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台基坑开挖技术材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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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基坑顶有动载时,坑顶缘与动载间应留有大于1m的护道,如地质、水文条件不良,或动载过大,应进行基坑开挖边坡检算,根据检算结果确定采用增宽护道或其他加固措施。

2.3弃土不得妨碍施工。

弃土堆坡脚距坑顶缘的距离不宜小于基坑的深度,且宜弃在下游指定地点,不得淤塞河道,影响泄洪。

 

表2.1 基坑坑壁坡度

坑壁土

坑壁坡度

基坑顶缘无载重

基坑顶缘有静载

基坑顶缘有动载

砂类土

1:

1

1:

1.25

1.5

碎石类土

0.75

黏性土、粉土

0.33

0.5

极软岩、软岩

0.25

0.67

较软岩

0.1

极硬岩、硬岩

注:

(1)过不同的土层时,边坡可分层选定,并酌留平台;

(2)上开挖基坑,当地质不良时,应防止滑坍;

(3)建筑物旁开挖基坑时,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办理。

2.4无水土质基坑底面,宜按基础设计平面尺寸每边放宽不小于50cm。

适宜垂直开挖且不立模板的基坑,基底尺寸应按基础轮廓确定。

有水基坑底面,应满足四周排水沟与汇水井的设置需要,每边放宽不宜小于80cm。

2.5基底应避免超挖,松动部分应清除。

使用机械开挖时,不得破坏基底土的结构,可在设计高程以上保留一定厚度由人工开挖。

2.6基坑宜在枯水或少雨季节开挖。

基坑开挖不宜间断,达到设计高程经检验合格后,应立即砌筑基础。

如基底暴露过久,则应重新检验。

2.7必要时,基坑应进行边坡稳定计算。

3基坑回填

3.1基坑应按设计要求及时回填,应分层夯实。

3.2台后基坑回填所用的材料和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3.3台后基坑回填应密实、稳定。

若以碎石分层填筑,其压实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3.4台后基坑回填顶面高程允许偏差为±

50mm。

4基坑护壁

4.1下列基坑开挖后可采用护壁加固:

1)基坑较深,土方数量较大。

2)基坑坡度受场地限制。

3)基坑地质松软或含水量较大,坡度不易保持。

4.2挡板支撑,可采用横、竖向挡板与钢(木)框架支撑坑壁。

基坑每层开挖深度,应根据地质情况确定,不宜超过1.5m,边挖边支。

4.3对支撑结构应随时检查,发现变形,及时加固或更换,更换时应先撑后拆。

支撑拆除顺序,应自下而上。

待下层支撑拆除并回填土后,再拆除上层支撑。

4.4用吊斗出土,应有防护措施。

吊斗不得碰撞支撑。

4.5喷射混凝土护壁适用于稳定性好,渗水量少的基坑。

喷护的基坑深度应按地质条件决定,但不宜超过10m。

喷射混凝土厚度可参照表4.4.1规定办理。

4.6射混凝土护壁的坡度根据土质稳定情况与渗水量的大小可采用1:

0.07~1:

0.1。

4.7选用的喷射机必须具有良好的密封性且输料均匀。

喷射混凝土应掺入外加剂,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当使用速凝剂时,应满足初凝时间不大于5min,终凝时间不大于10min的要求。

干混合料宜随拌随喷。

表4.1 喷射混凝土厚度(cm)

基坑渗水情况

地质类别

无渗水

少量渗水

10~15

15

5~8

8~10

3~5

(1)本表喷射混凝土厚度适用于不大于10m直径的圆形基坑,未考虑基坑顶缘荷载;

(2)每次喷射混凝土厚度,取决于土层和混凝土的粘结力与渗水量的大小;

(3)坑内砂层有少量渗水,可在坑壁打入木桩后再喷混凝土,木桩直径约为5cm、长100cm,向下与坑壁成300角打入,一般间距约为50~100cm。

4.8坑开挖前,应在坑口顶缘,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土层坍塌。

按土质与渗水情况,每次下挖0.5~1m,应即喷护。

对无水或少水坑壁,喷射顺序应由下而上,但对渗水的坑壁,应由上而下。

当一次达不到要求厚度时,可在第一层混凝土终凝后,再喷第二次或第三次直到要求厚度。

续喷前应将混凝土表面污渍、泥块清洗干净。

喷射混凝土终凝2h后,应进行湿润养护。

4.9挖基坑遇有较大渗水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每层开挖深度不大于0.5m,汇水坑应设于基坑中心。

2)开挖进入含水层时,宜扩挖40cm,以石料码砌扩挖部位,并在表面喷射一层5~8cm厚的混凝土。

3)对流砂、淤泥等夹层,除打入小木桩外,并在桩间缠以竹篱等,然后喷射混凝土。

4.10混凝土围圈护壁,除流砂及呈流塑状态的黏性土外,适用于各类土的开挖防护。

4.11圈混凝土由上而下逐层浇筑。

顶层应一次整体浇筑,以下各层分段开挖浇筑。

上下层混凝土纵向接缝应相互错开。

分层高度以垂直开挖面不坍塌为原则,顶层高度宜为2m,以下每层高1~1.5m。

4.12混凝土围圈的开挖面应均匀分布,对称施工,及时浇筑,无支承总长度不得超过1/2周长。

4.13圈混凝土壁厚和拆模强度应满足承受土压力的要求。

5基坑围堰

5.1围堰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堰顶面宜高出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0.5m。

2)对河流断面被围堰压缩而引起的冲刷,应有防护措施。

3)围堰应尽量做到防水严密,减少渗漏。

4)堰内面积应满足基础施工的需要。

5)围堰应满足强度、稳定性的要求。

5.2土围堰适用于水深在2m以内,流速小于0.3m/s,冲刷作用很小,且河床为渗水性较小的土。

土围堰宜使用黏性土填筑,围堰断面应根据使用的土质、渗水程度及围堰本身在水压力作用下的稳定性而定。

堰顶宽度不应小于1.5m,外侧坡度不陡于1:

2,内侧坡度不陡于1:

1。

填土出水面后应分层夯实。

筑堰引起流速增大,可在外坡面采用草皮、片石或土袋等进行防护。

5.3土袋围堰适用于水深不大于3m,流速不大于1.5m/s,河床为渗水性较小的土。

堰顶宽度可为1~2m,外侧边坡为1:

0.5~1:

1,内侧为1:

0.2~1:

0.5。

土袋围堰应用黏土填心。

袋内装入松散黏性土后,袋口应缝合,装填量约为袋容量的60%。

在流速较大处,外侧土袋内可装粗砂或小卵石。

堆码时土袋应平放,其上下层和左右层应互相错缝。

5.4土、土袋围堰填筑前,应清理堰底的树根、草皮、石块等杂物。

当有冰块时,必须彻底清除。

填筑时,均应自上游开始至下游合龙。

堰底内侧坡脚距基坑顶缘距离不应小于1m。

5.5钢板桩围堰适用于深水基坑,河床为砂类土、黏性土、碎石土以及风化岩等地层。

5.6新钢板桩验收时,应备有出厂合格证,机械性能和尺寸符合要求。

经整修或焊接后的钢板桩,应用同类型的钢板桩作锁口通过试验检查。

验收或整修后的钢板桩,应分类、编号、登记存放。

锁口内不得积水。

5.7钢板桩堆存、搬运、起吊时,不得损坏锁口损坏和由于自重而引起残余变形。

5.8钢板桩接长应以等强度焊接。

5.9当吊装设备许可时,应将2~3块钢板桩拼成一组组合桩,组拼后用坚固夹具夹牢。

5.10插打钢板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插打前,在锁口内应涂抹防水混合料,组拼桩时应用油灰和棉絮捻塞拼接缝。

2)插打顺序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可由上游分两侧插向下游合龙。

3)插打时必须有可靠的导向设备。

宜先将全部钢板桩逐根或逐组插打稳定,然后依次打到设计高程。

4)开始打的几根或几组钢板桩,应检查其平面位置和垂直度。

当发现倾斜时,应即予纠正。

5)当吊桩起重设备高度不够时,可改变吊点位置,但不低于桩顶以下1/3桩长。

6)钢板桩可用锤击、振动、或辅以射水等方法下沉。

但在黏土中,不宜使用射水。

锤击时应使用桩帽。

7)钢板桩因倾斜无法合龙时,应使用特制楔形钢板桩,楔形的上下宽度之差不得超过桩长的2%。

8)钢板桩相邻接头应上下错开不小于2m。

9)围堰将近合龙时,应经常观测四周的冲淤状况,并采取预防上游冲空涌水或下游积淤的措施。

10)同一围堰内,使用不同类型的钢板桩时,应将两种不同类型钢板桩的各一半拼接成异型钢板桩。

5.11锁口漏水,可用板条、旧棉絮条等在内侧嵌塞,同时在漏缝外侧水面撒细煤渣与木屑等,使其随水流自行堵塞,必要时可外部堵漏。

较深处的渗漏,可将煤渣等沉送到漏水处堵漏。

5.12潮汐地区或河流水位涨落较大地区的围堰,应采取措施防止围堰内水位高于外侧。

5.13拔桩前应向围堰内灌水,保持内外水位相等。

拔桩应从下游开始。

5.14打钢板桩过程中,当导向设备失效,钢板桩顶达到设计高程时,平面位置允许偏差:

水中打桩为20cm,陆地打桩为10cm。

6基坑排水

6.1明挖基坑,可采用汇水井或井点法排、降水,应保持基坑底不被水淹。

6.2粉、细砂土质的基坑,宜用井点法降低水位。

当用汇水井排水时,应采取防止带走泥砂的措施。

6.3水下挖基时,抽水能力应为渗水量的1.5~2倍。

6.4基坑排出的水应以水管或水槽远引。

6.5各类井点法降水的适用范围可按表4.6.1确定。

表6.1 各类井点法降水的适用范围

井点名称

土层渗透系数(m/d)

降低水位深度(m)

单层轻型井点

0.1~50

3~6

多层轻型井点

6~12(由井点层数而定)

喷射井点

0.1~1

8~20

电渗井点

<

根据选用的井点确定

管井井点

20~200

深井井点

10~250

>

6.6井点法降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井点管,应先造孔后下管,不得将井点管硬打入土内,造孔应垂直,深度宜比滤管底深0.5m左右。

滤管底应低于基底以下1.5m。

2)井点管四周,应以粗砂灌实,距地面0.5~1m深度内,用黏土填塞严密。

3)集水总管与水泵的安装应降低,集水总管向水泵方向宜设有0.25%~0.5%的下坡。

4)井管系统各部件均应安装严密,不得漏气。

5)降水过程中,应加强井点降水系统的维护和检查,保证不断抽水。

6)对水位降低区域建筑物可能产生的沉降,应进行观测,并采取防护措施。

7)拆除多层井点应自底层开始逐层向上进行,在下层井点拆除期间,上部各层井点应继续抽水。

7基底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7.1岩层基底应清除岩面松碎石块、淤泥、苔藓,凿出新鲜岩面,表面应清洗干净。

倾斜岩层,应将岩面凿平或凿成台阶。

易风化的岩层基底,应按基础尺寸凿除已风化的表面岩层。

在砌筑基础时,应边砌边回填封闭。

7.2碎石类及砂类土层基底承重面应修理平整,砌筑基础时,先铺一层水泥砂浆。

7.3黏性土层基底整修时,应在天然状态下铲平,不得用回填土夯平。

必要时,可向基底夯入10cm以上厚度的碎石,碎石层顶面不得高于基底设计高程。

7.4泉眼可用堵塞或排引的方法处理。

8基础处理标准

基础处理中换填地基、重锤夯实、强夯、挤密桩、砂桩、碎石桩、粉喷桩和旋喷桩的施工参照《铁路路基施工规范》执行。

9基底检验

9.1基底应检验下列内容:

1)基底平面位置、尺寸大小和基底高程。

2)基底地质情况和承载力是否与设计资料相符。

3)基底处理和排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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