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要考点汇总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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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宪法
法律 ***法
行政法规 ***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名)***条例
部门规章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地名)***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P5-73、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4)新法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不一致:
谁制定谁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法律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
②地方性法规(本级人大及常委会)与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由用国时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应的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2Z2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P7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法人是一个能独立担责的组织】
(1)依法成立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的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①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②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后果由法人承受。
③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④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追表偿人。
P82、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分类
包括
取得法人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营利法人
其他企业法人等
(1)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2)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事业单位: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
(1)法定登记-登记
社会服务机构等
(2)法定不登记-成立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
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
法定机构-成立
P9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项目经理部不是法人、企业法人担责】
(1)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非的常设的下属机构。
(2)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3)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职务行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
(4)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将企业法人承担。
P112、代理的种类
2Z2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
委托代理(如招标代理)(代理的主要形式)
法定代理(如监护人)
P11-123、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不一定是律师】:
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书面的应当书面)
(4)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P124、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5)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连负带责任。
有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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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无权代理人)
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如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
(2))须本人(被代理人)存在过失;
(3))须相对人(第三人)为善意(不知情)。
自始未经授权
+特别构成要件
超越代理权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本质仍然是无权代理)
代理权已终止
效力待定合同
有效合同
需要被代理人追认
被代理人担责(可追偿)
P13-145、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P14-156、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人过错一人担责,两人过错两人连带】
(1)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不履行职责:
代理人担责;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
连带
(2)第三人故意行为——第三人明知道无权代理:
第三人和行为人连带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对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连带
P161、物权的种类
2Z2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
物权的种类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P17-183、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国家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登记】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分下别设立。
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③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①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的余期限。
②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③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一施并处分。
④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P184、地役权
⑤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1)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地役权的设立
①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P18-195、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合同-成立】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登定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4)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5)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自定合外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6)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2Z2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P20-212、建设工程债的产生【四种发生依据】
(1)合同——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而发生的债
(2)侵权——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如噪音扰民)
(3)无因管理——没有法律义务、没有受到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学。
雷锋做好事)
(4)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如误打款)
P22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2Z2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期限性。
P232、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发明→20年
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0年
P243、注册商标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前12后6】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P254、著作权主体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1前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6予个月的宽展期。
种类
举例
著作权
单位作品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单位
委托作品
勘察、设计文件
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归受托人)
设计文件:
如果著作权未约定则归受托人(设计单位。
)
在单位内部:
作者(设计师)有署名权,单位有其他权利。
P301、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2Z2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P30-312、保证合同
P313、保证方式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P314、保证人资格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P315、保证责任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P32-336、抵押权【不动产+动产、不转移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以抵押的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不能卖/处分)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①土地所有权;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
③学校、幼儿园、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