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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内容及生效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件及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前已经发布的且向乙方出具的平台使用规则。

上述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

定义

本协议中所有未有特别定义的词汇应有如下含义:

1、“”:

指由甲方享有合法权益,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和辅助服务的网站/app,icp认证备案号为。

2、“电子保险平台”:

指甲方上,乙方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并向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特定空间。

乙方可在此宣传、出售其保险产品,客户亦可查询乙方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交流咨询并与乙方订立保险合同的网上交易平台。

本协议项下乙方产品特指乙方依据保险法律规定创设的保险产品,具体清单见附件《保险产品清单和技术服务费比率》。

3、“甲方服务”:

指由甲方通过电子保险平台向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信息发布、商业推广及与此有关的互联网技术服务。

4、“客户”:

指在电子保险平台购买乙方保险产品的投保人。

5、有关“电子保险平台”的特殊定义:

(1)“出单失败”:

指客户支付保费后,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乙方的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未能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之情形。

(2)“保费测算”:

指客户根据其保障需求,通过选择影响保费定价的各种因素,查询保费结果的行为;

(3)“核保”:

指乙方根据自身承保能力和市场环境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识别和风险选择的行为;

(4)“承保”:

指乙方在客户提出投保请求后,经审核认为符合承保条件并同意接受客户申请,承担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的行为。

(5)“出单”:

指乙方根据客户提出的投保请求,进行承保并向客户发放保单之行为;

(6)“投保流程”:

指客户通过电子保险平台购买乙方产品的流程。

第三条:

合作内容

甲方向乙方提供电子保险平台及相关服务,使乙方得以通过电子保险平台发布乙方产品信息并销售保险产品、接受客户投保及提供相关保险咨询服务等。

客户在电子保险平台填写信息后,甲方将有关信息实时传输至乙方系统,由乙方进行核保、承保及出单,并提供后续理赔、退保或投诉处理等保险经营相关服务。

乙方必须是拥有合法的保险销售资质的法律实体,如为无经营资格或违反本协议第四条之声明与保证的内容或超越其民事权利或行为能力范围从事交易的,本协议自始无效;

甲方一经发现,有权立即停止为乙方提供服务,并追究其使用甲方服务的全部法律责任。

甲方应对本协议项下所涉及的、电子保险平台享有合法使用权限。

如甲方缺乏前述资格权限或违反本协议第四条之声明与保证的内容或超越其民事权利或行为能力范围从事交易的,本协议自始无效;

乙方一经发现,有权立即终止与甲方的合作,并追究甲方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条:

双方的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乙方应遵守本协议以及所有于本协议签订前已公示于甲方网站/app的规则和流程。

乙方应将保险监管规定及有关要求告知甲方,并留存告知记录。

2、甲方在获得乙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为履行本协议目的,使用乙方的商标、标识等知识产权;

但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可为履行本协议之外的目的使用乙方的商标、标识等;

若因甲方违法使用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乙方为了处理甲方违法行为而支出的各项费用、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3、乙方关于“电子保险平台”的特殊声明与保证:

(1)乙方应根据保险产品的特点设计相关业务流程和制定服务规范,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产品种类、保险条款、购买方法、理赔流程等内容。

(2)乙方应及时更新保险产品信息,确保客户查询到的保险信息以及对应的保险费金额真实有效。

如乙方需更改其已在电子保险平台发布的信息,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如乙方需更改的信息涉及保险费金额等信息,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相应的保险产品下架,且在信息更改完成【3】个工作日后方可上架销售。

如乙方违反前述约定,导致客户在创建订单后保险费发生变更,乙方应按原保险费金额接受客户承保。

(3)乙方应提供技术接口与电子保险平台完成技术对接。

对于需要测算保费、在客户付款前需进行核保的险种提供技术接口。

乙方应采取合理及必要的网络系统安全措施,保护自身技术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但由于可能存在的系统维护等方面的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甲方应当予以理解并不应要求乙方在以下情况下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A、系统停机维护;

B、通讯终端或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C、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提供服务的;

D、由于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的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4)乙方承诺在收到客户支付的保费后及时向客户反馈出单结果。

因乙方原因导致提供的订单状态信息错误产生的纠纷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因甲方原因导致订单信息错误产生的纠纷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5)乙方承诺按其与客户订立的保险合同之约定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全面独立地对客户承担保险责任,并给客户提供投保、理赔、退保等与保险业务有关的咨询和服务,甲方不参与相关工作但应提供必要协助。

(6)乙方需提供撤单、退保的查询接口,供甲方核实有关信息。

(二)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应如实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并在上述信息任何一项发生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应承担因提供资质证明材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2、甲方提供的应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其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甲方应确保该网站/app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与乙方应用系统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对乙方造成损失。

  甲方的电子保险平台应完整、准确、及时向乙方提供投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联络方式及账户等相关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确保乙方可以完整记录、保存交易信息,准确还原相关交易流程和细节。

  除上述要求外,甲方的还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

如甲方违反相关要求,乙方有权终止双方合作,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所遭受的损失。

3、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电子保险平台的技术开发、产品接入、功能优化等服务。

4、甲方应负责完成电子保险平台的技术接口与乙方系统对接,保障电子保险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5天R8小时(工作日)的在线技术支持以及7天R24小时(全年)的紧急技术支持。

除了不可抗力情况和平台升级情况外,保证平台的年故障次数不超过5次,每次故障时间不超过30分钟;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负责电子保险平台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受理涉及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导致的电子保险平台系统问题的投诉并处理因此产生的纠纷。

如因系统日常维护升级,甲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尽量选择乙方非办公时间,对于甲方未履行通知义务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障造成甲方电子保险平台无法提供服务,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维修并使电子保险平台恢复使用,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决定解决时间,因延迟处理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为更好地履行本协议,乙方可给予甲方有关保险业务相关的工作指导;

若甲方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因甲方原因导致客户或者乙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依据本条

(一)款3项

(2)内容提出产品修订信息的,甲方应于【1】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如因延迟处理造成客户或者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

7、甲方应确保电子保险平台收到客户投保申请后24小时内,向乙方完整、准确地提供承保所需的资料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账户等资料。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数据或资料的毁损遗失、灭失、被盗、损毁或篡改等造成客户或乙方损失,甲方应负责出面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8、协议期间,甲方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提供电子保险平台技术及相关服务,以便乙方可通过电子保险平台发布保险产品信息、销售保险产品并接受客户之保险订单。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和网站/app维护等原因对服务提供方式进行修改、调整。

甲方应在修改、调整前十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同时明确短期中止的时限并按照规定的时限恢复服务。

如未能按时限恢复服务,甲方应承担因此为乙方带来的业务损失。

乙方的损失水平以发生中止前七个有交易发生日的日平均水平乘以超过服务恢复时限的天数计算。

若甲方对服务提供方式的修改及调整导致严重影响乙方实现本合同之目的的,乙方有权在收到甲方的修改通知后以提前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合同,终止前需将技术服务费结算完毕。

9、如因甲方或甲方网站/app故障、病毒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客户数据或资料遗失、灭失、被盗、损毁或篡改等,甲方应当负责解决;

造成客户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10、甲方应在电子保险平台的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乙方产品及相关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承保销售保险产品、乙方分支机构所在省份,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采用电子保单的,应予以明确列明),保险费、退保金、保险金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单证发票等凭证的配送方式与收费标准,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的办理流程,投保咨询、保单查询及客户投诉方式以及其他渠道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内容。

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所采取的保障措施亦应予以列明。

11、甲方按乙方要求在乙方产品的销售页面上展示产品名称(条款名称和宣传名称)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报备文件编号,保险条款、费率或提供可查询条款、费率的网站链接。

对于免除乙方责任的条款突出提示并予以说明,对于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理赔要求、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及现金价值计算等重要内容,亦应予以突出提示。

对于乙方产品中的新型产品,应当按照监管规定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并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

销售页面上亦应展示乙方产品的销售区域范围,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以及其他直接影响客户利益和购买决策的事项。

12、甲方应在醒目位置披露乙方信息及甲方网站/app的备案信息,并提示保险业务由乙方提供。

甲方为乙方提供宣传服务的,宣传内容应经乙方审核,以确保宣传内容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甲方电子保险平台上公布的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应由乙方统一制作和授权发布,并确保信息内容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13、协议履行期间,如乙方拟将人身意外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等保监会认可险种扩展销售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时,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作出明确提示,要求投保人确认并留存确认记录。

第五条:

结算

1、保费支付和结算:

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不参与本合同项下保险订单保费的支付和结算,任何与保费支付和结算相关的纠纷与甲方无关。

客户购买乙方产品产生的保费,在线支付至乙方的指定账户。

2、技术服务费结算和支付:

技术服务费按月结算,每月10日前,乙方按上月实际承保的有效保单向甲方发起技术服务费结算,由双方对成交数据进行核对,按照公式:

技术服务费=有效保单保费R技术服务费比率计算出技术服务费,有效保单指实际承保的保单(有效保单需满足下列条件:

a.通过乙方核保,b.客户成功购买并支付保险费,c.一年期以下短期意外险在保单有效期内未退保、一年期以上长期产品犹豫期内未退保的保单)。

对于至结算日没有经过犹豫期的保单,在次月结算。

各险种技术服务费比率详见附件。

当客户在保险期间内发生退保时,对于非全额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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