争。

政府所列举的限制竞争的手段包括价格限制、技术排斥、捆绑销售。

同年,IBM受到了在美国境内多达22起来自不同公司的反垄断起诉,其中包括IBM的竞争对手,控制数据公司(CDC)

IBM坚持诉讼抗争,超过十年的冗长司法流程后,美国司法部最终撤销诉讼,双方达成和解。

IBM对政府的诉讼进行了抗争,他们认为“曾经被动员起来进行竞争的成功的竞争者,不应该在它获得成功时被当作法律制裁的对象。

”IBM宣称,政府的所作所为,是对预见到计算机革命的巨大潜力并通过自己“高超的技术、远见、和产业”来统治该产业的企业进行惩罚。

IBM还指出,它在美国销售电子数据程序产品和提供劳务中所得的收益份额并不是像政府声称的那样占据市场的垄断地位。

它所占据的市场份额在1961,1968年分别为56.4%,54.0%,到了1972年,则已经下降到了40.7%。

IBM与美国司法部在经历超过十年的诉讼后,最终于1982年达成了和解,司法部撤销了对IBM的诉讼。

IBM的妥协:

业务拆分,开放标准,接受监督。

早在受到反垄断诉讼的当年6月,IBM就放弃了之前采用的竞争战略,拆分业务,把之前向用户捆绑式销售硬件、软件和服务改为分别计价销售。

1982年IBM与司法部和解,同时接受了两个条件:

第一、IBM开放PC技术和标准,并允许市场销售IBMPC兼容机;

第二、IBM同意接受政府监督,在开发竞争性新产品的时候,要把计划书和备忘录交予司法部进行审批。

2.2.2AT&

T:

美国长途电话公司龙头,三次反垄断后一分为八

以专利形成技术垄断基础,构建基础设施网络形成垄断地位。

AT&

T全称美国电话和电报公司,创建于1877年,初期名为贝尔电话公司,创始人是被誉为电话之父的亚历山大·

贝尔。

1876年贝尔注册的电话专利,在产业里有绝对的技术垄断,使得公司在早期获得了高速的发展。

在公司成长期,贝尔就开始投入大量资本建立长途电话网,将区域性的电话生意串联,并在1885年建立一个子公司运营,这个子公司即是美国电话和电报公司(AT&

T)。

时间来到1893年,虽然贝尔的电话专利到期,市场上冒出了一大批区域性的竞争对手。

但是,因为只有AT&

T拥有庞大的全国长途电话网络,在市场有绝对的优势。

通过收购兼并,AT&

T最终成为了美国长途电话领域的垄断者。

第一次反垄断(1913年):

打破垄断的渠道壁垒。

1913年,AT&

T遭到美国司法部的第一次反垄断诉讼,最终的结局是AT&

T和政府达成协议,AT&

T仍可以继续原来的垄断地位,但是未经允许不可以再对同业竞争对手进行并购,此外,AT&

T不可以阻拦区域公司联网进入长途电话的经营领域。

第一次反垄断诉讼执之后,司法部打破了AT&

T垄断的渠道门槛,但是对于其垄断地位没有造成基础性的动摇。

截至1925年,AT&

T美国市场的占有率达到了90%。

第二次反垄断(1949年):

打破垄断的技术壁垒。

由于极高的市场占有率,AT&

T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形成了巨大的优势。

1940年,AT&

T几乎纵向垄断了整个电信产业,除了提供本地通话和长途通话服务,业务版图也延伸至了相关硬件领域。

而非AT&

T系的企业在使用其设备、通信网络、专利技术时,需要向AT&

T支付许可费。

这进一步增强了AT&

T在行业中的垄断地位。

1949年,AT&

T遭到美国司法部的第二次反垄断诉讼。

司法部的目的是拆分贝尔,打破其在技术、分售硬件生产的全产业链垄断。

在经历了长达7年的诉讼之后,1956年,联邦通信委员会和AT&

T最终达成协议,AT&

T仍可以继续原来的垄断地位,但是其市场份额有了限制,同时制造的通信设备只能自用,并且只限于通信领域。

最重要的是,他们要将所有的专利免费授权给其它公司。

第二次反垄断诉讼执之后,司法部打破了AT&

T垄断的技术壁垒,削弱了AT&

T实现垄断的能力,也刺激了美国通讯行业整体的创新发展。

第三次反垄断(1974年):

分拆AT&

T。

1974年,AT&

T的同业竞争对手MCI向AT&

T提起了反垄断诉讼。

随后,美国司法部也正式向AT&

T再次提出了反垄断诉讼。

经过长达8年的诉讼之后,双方于1982年达成了分拆AT&

T的最终协议。

T主动提出拆分策略,希望通过放弃其对区域运营公司的运营权,来获取对Bell商标,贝尔实验室,长途服务的控制权,以及进入计算机领域的政府许可。

但这一策略并没有得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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