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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案出口的榨油大豆,最好采用规定上下极限的方法,明确规定:

含水分最高14%、含油量最低18%、含杂质最高1%,卖方应本着“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要求交付货物。

3.

(1)银行因单证不符而拒付货款。

《UCP600》第30条b款规定:

“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本案卖方出口的商品是1015公吨散装小麦,支付金额将超过25万美元,银行可以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拒付货款。

(2)根据《公约》的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就卖方多交的15公吨货物,买方可以全部拒收,也可以收取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付款,款项可以通过汇付或托收方式收取。

4.①中日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该批出口冷冻海产品的品质表示方法,究竟采用“凭样品买卖”还是“凭规格买卖”?

②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列明货物的规格,也未规定“凭样品买卖”,但买方在丙地货物中抽样并封样之事,并未遭中方反对,说明卖方默认了“凭样品买卖”的做法,这就意味着卖方所出口的货物,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即海产品的规格须符合合同规定,同时所交货物也必须与封样相一致。

本案的中方认为,依据“凭规格买卖”,经检验货物是符合合同规定的,而买方依据“凭样品买卖”,经查验认为货物与封样不一致,由此双方发生争议。

③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根据货物的特性,最好在合同中约定某种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确保将来所交货物与合同条款规定严格相符。

如果采用两种及以上的方法规定商品品质,则出口方所交的货物必须同时满足多种品质规定条件,给履约带来一定的难度和不必要的麻烦。

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所交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第三章贸易术语与进出口商品价格

一、将下列错误或不完整的进出口报价予以更正或补充(8~15题需用英语正确表述)

1.USD1500PERM/TFOBHamburg.

2.GBP42.65PERCASECIFNewYork.

3.EUR25.00/DOZCIFC2London.

4.HKD200PERDOZDDPNewYork.

5.USD18PERPCCIPLosAngeles.

6.EUR495.00PerM/TFOBShanghai.

7.HKD150PERPCCFRHongKongincluding2%discount.

8.USD10PERKGCIFSingapore.或USD10PERKGFOBShanghai.

9.HKD50PERDOZCIF/CFRHongKong.

10.USD100PERMTFOBLondon.或USD100PERMTCFR/CIFShanghai.

11.USD3.50PERYDCIFC3HongKong.

12.EUR100PERLBFOBHamburg.或EUR100PERLBFOBHamburgincluding1%discount.

13.JPY2000PERPCCIFC2Shanghai.

14.HKD80PERSETFOBHongKong.或HKD80PERSETDESHongKong.

15.GBP500PERCASECFRSanFrancisco.

二、判断题

12345678910

11121314151617181920

21222324252627

三、多项选择题

1ABCD2ABCD3ABCD4BCD5AD6AD7DE8ABC

9ABCD10ABD11ABC12ABCD13ACD14CD15ABD

16AB17ABCD18ABCD19ABCD20ABCD21BCD

四、单项选择题

1C2C3C4C5D6D7D8D9C10C11C12C13C

14D15C16C17B18C19A20D21D22C23D24A

五、计算题

1.解:

(1)佣金=含佣价×

佣金率=650×

500×

2%=6500(美元)

佣金所需人民币=佣金额×

外汇卖出价=6500×

693.58÷

100=45082.70(人民币元)

(2)外汇净收入=CFR价-运费-佣金=310500-6500=304000(美元)

人民币净收入=外汇净收入×

外汇买入价=304000×

690.82=2100092.80(人民币元)

答:

该出口企业向银行购买支付佣金的美元共需45082.70元人民币,该出口企业的外汇净收入为304000美元,人民币净收入为2100092.80元。

2.解:

因为每箱的毛重0.025公吨大于体积0.024立方米,按毛重计收运费

每箱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费=80×

(1+20%+10%)×

0.025=2.60(美元)

FOB价=CFR价-单位运费=55-2.60=52.40(美元)

出口销售净收入=52.40×

690.82×

(10÷

0.025)=144795.87(人民币元)

盈亏率=(出口销售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

100%

=(144795.87-125000)÷

125000=15.84%

该批商品出口盈亏率为正15.84%,表示这笔出口交易盈利15.84%。

3.解:

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0.32×

1000000-(80×

0.030×

1000000÷

250)

=320000-9600=310400(人民币元)

外汇增值率=310400-(252.00×

1000)÷

252000=23.17%

该比加工贸易的外汇增值率为23.17%

4.解:

CIF/CIP价=(FOB/FCA价+国外运费)÷

[1–预期利润率–(1+投保加成率)×

保险费率]

总成本=(80×

1000)+5000=85000(人民币元)

出口成本价格=85000÷

1000÷

6.908=USD12.30

每只运费=USD20÷

20=USD1.00

CIFC3%=(12.30+1)÷

[1–10%–(1+10%)×

0.8%]÷

(1-3%)

=13.3÷

0.8912÷

0.97=USD15.38

六、案例分析题

1.

(1)京都制造商不可以用FOB、CFR或CIF术语成交

(2)京都制造商不提供已装船提单,而提供多式联运单据MTD

(3)京都制造商可采用FCA、CPT或CIP术语成交

2.本案的合同中没有明确“FOBNewYork”这一贸易术语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规定的六种FOB术语之一,还是《2010年通则》规定的FOB术语。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年通则》对“FOBNewYork”的解释有着明显的差异,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Vesselnamedportofshipment)与《2000年通则》解释的FOB术语相近。

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我方必须负担从纽约城内仓库至装上船的一切费用;

但如果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我方则不必负担上述费用。

在此情况下,我方应立即与美商取得联系,就这一问题再次进行明确,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处理费用问题。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有三种,而《2010年通则》是最符合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一种,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选用《2010年通则》中的术语,按该惯例的规定划分责任、费用和风险。

如:

“FOB…INCOTERMS2000”、“CIP…subjecttoINCOTERMS2000”等。

3.我方应负担卸货费用,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费。

因为本案中我某进出口公司按CIF卸至岸上成交,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卖方要负担卸货费;

但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的情况下,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报关费仍由买方负担。

因此,我方应负担卸货费而不应负担进口报关费。

4.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

因为,按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以船舷为界,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本案中,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这说明卖方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因此,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就可以及时收回货款。

马来西亚A公司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

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对买卖双方不具有强制性,它的使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即买卖双方有权自愿选择采用某种惯例。

但当贸易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时,这项约定的惯例就有了强制性。

贸易术语明确了交货地点、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有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方交接货过程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同的贸易术语反映了不同的交货方式、运输安排、装卸义务、风险转移、清关手续和交税义务等要求。

买卖双方也可在合同中作出与某种解释或规则不同的规定,其效力将超越惯例的任何规定。

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规定大豆必须在坦桑尼亚销售,不得转售其他地区,明确了该商品的销售范围,那么该项条款规定对买方具有强制性。

所以,马来西亚A公司将大豆转售到巴基斯坦,属于严重违约。

6.买方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CIF伦敦是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卖方只要按期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指定船只,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有关单证(包括物权凭证B/L),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采用CIF术语成交,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本案的买方混淆象征性交货与实质性交货的概念。

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名称、内容和份数相符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但他可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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