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宁德市蕉城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指标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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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计划和五年平均削减目标均未完成的,得0分;
2.工作重视程度、调度制度执行、档案台帐基础工作情况
领导重视程度占0.5分,机构运作情况占0.5分,调度制度执行情况占0.5分,档案台帐基础工作情况占0.5分。
3.减排项目完成情况
(1)工程减排项目未能如期完成的,每个项目扣减0.05分;
(2)减排项目出现因工作不到位、督促不得力,导致减排量未能达到预计目标的,每个项目扣减0.05分。
区环保局
(二)化学需氧量控制情况(10分)
根据国家核定的减排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事求是反映我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增减情况,对减排的重视程度、工作推进力度、项目进展成效,以及我区减排工作对全市减排工作的贡献情况。
2.年度减排量贡献率
按减排量占满分减排量的比率得分。
3.工作重视程度、调度制度执行、档案台帐基础工作情况
领导重视程度占0.5分,机构运作情况占0.5分,调度制度执行情况占0.5分,档案台帐基础工作情况占0.5分,根据全省全年减排工作实际开展情况,以工作情况对照酌情扣减。
4.减排项目完成情况2分
(三)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10分)
1.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5分)
(1)按规定完成生活污水处理年度目标任务的,得2分;
负荷率达50%的,得1分。
我区配合市建设局做好宁德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并投入试运行情况。
区建设局
(2)已开征污水处理费,且实际收费标准达到规定要求的,得1分;
已开征但未达到规定标准要求的,不得分;
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扣1分。
已出台经物价部门审批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文件,且实际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吨。
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提供收费票据证明。
区物价局
(3)按规定完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工作,且稳定达标排放的,得1分。
按闽政办[2007]183号文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与省环保局联网,污水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
备注:
未取得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合格证书的,扣1分;
未按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合同及时支付污水处理运营费用的,扣1分。
有关单位应提供《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合格证书》及运营费用付费材料。
2.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5分)
(1)按规定完成生活垃圾处理年度目标任务的,得3分。
我区配合市建设局做好垃圾处理厂的建设工作情况。
(2)已开征垃圾处理费,且收费标准达到规定要求的,得1分;
已出台经物价部门审批的垃圾处理费征收文件,且收费标准不低于9元/(户·
月)。
(3)按规定完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工作,且稳定达标排放的,得1分;
否则不得分。
按闽政办[2007]183号文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与省环保局联网,垃圾填埋场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03)》,垃圾焚烧厂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要求。
区环保局、区建设局
未按规定完成环卫专项规划编制的,扣1分;
生活垃圾采取焚烧发电方式处理的,加2分。
已完成环卫专项规划编制,并经过上级批准。
(四)“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开展情况(10分)
1.完成任务情况(5分)
按规定完成“农村家园清洁行动”任务的,得5分,其中乡镇得3分,村庄得2分;
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乡镇计分公式X/Y×
3分(X为完成数,Y为应完成数),村庄计分公式X/Y×
2分(X为完成数,Y为应完成数)。
按省“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到我区的2008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进行检查。
2.巡查工作情况(3分)
设区市全年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巡查工作达4次以上的,且有记录可查的,得0.5分;
县(市、区)全年开展巡查工作达12次以上的,且有记录可查的,得0.5分;
有20%以上县(市、区)未完成巡查任务的,不得分。
市域内乡镇垃圾在一年内没有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的,得1分,曝光一次扣0.2分,扣分不超过1分。
现场检查核实,查阅有关资料。
3.出台政策情况(2分)
加大配套资金的投入、有出台扶持政策的,得1分;
有出台资金配套政策得1分。
(区财政局负责加大配套资金的投入)
区建设局、区财政局
(五)工业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处置情况(10分)
1.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率(4分)
(1)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日常监测达标情况(1分)
根据国家对监督性监测工作的要求,按照省监测站对国控重点污染源、省控重点污染源日常监督性监测计划安排,对国控、省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达标率为100%得1分;
100%>
达标率≥90%的得0.5分;
90%以下不得分。
(2)省监测站随机抽测达标情况(2分)
由省监测站确定抽测企业数,在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中随机抽测,被抽测企业全部达标(按监督性监测要求)的得2分,否则按达标企业占抽查企业比例得分。
(3)日常稽查核查达标情况(1分)
(3)上级环保部门日常稽查核查或突出检查,发现企业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排污不达标的,1个企业(全年累计)扣0.5分,2个及2个以上企业(全年累计)不得分。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情况(2分)
列入安装计划的排污单位按时完成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和定期比对监测的,得2分。
根据省环保局下达的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年度计划要求,全部按时完成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和定期比对监测的,得2分;
否则按完成的比例得分。
3.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情况(4分)
(1)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建设情况(2分)
当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行,且领取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含临时许可证)的,得2分;
当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成,但未领取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含临时许可证)的,得1分;
本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未建成的,不得分。
区卫生局
(2)危险废物处置情况(1分)
随机检查,发现有企业未按规定处置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分不超过1分。
1.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建设符合标准的专门设施和场所,妥善保存危险废物并设立标示牌,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处置或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理处置。
2.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进行处置。
区环保局、区经贸局
(3)随机检查4家医疗机构,发现未按规定处置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分不超过1分。
1.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能覆盖到的各地医疗机构,必须做到:
(1)医疗废物院内收集符合要求;
(2)医疗废物暂存点符合要求;
(3)医疗废物院内交接登记符合要求;
(4)与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交接登记符合要求;
(5)院内外交接的医疗废物重量相符。
2.医疗处置单位未能覆盖到的医疗机构,必须做到: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六)空气和水环境质量情况(10分)
1.城市环境空气质量(4分)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每年二级以上天数达到目标责任书中规定天数的(即实际达标天数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天数之比为100%),得4分;
百分率≤60%时,不得分。
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
(X-60)/40×
4分(X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实际达标天数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数之百分比,单位:
%)。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度考核指标数据根据是2008年区长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
2.流域水环境质量(4分)
流域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到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要求(即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比为100%)的,得4分;
百分率≤60%的,不得分。
该项满分值(X为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百分比,单位:
流域水环境质量年度考核指标的根据是区长目标责任书(2008年)。
注:
1.计算公式=
为权重,计算方法=第i个流域考核断面数(国控、省控断面)/该城市考核流域断面总数,只考核1条流域的城市权重
为1。
X为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百分比,单位:
%。
当X≥100%时得4分;
X≤60%时不得分。
2.厦门流域水环境考核员筜湖水环境质量;
3.九龙江河口水环境质量归漳州流域水环境考核。
3.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2分)
(1)市区燃用柴油公交车尾气排放达标率在2008年底前达到100%的,得1分。
结合日常监测工作进行现场检查,随机抽测各5辆市区燃用柴油公交车。
区交警大队、环保局、建设局
(2)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
指在经省级环保部门委托的检测站进行年检的机动车数占机动车注册登记数的百分比。
开展机动车环保年检委托,且达到年度控制目标的,得1分;
其余按公式计分:
X/Y×
1分(X为实际检测率,Y为年度目标检测率)。
未开展环保年检委托的,不得分。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年度控制目标60%(含)。
(七)饮用水源保护情况(10分)
1.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环境质量(2分)
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每年达到目标责任书规定要求(即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比为100%)的,得2分;
百分率≤80%的,不得分。
(X-80)/20×
2分(X为饮用水源水质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百分比,单位:
%。
)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年度考核指标的根据2008年区长环保目标责任书
达标率按达标水量考核。
2.饮用水源保护为民办实事项目(6分)
按省、市办实事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实施计划的,得1分;
配套资金落实的,得1分;
年度任务完成的,得4分。
根据闽环保水〔2008〕17号文要求考核。
3.建设项目拆除关闭情况(2分)
按规定完成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拆除、关闭任务的,得2分。
现场检查考核。
(八)建设项目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实情况(10分)
1.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情况(4分)
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环保法律、法规、程序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项目审批。
1.所审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做到布局合理,得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