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体系word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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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安全操作指南》(2008年7月)
第三部分安全监理工作目标和工作范围、内容和责任
●基本工作目标:
切实加强施工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工程顺利实施。
●安全监理遵循原则:
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监理工作必须贯穿于监理工作的全过程。
严格坚持处理问题“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安全监理各方责任:
理工程师对办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监理单位实施安全监理并不减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办要求承包单位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总承包单位建立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
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第四部分 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
一、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
二、工程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开工。
审查重点是:
1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是否定制了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工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4是否定制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器放火措施。
5施工场地布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订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计划、安全交底安排。
8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3监督施工实施过程执行批准的专项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4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三、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一)驻地办,应请建设单位提供以下文件:
(1)施工现场及相临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排水等地下管线资料和地质水文资料,相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有关资料。
(2)对拆改、重新装修工程,如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荷载发生变化的,应提供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对结构的安全性进行认定;
(3)其他应提供的安全措施资料。
驻地办根据工程的特点应通过建设单位要求勘察提供以下文件:
(1)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设计说明或指导意见;
(2)针对工程所有的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或建议。
(二)驻地办必须要求承包单位(及其分包单位)提供以下文件:
(1)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包括:
1)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2)承担下列工程施工的,应提供企业专项资质证书以及专项安全生产许可证:
①安装、拆卸起重机械设备;
②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③拆除、爆破工程;
④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其他危险性比较大的工程。
3)承包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名单,并附项目经理、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证书及天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证书、安全培训证书等。
安全特种作业人员指:
①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
②安装和拆卸工;
③爆破作业人员;
④其重信号工;
⑤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⑥燃气或有害介质作业人员;
⑦电工;
⑧金属焊接(切割)工;
⑨射线检测人员;
⑩其他符合《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第二章特种作业定义的作业人员。
(2)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安全生产的内容)及专项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文件。
(3)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表》复印件。
并按《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附录A填写津监理A10《施工设施(机具、措施用材料)备案表》,报办备案。
(三)驻地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篇)及专项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文件进行审查。
(1)要求文件必须有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项目经理、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资格应符合规定;
②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已制定;
③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等设置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④制定必要的专项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制定;
⑥冬雨期施工方案中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⑦施工总平面、临时设施的设置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设施,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的规定。
(3)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场实际情况。
(4)涉及结构安全稳定的专项施工技术措施(方案),承包单位应提供有关安全验算资料或有关专家论证记录。
(四)开工前,驻地办应查验承包单位组织对施工有关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技术培训记录。
四、施工阶段安全监理
1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监督施工单位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违规作业时,应予制止。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等要定期巡视检查,如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即使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3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帐。
监理机构应监理施工安全监理台帐,并由专人负责。
监理人员应将每次巡视、检查、旁站中,发现的涉及施工安全的情况、存在的问题、监理的指令及施工单位处理的措施和结果及时记入台帐。
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施工安全台帐记录情况。
4.分项、分部工程交工验收时,如果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理未完成,不得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工程具体措施及工作方法如下:
5.驻地办应进行安全监理。
(1)检查已确认的专项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文件执行情况;
不允许未经批准随意变更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2)检查承包单位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的情况;
(3)抽查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
(4)检查施工起重机械按规定履行登记的标志。
6施工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整改。
(1)出现安全隐患和问题时驻地办应填写津监理B3《监理通知单》通知承包单位整改,紧急情况可口头通知承包单位立即整改,但必须补发书面通知。
(2)在下列情况下,驻地监理工程师可填写《工程暂停令》下达局部和全部的工程暂停令,待承包单位整改报监理检查同意后再下达复工指令。
监理下达《工程暂停令》,在通常情况下应事前想建设单位报告。
出现下面第③、④情况且需应紧急处理时,驻地监理工程师也可先下达《工程暂停令》,但应在24小时以内向建设单位报告。
①承包单位无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或措施存在严重缺陷;
②承包单位拒绝监理的安全管理,对安全生产整改要求不予整改并擅自继续施工;
③施工现场发生了必须停工的安全生产紧急事件;
④施工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监理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3)承包单位接到《监理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后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驻地办应上报办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7对专项工程或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理
驻地办对下列工程或施工作业,应要求承包单位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1)深基础及地下暗挖工程及相关的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
(2)大型脚手架工程及高层、大跨度的模板工程;
(3)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护工程;
(4)施工现场原有地下管线的拆除或防护工程;
(5)大型设备或构件的起重吊装工程;
(6)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7)爆破作业;
(8)燃气或有害介质作业;
(9)隧道工程;
(10)桥梁工程;
(11)其他到达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
8驻地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专项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方案)进行审核签认。
9驻地监办应编制相应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0对符合5款的工程和作业,办应要求承包单位执行专项开工报审制度,并要求承包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1办可参加专项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论证。
12特种设备安装工程的安全监理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对特种设备安装工程安全监理除按4.2节进行审查外,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设计单位、承包单位、检验单位、检测单位和特种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均应持有《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条例》规定的资质证书和专项安全生产许可证;
(2)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安装和使用维修说明及设计单位提供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的承包单位应提供施工前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告知和备案文件。
13安全生产会议
(1)办应召开安全生产会议。
(2)监理工地会议应包括安全管理的内容。
办也可召开专题安全生产会议,解决安全监理中发现的问题。
14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1)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办必须在24小时以内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特大事故不能超过2小时。
(2)办应要求事故发生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有条件时,应予摄影或录象。
(3)办应配合事故的调查,以监理的角度,向调查组提供各种真实情况,对调查组索取的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15安全监理记录
(1)办对涉及安全生产管理和协调的监理工作,必须进行安全监理记录。
(2)安全监理记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时间、地点、相关当事人;
②管理和协调的内容和过程;
③安全监理工作和措施;
④安全监理文件的收发签认手续;
⑤记录人。
第五部分驻地办办安全岗位人员及工作任务
一 职责及任务:
驻地监理工程师对办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专项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方案)进行审核签认。
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